作者簡介:靳林明律師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領域具有豐富的經驗,涉及的行業領域廣泛,其主辦的多個基礎設施項目獲得律師業界大獎,其也被評為PPP項目金牌律師。靳律師為國家發改委《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法》立法專家組成員、國家發改委PPP專家庫成員、財政部PPP中心法律專家、財政部第三批PPP示范項目評審專家,多省PPP入庫專家,多個學術機構PPP專家。靳律師多次參加PPP項目評審,正在或曾經擔任中山大學嶺南學院、北京國家會計學院、廈門國家會計學院等多家機構PPP培訓講師。
2017年4月17日,財政部發布《政府會計準則第5號—公共基礎設施》(“《準則第5號》”),本以為PPP會計核算終于有了新依據,但瀏覽全文卻發現等來一場空歡喜:《準則第5號》適用對象限定為“政府會計主體為滿足社會公共需求而控制”的公共基礎設施,而“采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即PPP模式)形成的公共基礎設施的確認和初始計量,適用其他相關政府會計準則。”也就是說,當前及未來一段時間里,PPP項目的政府會計核算依然沒有系統準則加以規范。
期待的準則沒有出臺,PPP項目還得繼續,只是地方政府官員和從業者們恐怕都心存疑問:既然不適用《準則第5號》,那采用PPP模式形成的公共基礎設施究竟應該怎樣進行政府會計核算呢?
目前財政部已經發布六項政府會計準則,PPP項目涉及相關內容時應當根據準則的規定進行會計核算。至于其他事項,根據2015年4月7日財政部發布的《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財政承受能力論證指引》(“《指引》”)要求,“財政部門按照權責發生制會計原則,對政府在PPP項目中的資產投入,以及與政府相關項目資產進行會計核算,并在政府財務統計、政府財務報告中反映;按照收付實現制會計原則,對PPP項目相關的預算收入與支出進行會計核算,并在政府決算報告中反映。”但對于如何具體核算,如何可靠地反映PPP項目的財務狀況,該文件并未說明。
目前采用收付實現制的《行政單位會計制度》依然有效,《政府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和《指引》則要求政府預算會計實行收付實現制,財務會計實行權責發生制。計量基礎的不同必然導致實踐中政府部門會計核算的混亂,不利于政府真實地向公眾報告其公共受托責任履行狀況,因而,規范PPP項目政府主體的會計核算顯得尤為重要。
PPP模式是政府與社會資本的合作形式,財務核算的統一、一致是合作順利進行的保證,更是社會對PPP項目進行公眾監督的前提。從《政府會計準則——基本準則》來看,政府會計準則和企業會計準則的核算基礎已漸趨一致,但具體準則仍有不能銜接之處。完善對PPP模式的會計核算,不僅需要頒布新的政府會計準則,還需要對現有企業會計準則的進一步完善,使之適應PPP實踐的發展。
事實上,盡快確定如何根據不同的PPP交易結構,確定項目公司適用的會計準則,也是業界翹首期待的事情。在之前的“律動PPP”文章《BOT模式中的資產所有權:禿子頭上的虱子?》中【點擊可查看文章】,筆者就曾提到,“從BOT項目的財會問題處理上看,《財政部關于印發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2號的通知》(財會[2008]11號)將BOT項目具體劃分為兩類,一類是在基礎設施建成后的一定時間內項目公司可以無條件從合同授予方獲取確定金額的收益的或在項目公司提供經營服務的收費低于某一限定金額的情況下,合同授予方按照合同規定負責將有關差價補償給項目公司的,按照金融資產入賬;另外一類是項目公司在有關基礎設施建成后,從事經營的一定期間內有權利向獲取服務的對象收取費用,但收費金額不確定的,按照無形資產入賬。”PPP具體形式花樣翻新,我們還需要更多的類似準則或者解釋作出細化規定。
不論是企業會計還是政府會計,目的都在于對資產負債情況和經濟活動進行準確計量,使潛在的風險暴露。無論從政府角度還是項目公司、投資人的角度,確定一套行之有效的會計核算制度,對于PPP的持續健康發展,都是非常必要的。讓我們一起期待著這一天盡快到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