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江西省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實施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規定》)。《規定》明確,全省各級財政部門根據本級政府授權,履行地方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以管資本為主加強本級國有金融資產監管,重點管好地方國有金融資本布局、規范資本運作、提高資本回報、維護資本安全,對所出資金融機構依法享有資本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出資人權利。
《規定》共九章40條,包括總則、出資人與受托人職責、金融機構國有資本管理、重大事項管理、管理者選擇、績效考核和薪酬管理、財務管理、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附則。
國有金融資本是指我省各級政府及其授權投資主體直接或間接對金融機構出資所形成的資本和應享有的權益。憑借國家權力和信用支持的金融機構所形成的資本和應享有的權益,納入國有金融資本管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為加強地方金融企業財務管理,《規定》要求,地方國有金融機構應當按規定分別于季度終了后十五個工作日內、年度終了后四個月內向本級財政部門報送季度報告和年度財務決算書面材料及電子數據。年度財務決算報告必須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