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 依據
交通運輸部2011年出臺《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部辦法”),要求各省制定本行政區域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的實施細則、分包專項類別以及相應的資格條件、統一的分包合同格式和勞務合作合同格式等(部辦法第六條)。
2015年5月,經原省政府法制辦審查同意,我廳以規范性文件印發《廣東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粵交基〔2015〕634號,簡稱《實施細則(試行)》),自2015年7月1日起試行,有效期三年。該文件已過有效期。
為更好適應新形勢下公路工程分包管理需要,結合國家新出臺的相關管理制度和近年來公路建設市場督查中發現分包管理出現新情況新問題,在充分征求意見和調研討論的基礎上,廳組織對《實施細則(試行)》進行修訂,重點對分包要求和資格條件、分包備案程序與過程監管、違法分包和轉包界定、勞務隊伍管理、用工實名制等進行了修訂、補充和完善,制定《廣東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的實施細則》( 簡稱《實施細則》)。
二、目標任務
為了加強市場監管,規范公路工程施工分包行為,完善和加強全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引導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市場健康、有序發展,逐步實現工程分包的陽光化和規范化,進一步規范我省公路工程建設市場從業行為。
三、對《實施細則(試行)》的主要修訂內容
(一) 對分包工程數量約定進行了調整。刪除了《實施細則(試行)》第十條中“且每一合同段不允許分包的關鍵工程至少一項以上”。
(二) 調整了分包工程類別。對《實施細則(試行)》中第十二條分包工程類別進行了修訂,對二類工程《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專項類別和分包人資格條件表》(附件)對應資格條件進行了修改。
(三) 完善了分包合同協議格式文本。對《實施細則(試行)》中第十五條、第二十一條,將合同示范文本的表述修改為“示范格式文本”,強調“格式”,承包人和分包人可以在示范文本基礎上修改和增補內容。承包人分包合同協議可以根據省得示范格式文件進行修改補充完善。
(四) 修改了分包備案流程和程序。重點 對《實施細則(試行)》中第十六、十七條,主要將原分包備案內容和備案程序中對備案資料的表述進行了重新梳理,簡化了備案程序和流程。
(五) 強化分包工程的施工安全責任。增加“分包工程的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安全方案”等要求。
(六) 強調分包工程單價不得低于成本價的要求。《實施細則(試行)》第二十條,將原分包合同考核確認要求刪除,增加分包合同“低于成本價”情形和處理原則。
(七)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的通知》(建市規〔2019〕1號)規定,增加有關轉包情形認定的內容。
(八) 增加用工實名制管理的要求。根據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關于廣東省建設工程領域用工實名管理暫行辦法》(粵建規范〔2019〕1號)規定,增加“ 用工實名制管理制度 ”要求,細化民工工資管理。
(九) 將已經不適應現行規定要求的內容進行了修改。其中 刪除《實施細則(試行)》相關條款中“注冊資金”的要求,同時將“三證合一”的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合并為“具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
四、修訂后的《實施細則》主要內容說明
以規范合同管理為重點,通過明確行業主管部門、發包人、監理人、承包人和分包人等單位在施工分包管理方面的義務和責任,界定違法分包,鼓勵專業化施工。在起草過程中,遵循以下基本原則:一是嚴格遵從上位法的框架和要求,使細則與相關的法規相統一,具有合法性。二是充分體現行業特點和我省實際,尊重現狀,注重實效。針對我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現狀,客觀分析,實事求是,積極探索有效的解決措施,確保細則的適用性和可操作性。
《實施細則》共八章、四十二條,各章結構和主要內容如下:
第一章總則,共四條。主要對細則制定的目的和依據、適用范圍、管理原則和分包原則等進行明確。
第二章管理職責,共五條。主要明確省、市、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發包人、監理人、項目管理機構的管理職責。強調承包人和分包人分別設立的項目管理機構,其主要管理人員要求必須是本單位人員。提出工地試驗室應由合同段承包人設立并獨立開展試驗檢測工作,分包人不再重復設立工地試驗室。
第三章分包的條件,共四條。明確承包人可以分包和不可以分包的具體條件、分包范圍和要求。細則將專業分包按照工程內容和規模大小分為一類分包和二類分包兩個類別。
第四章分包合同管理,共七條。明確分包人的選擇方式,分包合同的簽訂、核查和備案審查、考核管理,并明確承包人和分包人的責任內容。在第十五條提出《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示范 格式 文本)》,第十七條明確報監理人、發包人備案的程序和要求,第二十條明確由承包人 不得將工程低于成本價進行分包的要求。
第五章勞務合作管理,共兩條。對照部辦法為單獨增列章節。對勞務合作合同和管理提出要求。在第二十一條提出《公路工程施工勞務合作合同(示范 格式 文本)》,第二十二條細化對勞務合作人 的管理。
第六章行為管理,共 十一條。明確了嚴禁五種轉包(第二十三條)、九種違法分包(第二十四條)和 六 種違法勞務分包(第二十五)的具體情形。對材料采購、擔保、納稅、分包業績的使用、財務管理、監督檢查及建立舉報制度等進行了規定。
第七章信用管理,共三條。對照部辦法為單獨增列章節。明確了對分包人開展信用評價的評價內容、評價標準、評價等級公布等內容。強調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對發包人上報的分包人信用評價結果進行匯總,并在信用管理平臺上公布。
第八章附則,共六條。主要對處罰適用法規、細則涉及的相關術語的定義和解釋,明確細則的解釋機關和實施時間。
細則共有8個附件,分別為合同格式(示范 格式 文本)和細則正文中不適合列出的相關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