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21世紀經濟報道
6月1日,財政部和國土部聯合印發《地方政府土地儲備專項債券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通知,2017年將試點發行土地儲備專項債券,且2017年土地儲備專項債券額度已經隨地方政府專項債務限額下達。
兩部委表示,試點發行土地儲備專項債券,是為完善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管理,逐步建立專項債券與項目資產、收益對應的制度,有效防范專項債務風險。2017年在土地儲備領域開展試點,今后將逐步擴大范圍。
兩部委介紹,出臺土地儲備領域的專項債券,借鑒國外市政債券中收益類債券經驗,對以對應的政府性基金或專項收入償還的專項債券,強化項目收益和融資自求平衡的管理理念,發揮專項債券項目對應專項收入、資產的償債保障作用,主動防范化解潛在風險隱患。
此外,土地儲備專項債券將能遏制違法違規變相舉債。相關文件明確指出剝離融資平臺公司政府融資職能、公益性資產不得作為資本注入融資平臺公司等同時,通過開“正門”發行土地儲備專項債券,將用于償還專項債務的土地儲備資產及其預期土地出讓收入顯性化,債券資金由納入國土資源部名錄管理的土地儲備機構專項用于土地儲備業務,從機制上堵住融資平臺公司等企業冒用土地儲備名義以儲備土地進行抵押擔保融資的“后門”“歪門”,防范違法違規舉債或變相舉債、挪用土地儲備資金等行為發生。
這還能豐富地方政府債券品種。《辦法》指出,土地儲備專項債券應當統一命名格式,冠以“××年××省、自治區、直轄市(本級或××市、縣)土地儲備專項債券(×期)——×年××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專項債券(×期)”名稱,具體由省級財政部門商省級國土資源部門確定。
土地儲備專項債券管理有以下重點:
一是體現項目收益與融資自求平衡的理念。《辦法》明確提出,土地儲備專項債券是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的一個品種,以項目對應并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或國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償還。《辦法》強調,發行土地儲備專項債券的土地儲備項目應當有穩定的預期償債資金來源,對應的政府性基金收入應當能夠保障償還債券本金和利息,實現項目收益和融資自求平衡。
二是落實市縣政府管理責任、加強部門協調配合。《辦法》落實市縣政府責任,通過統一土地儲備專項債券命名格式,將債券償還和資金管理責任一一對應到具體使用債券資金的市縣政府;強化財政部門、國土資源部門協調配合,發揮部門各自優勢,保障專項債券順利發行、使用和償還。
三是實現專項債券與項目嚴格對應。《辦法》明確,土地儲備專項債券發行嚴格對應項目實施;債券期限與項目實際相適應;債券安排的支出明確到具體項目;土地儲備項目取得的土地出讓收入,按照該項目對應的債券余額統籌安排資金。通過將原來集中發行和管理的專項債券,進一步完善為按項目發行和管理,便于投資者信息甄別,提高債券市場化水平。
四是加強債務對應資產管理。加強儲備土地的動態監管和日常統計,及時評估儲備土地資產價值;加強土地儲備資產維護管理,確保土地儲備資產保值增值;嚴格儲備土地擔保管理,地方政府不得以儲備土地為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債務以任何方式提供擔保。
五是依法安排債券規模。土地儲備專項債券額度依法不得突破地方政府專項債務限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年度土地儲備專項債券額度應當在國務院批準的分地區專項債務限額內安排,由財政部下達各省級財政部門,抄送國土資源部。
土地儲備專項債券如何實現與項目對應?
一是債券發行對應項目實施。《辦法》規定,土地儲備專項債券可以對應單一項目發行,也可以對應同一地區多個項目集合發行,具體根據項目區位特點、實施期限等因素綜合確定,便于投資者信息甄別,提高專項債券市場化水平。
二是債券期限與項目實際相適應。《辦法》從土地儲備工作屬性和資金周轉使用特點出發,規定土地儲備專項債券原則上不超過5年,具體由省級政府結合項目實際自行確定;土地儲備專項債券發行時,可以約定根據土地出讓收入情況提前償還債券本金的條款。鼓勵地方政府通過結構化創新合理設計債券期限結構。既避免期限過短造成的錯配風險,又降低期限過長帶來資金閑置問題。
三是債券使用明確到具體項目。《辦法》要求,土地儲備專項債券支出應當明確到具體項目,在地方政府債務管理系統中統計,納入財政支出預算項目庫管理。地方各級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建立土地儲備項目庫,項目信息應當包括項目名稱、地塊區位、儲備期限、項目投資計劃、收益和融資平衡方案、預期土地出讓收入等情況。
四是債券本金償還與項目取得的土地出讓收入相對應。《辦法》要求,土地儲備項目取得的土地出讓收入,應當按照該項目對應的土地儲備專項債券余額統籌安排資金,專門用于償還到期債券本金,不得通過其他項目對應的土地出讓收入償還到期債券本金。因儲備土地未能按計劃出讓、土地出讓收入暫時難以實現,不能償還到期債券本金時,可在專項債務限額內發行土地儲備專項債券周轉償還,項目收入實現后予以歸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