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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政府辦公廳關于鐵路建設項目征地拆遷包干工作的指導意見

蘇政辦規〔2023〕11號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為更好地落實地方人民政府和項目建設單位在我省鐵路建設土地及房屋征收(以下簡稱征收)和工程建設中的責任,規范有序推進項目建設,保證全省重大基礎建設項目政策執行的平衡性和延續性,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和《省政府關于印發江蘇省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的通知》(蘇政發〔2021〕87號)、《省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快推進鐵路發展的意見》(蘇政發〔2021〕39號)、《省政府關于公布江蘇省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最低標準的通知》(蘇政發〔2020〕44號)等規定,參照《中國鐵路總公司關于進一步加強鐵路建設項目征地拆遷工作和費用管理的指導意見》(鐵總計統〔2017〕177號),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就做好我省新開工鐵路項目建設征收包干工作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總體要求

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鐵路建設的決策部署,更好地適應鐵路投融資改革的要求,嚴格執行國家、省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依法合規開展征收和工程建設,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確保征收工作更好地服務于鐵路建設,為全面推動我省鐵路發展提供保障。

二、適用范圍

征收包干適用于2016年度及以后新開工建設的合資及我省投資的項目。

(一)征收包干范圍。

1.征收土地(含安置用地)費用,必須交納或發生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耕地占補平衡費用、耕地占用稅等與土地相關的費用;

2.地面、地下建(構)筑物〔含噪聲敏感建筑物和鐵路安全保護區影響的建(構)筑物〕的征收,安置用房的建設;

3.地面、地下各類管線、“三電”(通信、信號、電力)遷改及“三改”(改路、改河、改渠)涉及的用地費用;

4.壓覆礦產資源及進行文物保護和處理地質災害引起的補償費用;

5.因建設造成農田、水利設施、水系損壞及房屋損壞的修復或補償費用(因施工單位原因造成損壞除外);

6.涉及安全評價、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等其他事項。

(二)不完全列入征收包干范圍的事項(具體根據項目情況由建設單位與設區市人民政府簽訂征收包干協議時協商處理)。

1.綜合開發用地暫不列入包干范圍,由路地雙方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2.涉及既有鐵路不動產的征收工作,由鐵路建設單位負責包干;

3.臨時用地(施工單位梁場、拌合站、鋼筋加工場、料場等大型臨時設施用地及施工便道)租用和復墾、以及“三改”涉及的改移工程費用、取棄土場的取土棄土和復墾等涉及的相關費用,由施工單位負責包干;

4.地面、地下各類管線、“三電”涉及的工程費用,由建設單位負責包干或由路地雙方另行協商;

5.因國家、省級政策調整和鐵路設計變更而引起的范圍及費用調整,由路地雙方另行協商處理。

三、政策標準

沿線設區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在征地、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工作中必須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標準,不得因實施包干模式而降低被征收權利人的補償安置標準和水平,嚴格預防和杜絕發生侵害權利人合法權益事件。具體補償政策標準如下:

(一)征、用地補償標準。

1.永久征地補償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蘇政發〔2020〕44號、蘇政發〔2021〕87號等政策文件及鐵路沿線設區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制定的實施細則執行。

2.臨時用地補償標準按照設區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相關規定和標準執行,并落實復墾方案及費用。

3.不改變土地權屬的用地補償標準可按永久征地標準執行,具體標準執行縣(市、區)及以上政府部門現行政策。邊、夾角地補償標準按設區市、縣(市、區)有關政策執行;如設區市、縣(市、區)無相關政策,可按國家鐵路集團或省相關文件規定執行,由建設單位在與設區市人民政府簽訂的包干協議中明確。

4.取棄土場的補償標準按各設區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相關規定執行。取棄土場復墾補助的補償標準按照省交通重點工程建設項目征地補償安置相關規定執行。

5.因鐵路建設造成水田變旱地及臨時用地復墾恢復農業生產造成的減產減收,須對土地所有權人予以補償,具體補償標準按照所涉同等土地性質的年產值,原則上補償不低于1年,由造成損失方與補償對象協商解決。設區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現行政策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房屋征收補償標準。

1.集體用地上的房屋和地上建(構)筑物、附著物的補償標準,執行縣(市、區)及以上人民政府現行政策規定。

2.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補償標準,按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執行。

