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財政部接連印發《國有金融資本產權登記專項工作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方案》)和《規范產權交易機構開展金融企業國有產權交易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兩份文件,就完善產權登記管理制度,摸清國有金融資本家底和加強產權流轉管理,促進國有金融資產有序流轉做出專門安排與規定。
《方案》明確,2020年10月底至2021年4月底,在全國開展國有金融資本產權登記專項工作。按照“全面覆蓋、應登盡登”原則,將占有和使用國有金融資本的金融機構納入登記系統,包括三大類:一是中央國有金融機構和地方國有金融機構(含行政事業單位和非金融國有企業集團所辦的金融機構),登記標準為擁有實際控制權的境內外各級機構及前述機構投資參股的機構。二是依托國家權力和信用支持設立的金融基礎設施機構,登記標準為擁有實際控制權的各級機構及前述機構投資參股機構。三是金融管理部門管理的機構,包括行業學會、行業協會、各類機構。凡是開展金融類業務的一級單位,該一級單位及下設機構均納入產權登記范圍,前述機構投資參股的機構也納入產權登記范圍。
《方案》規定,上述登記范圍中,對于公司制企業,根據公司成立以來國有金融資本出資情況登記;對于未完成公司制改革的企業(含合伙企業),按照清產核資結果,將國家享有的資本進行登記;對于金融基礎設施機構,按照清產核資結果,將憑借國家權力和信用支持所形成的資本和應享有的權益登記為國家資本;對于金融管理部門所屬機構,按照清產核資結果,將國家享有的資本和權益進行登記。
圍繞產權交易機構開展金融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業務,《規定》明確,產權交易機構應符合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設立或確認等基本條件。產權交易機構應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確保交易行為公開、公平、公正,促進國有金融資本保值增值、防范國有金融資產流失。一是對交易相關各方產權登記證、經濟行為文件和披露信息等資料的真實性、完備性進行審查,確保交易標的權屬清晰,交易行為依法合規。二是對信息披露的規范性負責,確保交易掛牌、摘牌等相關信息真實、可靠,在公開的信息公布平臺上永久可查。三是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實現互聯互通,實時報送國有產權相關交易信息。四是每季度結束后15個工作日內,向財政部門報送上季度金融企業國有產權交易開展情況。五是健全檔案管理機制,對交易行為涉及的全部資料應進行梳理分類、存檔備查。產權交易機構應嚴守商業秘密,不得泄露意向受讓方競價等信息,不得參與串通交易。對違法違規、弄虛作假,損害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權益的行為,財政部門可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