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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農村公路建設管理辦法》

贛交公路字〔2023〕6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全省農村公路建設管理,推動“四好農村路”高質量發展,更好地服務于鄉村振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江西省公路條例》和《農村公路建設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并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村公路是指納入農村公路規劃,并按照公路工程技術標準修建的縣道、鄉道、村道及其所屬設施,包括經省交通運輸廳認定并納入統計年報里程的農村公路。公路包括公路橋梁、隧道和渡口。農村公路新建、改建、擴建的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農村公路建設應當遵循政府主導、分級負責、縣為主體、安全至上、確保質量、生態環保、因地制宜的原則。

第四條 省交通運輸廳負責全省農村公路建設的行業管理。省綜合交通運輸事業發展中心負責全省農村公路建設相關事務性工作。省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監督管理局負責全省農村公路建設質量、安全監督執法的統籌協調和監督指導工作。

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農村公路建設的組織和行業監管,統籌計劃編報及監督管理。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轄區農村公路建設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實行項目業主責任制。項目業主應當具備建設項目相應的管理能力。鼓勵選擇專業化的項目管理(代建)單位承擔項目建設管理相關工作。

第六條 鼓勵在農村公路建設中應用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提高建設質量。在保證農村公路建設質量的前提下,鼓勵整合舊路資源、加工適于筑路的廢舊材料等用于農村公路建設,推動資源循環利用。

鼓勵采用設計、施工和驗收后一定時期養護工作合并實施的“建養一體化”模式。

第七條 省、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采用抽查方式加強對農村公路建設項目的監督檢查。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實現農村公路建設項目監督檢查全覆蓋。

第八條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年度計劃、補助政策、招標投標、施工管理、質量監管、資金使用、工程驗收等信息應當按照交通運輸部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九條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分為重要農村公路和一般農村公路項目。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屬于重要農村公路建設項目。

(一)二級及以上等級公路;

(二)大橋、特大橋及包含上述類型橋梁的農村公路;

(三)隧道及包含隧道的農村公路。

其它農村公路建設項目屬于一般農村公路建設項目。

第二章 計劃管理

第十條 省交通運輸廳根據全省農村公路發展規劃和資金規模,編制省級農村公路建設項目庫,項目庫實行動態管理,根據需要定期調整。

第十一條 省交通運輸廳根據全省農村公路發展需求和財政投入,按照計劃編制要求和審批程序,編制并下達年度建設計劃。

第十二條 年度計劃編制工作通過“江西省農村公路綜合管理系統”開展,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根據項目庫內項目前期工作進展情況及建設進度開展計劃編制工作,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審核,經省綜合交通運輸事業發展中心初審后報省交通運輸廳審定下達。

第三章  標準與設計

第十三條 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因地制宜、實事求是的原則,合理確定農村公路的建設標準,并符合有關標準規范和省交通運輸廳相關要求。

縣道和鄉道應當按照等級公路建設標準建設,其中:縣道原則上應按三級及以上公路技術標準建設,鄉道應當按照四級及以上公路技術標準建設,路面寬度原則上應不低于雙車道標準。村道建設標準應根據當地實際需要和經濟條件確定,一般不低于四級公路技術標準。

第十四條 農村公路建設的技術指標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合理確定。對于工程艱巨、地質復雜路段,可按照《小交通量農村公路工程設計規范》(JTG/T3311-2021)執行。

第十五條 農村公路建設應當充分利用現有道路進行改建或擴建。路面結構應當選擇能夠就地取材、易于施工、有利于后期養護的結構,原則上推薦使用水泥混凝土路面結構。橋涵工程應當采用經濟適用、施工方便的結構型式,推廣使用《江西省農村公路中小橋梁設計通用圖(修訂)》。

第十六條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應當按照有關標準設置交通安全、防護、排水等附屬設施,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十七條 農村公路建設應當充分考慮農村公路養護和農村客運的發展需要,農村公路管養設施和農村客運停靠站點應結合實際需求與農村公路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

第十八條 重要農村公路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分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兩個階段進行;一般農村公路建設項目可直接采用施工圖一階段設計。

第十九條 重要農村公路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施工圖由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審批,一般農村公路建設項目由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審批施工圖。

第二十條 農村公路設計應當做好耕地特別是永久基本農田、水利設施、生態環境和文物古跡的保護。有條件的地方在農村公路設計時可以結合旅游等需求設置休息區、觀景臺。

第四章  資金籌集與管理

第二十一條 農村公路建設資金應當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列入地方各級政府財政預算。農村公路建設實行財政投入為主、多渠道籌措為輔的資金籌措機制。鼓勵采取農村公路資源開發、金融支持、捐助、捐款等方式籌集農村公路建設資金。

第二十二條 農村公路建設不得采用強制手段向單位和個人集資,不得強行讓村民出工、備料。確需村民出資、投入勞動力的,應當由村民委員會征得村民同意。

第二十三條 國家和省級對農村公路建設的補助資金應當全部用于農村公路建設工程項目,并嚴格執行國家和省對農村公路補助資金使用的有關規定,不得從中提取設計、咨詢、審查、管理、監督及質量保證金等費用。

第二十四條 市、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加強對農村公路建設項目補助資金申報、審核、執行的管理監督,并按規定對補助資金實施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強化績效目標管理,做好績效運行監控和績效評價,加強績效評價結果運用。

第二十五條 農村公路項目建設單位應確保建設資金足額落實到位,并按照工程進度及時支付。農村公路建設不得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不得拖欠征地拆遷款。

第二十六條 農村公路建設資金使用應當接受審計、財政和上級行業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農村公路建設資金。