3.安置房價格以縣(市、區)及以上人民政府現行政策規定和標準確定,無現行政策標準的,以縣(市、區)及以上物價審核部門核價文件為依據確定。

4.學校、醫院等社會公益性設施及廠礦企事業單位的補償標準,執行國家、省及設區市、縣(市、區)有關政策規定,必要時可委托具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進行評估。需還建的重大項目,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按照遷建成本,經具有資質的審計單位進行專項審計確認遷建費用。

5.政策規定不涵蓋的其他特殊建(構)筑物、附著物(含特種種植和特種養殖)補償標準,依據具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的評估報告與權益人協商,確定補償費用并簽訂協議。

6.既有鐵路生活用房的補償標準,按縣(市、區)及以上人民政府現行政策執行。

各設區市人民政府要將征收工作所依據的現行政策文件匯編成冊報備省鐵路辦和建設單位,執行過程中,如遇國家、省相關政策調整,執行調整后的政策。

四、包干原則

按照“包費用、包進度、包穩定”的原則,由設區市人民政府負責征收包干工作。

(一)包費用。各設區市人民政府按照鐵路項目初步設計批復的征收概算總額與建設單位簽訂征收包干協議,超出部分由設區市承擔,按程序確認后計價入股。

(二)包進度。各設區市人民政府要依據鐵路項目工程建設施工計劃,有序推進征收工作,確保按照項目建設進度要求及時提供建設用地。

(三)包穩定。各設區市人民政府作為征收工作的責任主體,對因征收工作可能引發的社會矛盾風險要預先評估,積極應對。要以項目初步設計批復征收費用為基礎,依法合規開展征收工作,切實維護群眾合法利益,杜絕惡性事件和群體性事件發生,確保社會和諧穩定和項目建設順利推進。

五、職責分工

(一)省鐵路建設領導小組成員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自然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審計廳、省文物局、省鐵路集團等成員單位,按照職能分工,履行相關工作職責,依法推進全省鐵路建設。

(二)省鐵路辦。省鐵路辦會同省有關部門依據省政府賦予的工作職責,負責項目征收工作的統籌組織、指導協調、跟蹤督查和項目建設管理協調工作。負責協調指導設計單位會同沿線地方人民政府及建設單位做好項目前期工作中涉及征收的投資估算和概算編制;負責督促建設單位辦理建設用地手續,對建設用地勘測定測數量組織審查,確保項目建設依法合規開展;負責協調落實建設單位與設區市人民政府依法合規簽訂征收包干協議,對征收工作進度和政策執行情況加強督查和指導,審查和撥付包干范圍內各階段征收費用;負責省、市資本金的解繳、監管、統計和撥付工作,協助建設單位做好竣工驗收、概算調整、概算清理及決算工作;負責征收包干協議未盡事宜的研究、協調和解決。按基本建設程序加強對項目建設的指導督查,負責牽頭協調落實建設項目路地合作方式;負責核查、指導項目建設計劃、合同和投資管理工作,考核投資完成情況,提出在建項目年度投資計劃建議;負責協調全省鐵路建設重大問題,匯總全省在建項目建設進展和征收工作情況報省政府。

(三)設區市人民政府。設區市人民政府履行征收主體責任,負責全面組織實施征收工作和工程建設矛盾協調,做好鐵路建設需地方配合的各項工作;受建設單位委托負責落實耕地占補平衡工作及費用;負責組織與建設單位按程序對征收進行前期調查,確認工作范圍及數量;負責土地、房屋征收前期調查、測繪、勘測定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房地產評估、征收服務、房屋拆除、審計、檔案管理;負責做好征收控違工作,確保不發生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負責協調落實項目建設相關規費稅費優惠政策;協助建設單位辦理涉及自然資源、交通運輸、水利、規劃、林業、電力、通信、文物等建設行政許可及土地驗收發證等需地方配合的相關工作;每月向省鐵路辦報送征收工作進展情況和用款計劃。

