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簡介:靳林明律師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領域具有豐富的經驗,涉及的行業領域廣泛,其主辦的多個基礎設施項目獲得律師業界大獎,其也被評為PPP項目金牌律師。靳律師為國家發改委《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法》立法專家組成員、國家發改委PPP專家庫成員、財政部PPP中心法律專家、財政部第三批PPP示范項目評審專家,多省PPP入庫專家,多個學術機構PPP專家。靳律師多次參加PPP項目評審,正在或曾經擔任中山大學嶺南學院、北京國家會計學院、廈門國家會計學院等多家機構PPP培訓講師。
2017年5月28日,財政部印發《關于堅決制止地方以政府購買服務名義違法違規融資的通知》(財預[2017]87號)(“87號文”),這標題一下子嚇住了不少人,這是要禁止政府購買服務?當然不是,87號文開篇即表明了立場:要“堅持政府購買服務改革正確方向”。“堅決制止”的對象,其實是“違法違規融資行為”,強調的是不能以政府購買服務的名義繞開PPP。結合《關于進一步規范地方政府舉債融資行為的通知》(財預[2017]50號文)(“50號文”),說得再直白一些,87號文的最終目的還是要禁止地方政府以政府購買服務名義違規舉債。
縱觀87號文,并未對政府購買服務提出新要求、新標準,只是重申了現有的監管要求。政府購買服務是什么?如果簡單看成“政府出錢,企業出力”,那么政府購買服務和PPP、政府采購究竟又有什么區別呢?看似千頭萬緒,其實答案都已經在87號文的字里行間,把握四個要點,也就理解了政府購買服務。
一是先預算后購買。對于政府購買服務資金須先納入財政預算的要求可謂三令五申,《關于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3]96號)以及《關于做好政府購買服務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綜[2013]111號)都已做出明確規定,財政部《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暫行)》(財綜[2014]96號)又再次強調“政府購買服務所需資金,應當在既有財政預算中統籌安排。”只是地方政府并未加以重視,或者刻意忽略,迫使87號文不得不再次表態“政府購買服務要堅持先有預算、后購買服務,所需資金應當在既有年度預算中統籌考慮,不得把政府購買服務作為增加預算單位財政支出的依據”。
二是不能購買工程、物資和融資服務。監管部門對政府購買服務的定位一直很明確,“服務”應當作狹義解釋,側重輕資產的購買,而不是建設工程(資產密集),把握住這一點,對于87號文的不少爭議和分歧也就迎刃而解(例如,水利部《關于深化水利改革的指導意見》推行的是購買“工程建設管理”服務,而不是“工程建設”,與87號文規定并不矛盾)。實踐中不僅有將工程建設納入政府購買服務、以政府購買名義大興基礎建設、將BT模式稍加包裝變身為政府購買服務的亂象,甚至還有購買融資服務、將政府應當承擔的基本公共服務打包外包等,這些都與推廣政府購買服務的初衷南轅北轍。負面清單是87號文的一大亮點,包括原材料、燃料、設備等貨物,基礎設施建設、儲備土地前期開發、農田水利等建設工程均不得作為政府購買服務的對象,并且嚴禁將非金融機構提供的融資行為納入政府購買服務范圍。需要注意的是,負面清單并不意味著“清單之外即許可”,原則上,只要是工程和物資都不應當列入政府購買服務的范圍,清單中列舉的情形是實踐中的重災區,需要重點防范。
三是購買服務期通常為1-3年。87號文中并沒有明確限制政府購買服務的期限,但是既然“政府購買服務期限應嚴格限定在年度預算和中期財政規劃期限內”,而中期財政規劃又通常為三年,實際上也就限制了政府購買服務不應該也不可能超過三年。實踐中很多工程項目建設期都在三年以上,因此,這也呼應了政府不得購買工程建設服務的要求。
四是政府購買服務要有指導性目錄,購買的對象“應該是納入到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里面的服務事項”,“對暫時未納入指導性目錄又確需購買的服務事項,應當報財政部門審核備案后調整實施。”表明監管部門對于政府購買服務的范圍采取嚴格限制的態度,在嚴格限制地方政府和平臺融資的背景下,政府購買服務有越來越泛濫的趨勢,監管只能“水來土掩”,不斷收緊適用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