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條例出臺,本來應該有助于公共服務供給和政府治理變革,加強政府機制、市場機制之外的公私合作機制(包括對社會資本和對政府合作兩個方面),現在看來是期望太高了。聯想到2008年推出循環經濟法以及后來受到的不少批評,PPP條例出臺后也同樣至少要管10年。覺得除非現在的草案有重大修改,否則還是不出臺或者推遲出臺更好。
(1)立意問題。按照現在的文本,PPP的立法目標,只是對3年以來政策文件和具體工作的重復和加總,技術性的東西多,大方向的把握和提升少,立意看起來低了?,F在的條例,在對象上,太多英國PFI的味道,對中國更加廣義有包容性的PPP實踐有削足適履的味道;在主體上,把發改委和財政部的東西貌似中性地拼合起來,沒有回答部門分割存在的尖銳問題;在過程上,把融資、建設、運營全過程眉毛胡子一把抓,沒有突出PPP公共項目的運營服務本性。到位的立意,應該強調PPP立法是要提高中國公共服務的供給能力,包括公共項目的融資、效率、質量三大方面,融資是擴大公共服務的數量,效率是提高公共服務的供給能力,質量是是否經濟有效地實現了公共服務的目標。這樣,現在一根繩關心的融資問題,就內化為二級層面甚至三級層面的事情,成為階段性有合理性的東西??偟母杏X,好的寫法應該是倒過來,總體性的東西寫得盡可能明確,指明方向;具體性的東西應該盡可能原則,允許創新。
(2)對象問題。PPP項目主要解決的是介于純公共物品和純市場物品之間的準公共物品的供給問題,包括政府付費的非經營性項目(英國的PFI模式)、政府補貼的半經營性項目、消費者支付的經營性項目(法國的BOT模式)。中國的實踐,越來越趨向于把這些項目打包,而不是分割成為傳統的單一項目進行。這樣做的好處,是可以用經濟性項目支撐社會性項目,產生可持續發展三重底線要求的整體效益??赡艿膲奶幨?,本來應該政府支付的東西放到市場上去做,政府缺位丟失了責任(例如一些社會性與環境性的基礎設施);本來應該消費者支付的東西拿到了政府做的碗里,政府錯位也丟失了責任(例如一些經濟性的基礎設施由政府托底)。PPP的優點是在市場失靈的地方引入政府(政府支付與補貼的情況),在政府失靈的地方引入市場(消費者支付的情況),現在我們卻有放大市場失靈和政府失靈的風險。其實,一個地區的PPP項目不應該破碎化地一個一個進行所謂物有所值的選擇(其實消費者支付的東西不需要進行物有所值評估),而應該與區域發展規劃結合起來進行戰略性、整體性的選擇。
(3)主體問題。條例中對PPP中的第二個P,假定社會資本或SPV是企業組織,這是缺少政策遠見和發展空間的。實際上,除了包括各種所有制企業之外,SPV的股東還應該包括非政府組織以及由政府參與的混合經濟組織。對第二個PPP,真正要強調的是相對于第一個P即主管政府,應該是有獨立性的合作伙伴而不是從屬性的伙伴。涉及到具體的項目安排,國有企業應該更多承擔政府支付的非運營性項目,民營企業應該更多承擔消費者支付的運營性項目。另外,PPP的兩個宏觀主管部門即發改委(現在負責能源、交通、林業、水利、環保、市政等7個領域)和財政部(除了以上7個領域現在還涉及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公共安全等6個領域),按照基礎設施與公共服務各干一塊是有問題的,因為PPP項目的基礎設施與公共服務實際上是一個項目的兩面,沒有辦法拆離開來??梢宰龅霓k法是,兩者管理的對象領域可以重疊,但是發改委重在總體布局決策,重點對消費者支付的項目進行把關;財政部重在財務和經濟決策,重點對需要政府支付和補貼的項目進行把關。兩者要結合起來,對區域性的PPP項目的總體格局和頂層設計進行審核。
(4)過程問題。條例中要求社會資本的責任覆蓋投資、建設、運營整個環節,也是有問題的,這樣會導致沒有運營能力的金融部門和建設部門排他性地成為PPP項目的主導力量,而排除許多沒有投資能力和建設能力的運營型企業。結果在PPP的三元體系中,政府只關注融資到位、企業只關注工程利潤、金融機構關注安全放貸,唯獨提高公共服務能力的宗旨得不到真正的落實。其實,許多存量項目的PPP如ROT、TOT是沒有太多的投資和建設的,重點是運營服務。合理的辦法應該是,項目公司負責投資、建設、運營的全過程,但是政府不需要對具體過程指手畫腳,而是按照運營服務的績效來判斷PPP項目的合理性和成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