(四)建設單位。鐵路建設實行項目法人負責制。項目法人由路地雙方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共同組建,項目法人委托代建的需按照相關法規履行代建程序,受委托代建單位履行建設單位職責。建設單位履行建設主體責任,負責依法依規合理確定征收包干范圍及費用,在項目初步設計階段,組織設計單位按照縣(市、區)及以上人民政府現行政策確定的補償標準(含社會保障費用),計列征收費用,納入項目投資概算,經批準后作為項目實施、投資控制和簽訂征收包干協議的依據;對征收范圍內必須征收的重大漏項、漏計的合法建(構)筑物及附著物等實際應發生征收費用由建設單位負責落實;負責擬定征收協議,在項目開工前與設區市人民政府簽訂包干協議,及時提供建設文件、圖紙和按縣(市、區)行政區劃劃分的征收概算清單;承擔用地單位主體職責,建設用地組卷報批,委托設區市人民政府落實建設用地耕地占補平衡,依法繳納項目建設各項規費稅費;負責組織設計、監理和投資審價等鐵路參建相關單位參與設區市人民政府征收調查摸底工作,按程序對實物工作量進行簽章確認,協助設區市人民政府開展征收工作,及時組織征收驗工計價;負責按基本建設程序合法有序推進工程建設,確保優質高效按期完成建設任務;負責組織上報工程建設的各類審批事項,辦理各類施工行政許可,做好“三改”工程需建設單位承擔的事項;負責組織施工單位開展安全文明施工,及時解決建設過程中的各類問題及建設遺留問題,督促施工單位及時辦理大臨用地租用手續,落實復墾工作;負責做好項目概算調整和竣工決算工作,做好縣(市、區)及以上人民政府需建設單位配合的其他工作;每月向省鐵路辦書面報告工程建設進度和投資完成情況,以及對征收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五)設計單位。初步設計批復的征收概算總額是征收包干的基礎。設計單位要加強對征收概算編制與審查工作的管理與把關,在征收概算編制階段要充分征求設區市人民政府的意見,確保初步設計批復的征收概算工作量清單準確,概算總額真實客觀。設計單位負責項目征收概預算編制,切實做到地面建(構)筑物、附著物調查、定性準確;對地下構筑物進行全面調查,不能漏項;引用沿線地方人民政府關于補償(征收)政策、標準準確充分;審核把關嚴謹、公正。對征收范圍內地面建(構)筑物、附著物等,由于設計單位調查、定性不準確以及重大漏項、漏計等失誤,產生的超過初步設計批復概算10%以上部分,相應扣減設計單位在該項目中的設計費用。

六、資金監管

(一)協議簽訂。項目初步設計批復后,建設單位與設區市人民政府協商簽訂征收包干協議。協議內容應明確范圍、標準、數量、費用和工作進度等要求,其中,費用主要包括:征地(含“三改”“三電”用地)補償費用(含社會保障費用)、房屋征收補償及安置費用、壓覆礦產資源補償費用、文物保護等補償費用、征收各項規費稅費費用、工作經費及其他費用。征收數量及費用由建設單位根據初步設計概算按縣(市、區)為單元進行劃分。

(二)工作經費。工作經費按省鐵路辦制定的相關規定執行,專款專用。

(三)資金撥付。征收包干資金來源于項目資本金及建設單位項目貸款,由省鐵路辦負責統籌安排,根據建設單位與沿線設區市人民政府簽訂的包干費用和征收進度及時撥付。

(四)資金審核。征收包干協議范圍內的包干資金,由各設區市負責審計監管,確保資金使用合法依規。設區市超額出資部分以及未列入包干協議的征收費用,擬計價入股的部分,由省鐵路辦組織審核確認。

七、其他事項

(一)納入項目征收初步設計概算的耕地占補平衡費用標準為:蘇南地區按15萬元/畝、蘇中地區按10萬元/畝、蘇北地區按8.5萬元/畝計列。

(二)征收范圍內的違法建(構)筑物及附著物,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責令限期拆除。

(三)本指導意見僅對項目征收包干相關工作進行原則指導,不代替包干協議的具體事權和政策,執行過程中,如國家和省政策規定有新的調整,從其規定。

(四)本指導意見未盡事項由路地雙方根據項目實際情況協商解決或由省人民政府另行研究確定。

(五)本指導意見自2023年10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9月30日。《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做好鐵路建設項目征地拆遷包干工作的指導意見(試行)》(蘇政辦發〔2016〕163號)同時廢止。 

 

                      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3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