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簡介:張志曉 北京市萬商天勤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財政部發布了《關于規范開展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資產證券化有關事宜的通知》(財金〔2017〕55號),提出穩妥推動PPP項目資產證券化,為此,各方熱烈歡迎,紛紛做出解讀,但熱議之下,更應該冷靜思考,也應該認真考慮一下政策實施的可行性。關于PPP項目證券化,我認為存在以下問題:
一關于項目公司股東的股權能否作為證券化基礎資產
55號文提出,項目公司的股東可以以能夠帶來現金流的股權作為基礎資產,發行資產證券化產品,盤活存量股權資產,提高資產流動性。前提是項目建成運營2年后,并且控股股東發行規模不得超過股權帶來現金流現值的50%,其他股東發行規模不得超過股權帶來現金流現值的70%。
首先從理論上講,資產證券化是針對資產的,是資產的信用融資,而股權對應的是企業的整體運營效果,是企業信用,所以資產證券化與股權的收益性質完全不同。
其次,從法律上講,股東對企業的權益,是排在企業的債權人之后的,即企業的收入應先償還欠債權人的債務,才能向股東分配,如果沒還清債務之前,企業沒有盈利,是不能向股東分配的,如果債權人主張債權,查封企業財產和賬戶,股東也不能分配企業收益。
第三,從現金流上講,企業經營中可能有借款,即存在財務杠桿,財務杠桿能放大企業的收益或虧損,所以,股權的收入不如資產更穩定,現金流更難把控,而證券化的基本要求就是有穩定的可預期的現金流。
第四,從PPP項目操作上講,很多PPP投資非常大,所以社會資本方資金非常緊張,以至于項目資本金也找金融機構融資,想退出的也正是這部分資金。但項目資本金融資后,在項目具體建設上,還通過其他渠道進行融資,即項目資本金之外的融資(以下稱第二筆債務),那么PPP項目公司就有兩個債務(資本金部分是“潛在的債務”)。
當PPP項目的資產證券化之后,證券化獲得的資金是給PPP項目公司的,只有獲得的資金足夠項目償還所有第二筆債務后,PPP項目公司才沒有負債,獲得的收入才能向股東分配,但項目公司收入已經證券化了,所以收入要通過SPV支付給投資者,除非支付后還有剩余,才能做股東證券化,如果沒有剩余,股權證券化是沒有支付的現金流的。
第五,從會計上講,企業只有在有利潤的情況下才能向股東支付,PPP項目投資巨大,而各地的收益并不太高,那在會計上什么時候會出現利潤?在沒有情況下向股東分配資金是不合法的。
第六、從評級上講,資產證券化的評級與企業主體的評級是兩個不同的體系和標準,股權證券化按哪個方式進行評級?
二關于承包商等作為發起人
55號文提到,為項目公司提供建設支持的承包商等企業作為發起人(原始權益人),可以合同債權、收益權等作為基礎資產,按監管規定發行資產證券化產品。
這個愿望是好的,但熟悉建筑施工合同的人就會注意到,建筑施工合同非常復雜,在施工過程中雙方會有大量的洽商、變更、簽證,所以導致合同施工的價格會有很多爭議,而監管對債權類資產證券化的要求是,原始權益人(承包商)對債務人(PPP項目公司)負有義務(按工期、質量完成建筑施工的義務)的,該義務是否履行完畢,那承包方的施工義務是否履行完畢,施工只有到竣工驗收才能證明義務履行完畢,中間的施工過程不能確定義務履行完畢,那PPP項目公司是否應向承包商支付工程款是不確定的,在現金流不確定的情況下如何進行證券化。
還有,施工合同的工程款支付,是不穩定的,應是按施工節點支付的,但實務上還經常有拖欠現象,不是一個穩定的現金流,作證券化的基礎資產有一定的難度。
三關于真實出售和破產隔離
55號文提出要堅持真實出售、破產隔離原則,在基礎資產與發起人(原始權益人)資產之間做好風險隔離。但很多證券化是公用事業和基礎設施,這些項目的資產往往沒有確定所有權的歸屬,如高速公路和市政道路,也沒有權屬登記,是無法進行轉移和出售的。而所謂的收益權,只是轉讓的現金流,是一種支付承諾,如果PPP項目公司的資產被查封,收益權是不成對抗的。所以在PPP項目證券化中真實出售和破產隔離存在很大困難。
四關于不動產投資信托基金
不動產投資信托基金與資產證券化貌似一樣,其實并不是一類金融工具,資產證券化的最核心原理是通過把資產出售給SPV,實現與原始權益人的風險隔離。這是資產證券化獨有的核心特點,也是資產證券化產品中資產信用的最重要表現。而不動產投資信托基金中并沒有資產轉移的結構設計,所以完全不是一類產品,就如同說鯨魚與魚的區別,雖然都在水中,但一個是腮呼吸,一個是肺呼吸,并不是同一類。
其二,REITS主要是投資房地產公司的股權,通過投資股權獲得租金等收益,而資產證券化產品投資的是資產,不是股權。
其三,在PPP項目中,很少有收益是來源于不動產的租金的,從收入性質上也與REITS不同。
第四,REITS因為沒有資產轉移,所以項目公司的風險會影響到投資者的收益,而證券化產品投資者的收益只與資產的收益有關,與項目公司的收益無關。
所以把不動產投資信托基金看做是證券化產品的一類是錯誤的。
各部委出臺政策,推動PPP項目發展和證券化,當然是好事,但在具體操作中還要具體分析,不能盲目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