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下稱“《衛健法》”)在歷經了漫長的調研、起草、草案出臺及四次審議過程后,終于搶在2019年歲末“靴子落地”,12月28日由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并將于2020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繼11月12日新修訂的《健康保險管理辦法》出臺,本年度收官之作《衛健法》的頒布,無疑讓2019年成為中國衛生健康立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義的一年。沒有全民健康,就沒有全面小康,即將到來的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和“十三五”規劃的決勝之年,健康中國亦走在路上,與你我同行。
自2017年12月22日《衛健法(草案)》首次出臺以來,持續關注這部共和國衛生健康領域的第一部基礎性、綜合性法律的立法進程。在《衛健法》正式發布的第一時間,我們奉獻此文,與各位探討、分享、解讀這部新法。
一、立法進程回顧
二、《衛健法》主要內容介紹
(一)條文結構
《衛健法》的立法目的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
1、落實憲法關于國家發展醫療衛生事業、保護人民健康的規定;
2、引領醫藥衛生事業改革和發展大局;
3、推動和保障健康中國戰略的實施。
據此,《衛健法》在條文結構上分為總則、基本醫療衛生服務、醫療衛生機構、醫療衛生人員、藥品供應保障、健康促進、資金保障、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共十章110條。在明確“健康權是公民的基本權益、實施健康中國戰略、建立基本醫療衛生制度、推進基本醫療服務實行分級診療”等基本制度的同時,又對社會辦醫、醫患糾紛、特種藥品需求等現實問題予以了明確回應。
(二)重點內容
1、全力推進“強基層”
《衛健法》分別從醫療機構配置、分級診療醫療服務下沉、醫療衛生人才建設、邊遠貧困地區保障等四個方面對促進基層醫療衛生發展進行了詳細的規定。力推“強基層”的基本政策,回應了健康中國戰略實施的立法目的。整個法律的著力點或亮點,一是保基本,二是強基層,三是促健康,四是促改革。[引用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法規司司長趙寧在新聞發布會上的解讀意見。]
2、明確醫療衛生事業應當堅持公益性原則,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與營利性醫療機構在醫療衛生服務體系的地位作出明確定位
《衛健法》明確規定醫療衛生事業應當堅持公益性原則;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由國家免費提供;醫療衛生服務體系堅持以非營利性醫療衛生機構為主體、營利性醫療機構為補充。政府舉辦非營利性醫療衛生機構,在基本醫療衛生事業中發揮主導作用,保障基本醫療衛生服務公平可及。
3、對社會力量舉辦醫療機構繼續持鼓勵政策,但從嚴監管并規范政府醫院與社會力量合作辦醫
一方面,《衛健法》繼續重申“鼓勵社會力量依法舉辦醫療機構”的政策,明確規定社會力量舉辦的醫療衛生機構在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重點專科建設、科研教學、等級評審、特定醫療技術準入、醫療衛生人員職稱評定等方面享有與政府舉辦的醫療衛生機構同等的權利。社會力量可以選擇設立非營利性或者營利性醫療衛生機構。社會力量舉辦的非營利性醫療衛生機構按照規定享受與政府舉辦的醫療衛生機構同等的稅收、財政補助、用地、用水、用電、用氣、用熱等優惠政策,并依法接受監督管理。前述規定為《衛健法》四審稿新增內容,其與《衛健法》關于“國家鼓勵政府舉辦的醫療衛生機構與社會力量合作舉辦非營利性醫療衛生機構”的規定相結合,表明了國家堅持以非營利性醫療衛生機構為主體,在保持非營利性醫療衛生機構公益性、獨立性的前提下,鼓勵社會資本發展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的基本態度。
另一方面,《衛健法》明確政府舉辦醫療機構“保基本”的職能定位,并強調政府舉辦的醫療機構應當堅持“公益性質”,對政府醫院與社會資本合作進行了嚴格限制和監管,明確規定“政府舉辦的醫療衛生機構不得與其他組織投資設立非獨立法人資格的醫療衛生機構,不得與社會資本合作舉辦營利性醫療衛生機構”(下稱“雙禁止”規定)。“雙禁止”規定在草案一審稿中便已出現,并在歷次修訂中予以保留到最后。該規定的施行,將對現有部分社會資本與政府醫院合作辦醫項目以及未來社會資本與公立醫院的合作模式產生實質性影響(詳見后文分析)。
4、明確藥品供應保障制度
