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兩部委聯合印發《財政部 生態環境部關于核減環境違法垃圾焚燒發電項目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的通知》(財建[2020]199號,以下簡稱“核減通知” ),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該政策開啟了我國可再生能源領域通過電價附加補助資金這個杠桿來防范和懲治企業環境違法的先河,這種“行政處罰+經濟處罰”模式比單一行政處罰更具威懾力和防范性。未來將促使更多垃圾焚燒發電企業主動強化內部管理,減少違法排放,加強企業自律,提升行業整體經營水平。筆者就核減通知,談談自己的認識和看法:
如何穩妥有效化解鄰避風險,將“鄰避”化“鄰利”,成為各級政府當前及未來一段時間迫切需要應對的重要政治任務。通過經濟手段促進垃圾焚燒發電產業健康有序發展是有關部門的一次大膽有益嘗試,若“互聯網+行政+經濟”組合監管方式效果顯著,未來將會逐步擴展到其它可再生能源發電領域和城鄉環境基礎運行設施日常監管。
二、對納入補貼范圍的項目,若違反《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自動監測數據應用管理規定》(生態環境部令第10號)第十條、第十一條被環保部門處罰的,扣減其相應焚燒爐違法當日上網電量電價補貼。若一個月內出現3次上述違法情形,取消當月補貼資金并暫停后續補貼資金撥付。自最近一次違法情形次日起,項目連續30日監測數據達標時可恢復補貼資金發放,但要核減暫停撥付期間的補貼資金。以日處理1000噸生活垃圾焚燒電廠為例,若當月發生3次違法情形,則意味著除了環保行政處罰外,最少還要承受300萬的經濟損失,若再算上省級電價補貼,項目經濟損失額將高達470萬。這種巨額違法成本是任何企業在“達摩克里斯之劍”前都會望而卻步,不敢輕易以身試法,對企業環境違法形成巨大的震懾。
三、對于篡改、偽造環保監測數據的嚴重違法行為,將取消電價補貼資格。自移除補貼清單之日起3年內不得再納入補貼清單,移除補貼清單期間所發電量不予補貼。筆者在想,一旦嚴重違法項目被移除補貼清單,它還能存活多久,再次進入補助清單的幾率還有多大呢?
二、可能會引發部分垃圾焚燒發電項目的資產并購與重組,市場將會進一步優勝劣汰,形成良幣驅除劣幣氛圍。
三、未來垃圾焚燒發電行業產業聚集度和行業準入門檻將會進一步提高,垃圾焚燒發電項目建設運營成本將會有所提升。
四、企業獲取項目將變得更為慎重和理性,綜合實力較弱的投資主體將會逐步退出這一領域。
五、嚴格監管可能會進一步影響垃圾發電投資主體赴中西部省份和邊遠地區投資項目的積極性,需要引起有關部門的注意。
一、在全行業形成不想違、不能違、不敢違的良好營商環境,對各級政府化解垃圾焚燒發電鄰避問題將產生極大的促進作用。
二、社會公眾,特別是垃圾焚燒電廠周邊民眾對項目影響周邊環境的顧慮將會減弱,垃圾電廠與周邊居民的鄰利關系將會更加和諧。
三、由于嚴監管帶來的項目建設運營成本增加,進而影響到政府垃圾處理費用支出的增長,將促使地方政府更加積極主動建立和完善當地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
二、建議有關部門出臺一些專項政策,支持和鼓勵固廢處理投資主體積極主動到中西部地區投資布局城鎮生活垃圾分類收運和處理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