第五章 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七條 全省農村公路基礎數據通過“江西省公路基礎數據庫平臺”進行更新維護管理,農村公路建設項目通過“江西省農村公路綜合管理平臺”進行管理。市、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指定專人負責工作。

第二十八條 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根據建設項目完成情況,如實開展農村公路建設項目建設進度數據填報和基礎數據采集工作。

第二十九條 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對轄區內縣(市、區)的農村公路基礎數據和信息化管理工作進行指導督促,對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上報的數據進行審核匯總,及時上報省交通運輸廳。

第三十條 省交通運輸廳組織對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上報的基礎數據進行檢查審核,對信息上報不及時、虛報瞞報漏報信息的單位進行通報,并納入年度考核。

第六章  組織管理

第三十一條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符合法定招標條件的,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法律法規進行招標,國家對特殊項目另有規定除外。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農村公路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工作的指導和監督,招標文件應當根據國家、省相關標準文件編制。

第三十三條 重要農村公路建設項目應當單獨進行招標,一般農村公路建設項目可以多項目合并招標。

第三十四條 瀝青或等級以上水泥混凝土路面、橋梁、隧道等工程,應當選擇持有國家規定的資質證書的專業隊伍施工。路基改建和公路附屬工程在保證工程質量的條件下,積極推廣以工代賑,開發“四好農村路”公益性崗位,幫助農民創收增收。

第三十五條 重要農村公路建設項目應實行工程監理制度,并應依法實行招標確定監理單位。一般農村公路建設項目鼓勵打捆后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監理單位監理;建設規模小、技術簡單的村道公路建設項目可由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進行監管。

農村公路工程監理工作應當注重技術服務和指導,配備必要的檢測設備和檢測人員,加強現場質量抽檢,確保質量,避免返工。

第三十六條 重要農村公路建設項目施工許可由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辦理,一般農村公路建設項目施工許可由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辦理。

第三十七條 農村公路建設實行報告制度,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每月25日之前將工程建設進度、資金到位報表以及其他有關情況報省交通運輸廳。

第七章  質量安全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加強對農村公路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農村公路建設項目應當實現質量監督全覆蓋。重要農村公路建設項目的質量監督由設區市交通工程質量監督部門負責。一般農村公路建設項目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由縣級交通工程質量監督部門負責。

第三十九條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應當設定保修期限和質量保證金。重要農村公路建設項目保修期限在2至3年,一般農村公路建設項目保修期限在1至2年,具體期限由項目業主和施工單位在合同中約定,自項目交工驗收之日起計算。質量保證金可以從建設項目資金中預留或者以銀行保函方式繳納,預留或者繳納比例應當符合國家相關規定。

在保修期限內發生的質量缺陷,由施工單位負責修復。施工單位不能進行修復的,由項目業主負責組織修復,修復所產生的相關費用從質量保證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施工單位承擔。

保修期限屆滿且質量缺陷得到有效處置的,預留的質量保證金應當及時返還施工單位。

第四十條 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農村公路建設信用評價體系,并加強信用評價結果應用。

第四十一條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應當建立工程質量責任追究制和安全生產責任制。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應依據職責,明確質量和安全責任,落實質量和安全保證措施,加強質量和安全管理。

第八章  工程驗收

第四十二條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完工后,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交(竣)工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一般農村公路建設項目的交工、竣工驗收可以合并進行,并可以多個項目一并驗收。

第四十三條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完工后,項目建設單位在交、竣工驗收之前應及時向項目質量監督機構申請交、竣工驗收質量檢測和質量鑒定(檢測)。未經項目質量監督機構出具交、竣工驗收質量檢測和質量鑒定(檢測)合格意見的項目不得組織交、竣工驗收。

第四十四條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實行驗收制度。重要農村公路建設項目由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驗收。一般農村公路建設項目由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驗收。省交通運輸廳對農村公路工程驗收工作進行抽查。

第四十五條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在交工驗收時發現存在質量缺陷等問題,由施工單位限期完成整改。

第四十六條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交工驗收合格后,方可正式開放交通,并移交管理養護單位。管理養護單位應當落實養護責任和養護資金,加強養護管理,確保安全暢通。

第四十七條 農村公路各參建單位必須建立工程項目檔案管理制度,由項目建設單位按規定收集、整理、歸檔,工程結束后項目法人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向有關單位辦理項目檔案移交手續。

第九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八條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加強農村公路工程建設計劃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建立有效的監督檢查機制,確保農村公路工程建設質量和施工安全。

第四十九條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應加強廉政建設。從事建設項目管理的工作人員在建設項目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提請有關部門追究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 有關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省交通運輸廳將責令限期整改;并視情節輕重,核減、收回專項補助資金,核減或停止下達下年度農村公路建設投資計劃,并在全省范圍內通報。

(一)提供虛假情況,騙取補助資金的;

(二)擅自減少建設規模、降低技術標準的;

(三)擅自改變農村公路建設專項補助資金使用用途或調整改造項目的;

(四)未按要求及時足額配套地方自籌資金或截留、擠占、挪用建設資金的;

(五)項目計劃下達一年仍未組織實施的;項目已開工,資金連續結轉兩年的;

(六)應招標項目未依法招標的;

(七)發生農村公路工程建設質量或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拖延報告期限的;

(八)拖欠工程款或農民工工資的;

(九)工程質量不合格的;

(十)不按省相關規定,及時報送工程進展情況的;

(十一)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相關規定的行為。

第十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省綜合交通運輸事業發展中心會同省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監督管理局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市、縣兩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轄區內具體的實施細則或補充規定。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原《江西省農村公路建設管理辦法》(贛交規劃字〔2016〕130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