《衛健法》明確規定:“國家建立健全藥品價格監測體系,開展成本價格調查,加強藥品價格監督檢查,依法查處價格壟斷、價格欺詐、不正當競爭等違法行為,維護藥品價格秩序;國家加強藥品分類采購管理和指導。”其中,關于藥品分類采購的內容在《衛健法》二審稿中首次出現,結合國家藥品“兩票制”及“4+7”藥品帶量采購的相關政策規定,至此,國家已從不同的法律法規效力層級針對藥品采購制定了系統化的體系規范,由此結合《衛健法》關于“基本藥物按照規定優先納入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的規定,可以窺見國家通過壓縮藥品生產流通環節利潤,緩解醫保壓力的深層次意圖。
5、建立立體化醫療衛生監管體系
《衛健法》明確規定:“國家建立健全機構自治、行業自律、政府監管、社會監督相結合的醫療衛生綜合監督管理體系。”這一規定打破了目前“醫”、“藥”兩線,主管部門各負其責的分治格局,引入了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機制。原有監管體制的弊端在長生疫苗等多起惡性事件中暴露無遺,但是多方監管的體制也存在著職權重疊等諸多實操問題,如何解決這些問題還有待國家對于《衛健法》配套制度與政策的制定與落實。
6、明確醫保支付范圍確定機制
《衛健法》明確規定:“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由國務院醫療保障主管部門組織制定,并應當聽取國務院衛生健康主管部門、中醫藥主管部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財政部門等的意見。”需要注意的是,在三審稿中,支付范圍是由國務院醫療保障主管部門會同衛生健康、中醫藥、藥品、財政等主管部門進行調整,正式稿將“會同”修改為“聽取意見”,這無疑強化了國家高層對于基本醫療保險的管理職權。
7、立法明確并加強了對處理醫患關系、保護醫療衛生人員的規定
《衛健法》明確規定:“全社會應當關心、尊重醫療衛生人員,維護良好安全的醫療衛生服務秩序,共同構建和諧醫患關系;醫療衛生人員的人身安全、人格尊嚴不受侵犯,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威脅、危害醫療衛生人員人身安全,侵犯醫療衛生人員人格尊嚴。”相較歷次審議稿,正式稿就處理醫患關系、保護醫療衛生人員進行了更大篇幅的規定,明確了立法保護醫療衛生人員合法權益的堅決態度,為進一步從民事、行政、刑事立法領域細化制度措施打下了堅實的上位法基礎。結合《衛健法》出臺前幾日北京民航總醫院急診科醫生被患者家屬惡性傷害致死事件引發的業界及輿論熱議,《衛健法》的出臺和前述規定,對暴力傷醫作出及時回應,可謂恰逢其時。
8、保護個人健康信息
《衛健法》明確規定:“國家保護公民個人健康信息,確保公民個人健康信息安全。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公民個人健康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公民個人健康信息。”同時《衛健法》還規定了泄露個人健康信息的法律后果。《衛健法》對于個人健康信息保護早在一審稿中便已初見端倪,這不僅是順應我國個人信息保護立法的體現,亦是在“互聯網+醫療”潮流下的必然舉措。從醫療大數據分析到商業醫療保險定制,再到智能化醫療診斷,均以個人健康信息為基礎。因此,個人健康信息是具有商業價值的信息,具有被侵害的可能性,需要立法層面予以特別保護。
三、《衛健法》對社會辦醫的后續影響
《衛健法》內容全面廣泛,涉及了醫療衛生領域的各個方面,勢必對我國醫藥生產、醫藥流通、醫療服務、健康養老等行業產生重大而深遠的影響,我們在此重點就《衛健法》有關社會辦醫相關規定,分析新法對社會辦醫及醫療行業的影響。
1、高端醫療、醫生集團、互聯網醫院或將迎來發展契機
《衛健法》堅持政府主導,在保基本、強基層、保障政府投入等方面作出了法律規范和制度建設,將公立醫院的責任嚴格限定在“基本醫療”范圍內,將高端醫療市場留給了社會資本,這將為社會資本提供廣闊的發展空間。此外,《衛健法》明確規定:“推動健康醫療大數據、人工智能等的應用發展…應用信息技術開展遠程醫療服務,構建線上線下一體化醫療服務模式。”結合11月份發布的新修訂的《健康保險管理辦法》,我們合理預見,前述立法將積極推動和助力社會資本投資高端醫療、互聯網醫院。
此外,《衛健法》嚴控醫療機構預算管理與藥品采購,公立醫院的收入將絕大部分通過以醫保為主體的保險體系來獲得,且無論是全民醫保還是商業保險體系,核心訴求都是控費,作為差額撥款單位,國內大多數醫院的收入很大一部分來自于對外合作和特需診療(特殊服務、特殊藥品、特殊療法),醫護人員的個人收入同樣也是如此。在此情況下,《衛健法》規定:“國家推進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實行家庭醫生簽約服務,建立家庭醫生服務團隊,與居民簽訂協議”,這將為醫生集團的快速發展指明方向,同時依托《衛健法》對于遠程醫療、互聯網醫療的支持,醫生集團有望借助信息技術力量順勢而為、厚積薄發。此外,由于醫療服務價格體系的綜合調整,使得民營醫療機構的薪酬和環境具有相對優勢,進而可能會引發醫療人才資源重新配置的變局,醫生集團作為新興代表亦能收獲由此帶來的人才紅利。
