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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法事小,于政事大;于政事小,于商事大——解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協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2019-12-15 來源:項目管理評論網 作者:李士宗


2019年1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協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第二條中列舉了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行政協議,其中包括 “符合司法解釋規定的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協議”。業內就《規定》將PPP協議定性為行政協議進行了激烈的討論,筆者談一下自己的看法。

一、事情很簡單看你站在哪邊看。一枚硬幣兼有“字”、“畫”兩面,從左邊看是字,從右邊看是畫,有字也有畫。有字的特征,也有畫的特征,融合為一枚硬幣。一個協議(合同),比如PPP,甲方是政府,乙方是社會資本,談的是項目“合作”,干的是公共基礎設施或(和)公共服務的事情。從左邊看它涉及公共利益,屬于政府管的事情,是“政”事;從右邊看它是企業(包括國企、民企、外企)干的項目,是商務,是“民”事。它既是政事、也是民事,既有政事、也有民事,融合在一起。看你站在哪邊看,態度和立場不同而已。

二、甲方:“說好啦,咱們平等協商一致,簽的是“行政”合同,不是民事合同,咱們都是合同的一方當事人,但我同時是“行政管理者”,依法享有“行政優益權”(監督權、指揮權、單方變更和解除權),如果我錯了,我賠你,如果我認為你錯了,我處理你,不服你告我。OK?”

三、乙方:“OK,我懂啦、我不告,咱不合作或者也可簽民事合同、有事好商量不去法院行不?現在市場形勢不大好,誰有活誰霸道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