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簡介:靳林明律師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領域具有豐富的經驗,涉及的行業領域廣泛,其主辦的多個基礎設施項目獲得律師業界大獎,其也被評為PPP項目金牌律師。靳律師為國家發改委《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法》立法專家組成員、國家發改委PPP專家庫成員、財政部PPP中心法律專家、財政部第三批PPP示范項目評審專家,多省PPP入庫專家,多個學術機構PPP專家。靳律師多次參加PPP項目評審,正在或曾經擔任中山大學嶺南學院、北京國家會計學院、廈門國家會計學院等多家機構PPP培訓講師。
早在2016年10月11日,財政部就發布《關于在公共服務領域深入推進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工作的通知》(財金[2016]90號),垃圾處理、污水處理新建項目“強制”應用PPP模式,其他公共服務領域具備條件的,“強制”實施PPP模式識別論證。2017年7月18日,財政部、住建部等四部委聯合發布的《關于政府參與的污水、垃圾處理項目全面實施PPP模式的通知》(財建[2017]455號)(“《通知》”)可謂“兩個強制”的升級版,“政府參與的新建污水、垃圾處理項目全面實施PPP模式”。垃圾處理、污水處理同屬于環保產業,加之隨著城鎮化的發展,各地對污水處理和垃圾處理的需求急劇增加,地方政府有強烈的意愿和企業進行PPP合作,因而財政部選擇在市場化程度相對較高的污水、垃圾處理領域重點推廣PPP模式尚在情理之中,只是“全面實施”這一表述實在罕見,也難怪《通知》甫一發布,朋友圈里討論之聲就不絕于耳。
根據《通知》內容,“全面實施”包括幾層含義:所有項目、所有環節、全面監督。
所謂“所有項目”是指各類污水、垃圾處理領域項目全面實施PPP模式;對于存量項目也要有序推進轉型為PPP模式。目前,各地污水、垃圾處理廠已基本布局,未來增量有限,因而《通知》對于存量項目的影響將更為顯著。不同于純公益性質的PPP項目,污水、垃圾處理廠有著穩定的經營性收入現金流,對于地方政府而言無疑是優質資產,即便監管部門三令五申要求地方政府拿出優質存量資產進行PPP運作,不少政府還是“顧左右而言他”,堅持肥水不流外人田,此類項目大多留給了地方政府平臺公司。此番《通知》要求污水、垃圾處理廠全面轉為PPP模式,恐怕地方政府不得不“獻寶”了。只是,《通知》對于“污水、垃圾處理領域項目”的范圍界定仍然不甚清晰,例如污泥的處理、中水的處理是否也可以算作污水處理領域的項目,都還需要相關部門給出說明。
所謂“所有環節”,是指“在污水、垃圾處理領域全方位引入市場機制,推進PPP模式應用,對污水和垃圾收集、轉運、處理、處置各環節進行系統整合”。《通知》在列舉污水和垃圾處理環節時并未使用“等”字,我們無法判斷這是否意味著“收集、轉運、處理、處置”已是窮舉,更不能確定新建管網環節是否也屬于“各環節”的范圍。2015年2月13日,財政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聯合印發的《關于市政公用領域開展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推介工作的通知》(財建[2015]29號)指出,城市供水、污水處理、供熱、供氣、垃圾處理項目應實行廠網一體、站網一體、收集處理一體化運營。《通知》也強調要“實現污水處理廠網一體和垃圾處理清潔鄰利”。一方面,從政策的導向看,廠網一體是未來污水處理廠發展的方向;但另一方面,污水管網的自然屬性和經濟屬性都決定了難以產生經濟效應,屬于沉淀資產。如何真正實現廠網一體,將管網建設環節并入PPP項目,依然需要實踐的不斷探索。
所謂“全面監管”是指《通知》為地方政府劃定五條界線:不得為項目融資提供擔保,不得承擔無限責任,不得承諾回購投資本金,不得做保本承諾,不得承諾最低收益。其實這些規定也是“老生常談”,監管部門為了規范“明股實債”、“假PPP”可謂是操碎了心。看到這里不少人又開始擔心:地方政府不得向社會資本方承諾最低收益,是否意味著就不能承諾最低污水、垃圾供應量了呢?這么想的人可能是對“最低收益承諾”有什么誤會。污水、垃圾處理項目中,污水和垃圾的收運通常由政府部門主導,項目公司對污水、垃圾的供應量都不具有控制力,無法通過市場行為或依靠其主觀努力獲得預期的處置物,如不設置保底供應量,對于社會資本方而言,無疑加大了不可控的風險,并可能將此風險成本體現到污水處理服務費單價中,形成不合理的風險溢價。設置保底供應量合理合法,實踐中亦多采用,“保底收益”與“保底供應量”不可混淆。
除上述內容,《通知》中“必須成立項目公司”、“按效付費”、“統籌農村污水垃圾處理資金”、“以獎代補減少資金投入”、“統籌協調區域流域環境治理”等規定亦是值得關注的重點。《通知》一出,新一輪污水、垃圾處理PPP熱潮又將來臨,但是“熱潮”之下更需冷思考。公共服務和傳統基礎設施的區分暫且按下不提,也不討論財政部是否有權對該領域發文監管,《通知》的出發點固然是好,但正如我在“律動PPP”文章《財政部公共服務領域PPP新政速評:紅了櫻桃,綠了芭蕉》里所說的,發展PPP切不可一廂情愿,閉門造車。一旦PPP模式成為新建污水、垃圾處理廠的唯一選擇,問題也將接踵而至:沒有社會投資人的地區還能不能建污水、垃圾處理廠?會不會迫使不具備條件的地方政府為了建設污水、垃圾處理廠而包裝PPP?物有所值評價還需不需要?不論是否“物有所值”都采用PPP模式,“為了PPP而PPP”的思路恐與提高公共服務效率的初衷南轅北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