2、社會資本與政府公立醫院的合作將面臨重新定位和調整
《衛健法》出臺前,國家社會辦醫政策允許社會力量通過特需經營、公建民營、民辦公助等模式,舉辦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未明令禁止社會資本與公立醫療機構合作舉辦營利性機構[2015年國務院公布的《關于促進社會辦醫加快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下稱“《措施》”)規定支持社會力量通過特需經營、公建民營、民辦公助等模式,舉辦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未明令禁止社會資本與公立醫療機構合作舉辦營利性機構。]。社會辦醫實踐中,社會資本通過與政府醫院合資設立新院區或通過合作項目設立分院并不鮮見;“一址兩院”模式[政府醫院以其部分“存量資產”與社會資本合作,在原政府醫院所在地成立營利性醫院,出現在同一院區“非營利性醫院”與“營利性醫院”并存的模式。]、“IOT”模式[社會資本通過與政府醫院、政府簽署經營權管理協議、委托管理協議、合作協議等形式,約定政府醫院在一定條件和期限內,將醫院的整體或部分資產的經營權和管理權授予社會資本的交易模式。]也是社會資本比較常用的與政府醫院合作模式。《衛健法》“雙禁止”規定實施后,社會資本與政府醫院如采取前述“一址兩院”模式、合資設立新院區或通過合作項目設立分院模式(典型如2016年“魏則西事件”、2017年“寧夏軍區總院事件”)將為《衛健法》所禁止;“IOT”模式雖未改變政府醫院的非營利性性質,但是在《衛健法》強調政府舉辦的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堅持公益性質的政策背景下,以提供“醫院管理服務”收取醫院管理費的方式,是否符合國家的醫改政策和行業發展規律,是否存在被認定為“變相分紅”的風險或可能性,有待后續政策立法進一步明確。
此外,《衛健法》出臺前,國家政策及法律并未明確限制社會資本通過將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改制為營利性醫療機構的方式投資政府醫院,隨著《衛健法》的出臺,我們預計改制模式在堅持政府醫院公益性的法律及監管政策導向下,將“保基本”的非營利性政府醫院改制為營利性醫院,無疑將難以付諸實施。
《衛健法》將于2020年6月1日起施行,對于新法施行前過渡期存在的與新法不一致問題如何規范、處理,是社會資本普遍關注的問題,這些問題還有待后續相關配套政策或實操指南予以明確。
3、新法助力中醫藥行業發展
《衛健法》明確規定:“國家大力發展中醫藥事業,堅持中西醫并重、傳承與創新相結合,發揮中醫藥在醫療衛生與健康事業中的獨特作用。”此外,根據《衛健法》相關規定,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應由中醫藥主管部門參與確定,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也應當聽取中醫藥主管部門的意見。近年來,中醫藥行業的發展暴露出諸多問題,例如治理體系有待健全、人才建設薄弱、中藥材質量良莠不齊、中醫藥傳承不足、創新不夠等,《衛健法》的出臺無疑為中醫藥行業發展打下了一劑強心針。
2019年10月25日,習近平總書記明確提出要遵循中醫藥發展規律,傳承精華,守正創新,加快推進中醫藥現代化、產業化,堅持中西醫并重,推動中醫藥和西醫藥相互補充、協調發展,推動中醫藥事業和產業高質量發展。不到24小時,國務院就于10月26日發布了《關于促進中醫藥傳承創新發展的意見》,要求把中醫藥工作擺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迫切需要深入實施《中醫藥法》,采取有效措施解決目前中醫藥工作中出現的問題,更高效地對中醫藥進行利用,服務于民。
由此可見,《衛健法》對于中醫藥的支持是具有政策立法延續性的,也是對最高層發展中醫藥事業的貫徹落實,“中西醫并重”政策對中醫藥產業及投資都是重大利好。而這個有利于中醫藥發展的政策立法,與此前國務院印發的《中醫藥發展戰略規劃綱要(2016-2030年)》再次呼應,《中醫藥發展戰略規劃綱要(2016-2030年)》提出到2020年,實現人人基本享有中醫藥服務,中醫藥產業成為國民經濟重要支柱之一。可以預見,連續獲得政策加持的中醫藥產業,有著廣闊的投資前景。
四、結語
《衛健法》的出臺,標志著以“健康中國戰略”為頂層設計,以《“健康中國2030”規劃綱要》為行動綱領,以“健康中國行動”為推進抓手的國民健康保護體系全面形成。健康中國,應該由每一個健康的中國人組成,其中既包括醫護人員、醫療衛生醫藥健康等行業從業人員及法律、信息技術等中介服務機構,亦包括每一位普通的老百姓。每個人養成健康的生活方式,得到全面的健康法治體系護佑,才能提升我們這個社會的健康水準,才能支撐起朝氣蓬勃的健康中國,才能在實現全面小康的宏偉目標下攻堅克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