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1日,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從知情人士處獲悉,財政部已于4月底給各地財政局下發《財政部辦公廳關于梳理PPP項目增加地方政府隱性債務情況的通知》(財辦金〔2019〕40號)(下稱“40號文”),發文的原因則是為了遏制假借PPP名義增加地方政府隱性債務風險,夯實PPP高質量發展基礎。在40號文中,財政部對地方財政局提出了若干要求。
首先,財政部此次要求地方財政局按照《財政部關于推進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規范發展的實施意見》(財金〔2019〕10號)要求,加強全國PPP綜合信息平臺項目管理庫項目管理規范,抓緊梳理入庫項目納入政府性債務監測平臺情況,逐一列明項目增加地方政府隱性債務的具體認定依據。其中,屬于中央財政PPP示范項目的,應詳細說明項目實施現狀與示范項目評審時的變動情況。
其次,增加地方政府隱性債務的項目,應當中止實施或轉為其他合法合規方式繼續實施。繼續實施的,應當按照地方政府隱性債務管理有關規定妥善整改并做好地方政府隱性債務化解工作,維護各參與方合法權益,項目平買地,避出半拉子工程。
再次,對增加地方政府隱性債務的項目,省級財政部門應主動從項目庫中清退,并核查項目咨詢機構和專家是否存在違法違規行為。按照《財政部關于印發〈財政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專家庫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金〔2016〕144號)、《財政部關于印發〈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咨詢機構庫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金〔2019〕8號)等有關規定,財政部PPP中心將對出具違法違規咨詢服務意見的咨詢機構和專家進行處理。
第四,對已納入政府性債務監測平臺但認定存在爭議的項目,項目所屬本級財政部門應當組織開展項目合規性論證,嚴格對照10號文有關規定甄別項目是否增加地方政府隱性債務。對經充分論證未增加地方政府隱性債務的規范的PPP項目,應當做好與有關方面的溝通解釋說明工作,繼續推進項目有序實施。
此外,文件還附上了PPP項目增加地方政府隱性債務情況表,并要求對每個項目都提供是否認定為隱性債務的依據。此輪自查,需要在6月底前完成。
“針對的是已入庫的所有PPP項目,全部一一檢查過關,這一點比以往歷次核查更為嚴格,但是還給了已納入政府隱性債務系統的PPP項目一個挽救的機會,可以組織專家進行一次充分論證。”北京某PPP資深業務人士對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解讀稱,此次文件針對審計部門提出的隱性債務問題進行梳理,“判別標準是財金〔2019〕10號文,說明符合該文標準的就不屬于隱性債務,本次梳理后存留下來的PPP項目更有政策保障。”
“這次文件更明確了咨詢機構和專家的責任,可能會處理一些咨詢機構或專家,但各地PPP專家水平參差不齊,也可能發生誤傷情況;專家水平問題也可能會誤傷一些PPP項目,因為各自對財金〔2019〕10號文的理解也不盡相同。”該人士表示,至于地方政府認定PPP項目是否為地方隱性債務,“這個認定過程應該會由各地財政廳組織專家進行,專家的專業水平成為本次核查的關鍵。”
“在6月底前,各PPP項目似乎會有自我補救的機會,通過修改兩評一案、補充協議的方式。”該人士補充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