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將近年來有關優化營商環境的政策措施、經驗做法變成全社會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制度規范,為優化營商環境提供更有力的保障和支撐。從加強市場主體保護、優化市場環境、提升政務服務能力和水平、規范和創新監管執法、加強法治保障等營商環境建設的方面提出了要求。
01
保護市場主體,破除不合理門檻
《條例》第十三條提出,招標投標和政府采購應當公開透明、公平公正,依法平等對待各類所有制和不同地區的市場主體,不得以不合理條件或者產品產地來源等進行限制或者排斥。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招標投標和政府采購監管,依法糾正和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02
放寬市場準入
《條例》第二十條提到,“國家持續放寬市場準入,并實行全國統一的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領域,各類市場主體均可以依法平等進入。各地區、各部門不得另行制定市場準入性質的負面清單。”
放寬準入更有利于加強市場主體公平競爭,從政府采購的角度來看,放寬準入也是意味著強調中小企業應平等的參與政府采購的市場競爭中。近年來,各大省市為進一步規范政府采購各方當事人行為,紛紛印發政府采購負面清單,如安徽、寧夏、福建、湖南、湖北等均提到政府采購不得限定供應商的規模大小和企業的所有制類別等,那之后國家是否也可實行統一的政府采購負面清單的呢?
03
不得強迫市場主體接受不合理的服務條件
《條例》第七十條提到,“公用企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部門責令改正,依法追究法律責任:(一)不向社會公開服務標準、資費標準、辦理時限等信息;(二)強迫市場主體接受不合理的服務條件;(三)向市場主體收取不合理費用。”
在我國的公共資源交易市場中:
我們的招標人和招標代理機構甚至是投標人等是否都是自愿接受服務方提供的服務呢?
我們的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是否可以自主選擇市場上其他方提供的服務呢?
若某地區存在指定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的現象,是否涉嫌違反本《條例》呢?
電子招投標的發展重要原則之一是市場化。《電子招標投標辦法》第五條提到,“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按照標準統一、互聯互通、公開透明、安全高效的原則以及市場化、專業化、集約化方向建設和運營。”專業化為交易平臺的技術屬性、集約化是平臺市場競爭的結果,由此可知市場化是三化的核心原則。
《電子招標投標辦法》第六條明確提到,“依法設立的招標投標交易場所、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以及其他依法設立的法人組織可以按行業、專業類別,建設和運營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國家鼓勵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平等競爭。”也就是說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和其他依法設立的法人組織都是建設和運營交易平臺的合法主體。若強迫服務接受方(如: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使用某一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則違背了市場化的發展方向,也違反本《條例》的要求。
在公共資源交易這個領域,政府扮演著非常重要的角色,可能在交易平臺的建設和選擇等問題上,普遍存在“父愛思維”,不自覺的會出現干預過當或參與過多的問題,常常以安全為由拒絕對接市場主體建設運營的交易平臺,而采取統一使用指定平臺的方式推進電子化。考慮安全問題這一出發點是完全沒有錯的,但是經實踐檢驗,電子招標投標系統的安全能否得到保障,并不取決于由誰建設、運營,而是取決于系統建設方和運營方是否掌握了相關技術及運營體系。
第三方交易平臺由市場主體建設,直面市場競爭,像信息安全這樣的硬指標,是一定會被市場倒逼做到極致的,甚至會超出國家規定的要求,以提升自己的市場競爭力。市場經濟的競爭規律就是要優勝劣汰,一旦某電子交易平臺在安全方面出現任何問題,市場自然啟動淘汰機制,該其就會被用戶拋棄。
實踐證明市場化并沒有出現所擔心的安全問題,山西省目前引入了9家第三方交易平臺,河北省目前引入了12家第三方交易平臺,自運行以來兩省至今未出現信息安全事故。
在公共資源交易領域,用市場化的方式配置公共資源,用市場化的方式推進交易全流程電子化,平等對待各類交易平臺建設運營主體,就是最好的優化營商環境方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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