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市場監管局、省法院、省發展改革委、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國資委、省稅務局、省商務廳、貴陽海關、省政務服務中心印發《貴州省進一步加快推進企業注銷退出若干措施》,省市場監管局對其解讀如下:
2019年10月,國務院印發《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對優化營商環境工作提出了明確要求,提出持續深化“放管服”改革,著力提升政務服務能力和水平,切實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更大激發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增強發展動力。2020年10月,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審議通過了《中共中央關于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二〇三五年遠景目標的建議》,提出了全面深化改革,更好發揮政府作用,推動有效市場和有序政府更好結合,激發各類市場主體活力,完善宏觀經濟治理等具體任務。
2019年5月,為暢通市場主體退出渠道,降低市場主體退出成本,激發市場主體競爭活力,完善優勝劣汰的市場機制,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經國務院同意,國家發展改革委等13部門聯合印發《關于<加快完善市場主體退出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發改財經﹝2019﹞1104號),提出完善市場主體退出配套政策等措施。2020年5月,省發展改革委等13部門聯合印發《關于印發<貴州省加快完善市場主體退出制度的工作計劃> 的通知》(黔發改財經﹝2020﹞410號),提出“深入推進企業注銷便利化”的重點工作任務。按照目標任務分工,此項工作由省市場監管局牽頭負責。為抓好具體工作落實,省市場監管局在學習借鑒省外先進經驗基礎上,會同省法院、省發展改革委等有關部門制定印發了《省市場監管局等九部門關于印發<貴州省進一步加快推進企業注銷退出若干措施>的通知》(以下簡稱《若干措施》)。
(一)完善企業注銷退出制度。《若干措施》著力從制度建設層面,鼓勵引導企業積極嘗試承諾退出制度,側重厘清企業注銷退出環節主體義務,推動改革方向契合民意、落地見效。
(二)推進企業注銷登記便利。《若干措施》突出通過優化信息化手段,側重企業注銷退出環節壓時限、減環節、減材料,充分保障退出渠道暢通和申請人自主權。
(三)探索各類企業強制退出。《若干措施》的制定,重在引導通過強制清算等司法程序解決企業退出難題,突出構建以政府主導為主、行政司法協同的聯動工作機制,確保穩妥推進特殊情形企業的強制退出工作。
(四)強化行政與司法銜接。對不利于企業注銷退出的特殊情形,《若干措施》明確通過建立健全行政救濟和司法救濟渠道,鼓勵通過特定對象確認和司法終結裁定方式,解決歷史遺留問題。
(五)閉環管理企業注銷退出信息。《若干措施》在強化承諾注銷企業信息歸集公示的同時,依托“雙告知”制度優勢落實企業退出風險預警,實現對注銷退出企業的閉環管理,協同推進防范化解國有資產流失和逃廢債等風險。
(一)簡易注銷登記申請材料發生變化。改革前,企業申請注銷登記,股東會決議、經全體股東確認的債權債務清算報告等材料,屬于需經審查的要件范圍。改革后,鼓勵企業以承諾方式申請注銷,通過承諾并公示全體投資人決定企業解散注銷、組織并完成對企業存續期間產生的債權債務清算工作等內容,且經公告期限屆滿未出現“公告異議”的,即可提交全體投資人簽署《全體投資人承諾書》等材料,申請辦理簡易注銷登記。
(二)簡易注銷登記備案方式發生變化。改革前,清算組成員需向登記機關提出備案申請,并領取《備案通知書》。改革后,直接在線辦理并免費公示,登記機關不再發放《備案通知書》。
(三)稅務清算信息獲取方式發生變化。改革前,市場監管部門通過收取由具體申請人提交的稅務證明獲取納稅人清稅信息。改革后,市場監管部門通過稅務部門實時推送的納稅人數據獲取具體申請人的清稅信息,達到減少材料收取、加快注銷辦理速度的改革目的。
(四)職能部門協同監管力度發生變化。改革前,企業注銷退出行為的監管僅由登記部門承擔,市場主體退出義務監管易于缺失。改革后,相關部門通過“公告異議”方式,對退出主體失責行為發聲,實現對企業注銷退出行為的協同監管。
(五)簡易注銷登記容錯機制發生變化。改革前,簡易注銷登記容錯機制局限于對申請材料內容修改補正等范圍。改革后,這一機制調整拓展了取消公告時間間隔限制、公告次數限制等范圍。
(六)參與政務服務全程主體發生變化。改革前,市場主體申請注銷登記需要與登記機關“面對面”。改革后,參與政務服務全程的主體出現多元化,注銷退出主體可自主選擇通過獲取互聯網、銀行、快遞等第三方主體的專業服務,增進“不見面”辦事的快捷體驗。
(七)特殊主體退出救濟途徑發生變化。改革前,較多不利于市場主體注銷退出的特殊情形,均需通過司法途徑訴訟確權。改革后,具有合法繼受主體等情形的市場主體,可以自主選擇通過特定人群確認、司法裁定等方式,解決歷史遺留問題。
(八)冒用身份登記行為認定發生變化。改革前,有關冒用身份登記行為的認定,過度依賴于司法認定。改革后,登記部門可以通過公告、征詢等方式輔助認定,依法審慎作出撤銷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