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發展改革委: 根據國家發改委通知要求,為做好2024年第一批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產業園區基礎設施領域項目申報,按照“真實可信、依法合規”的思路,現就相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報要求 (一) 產業園區基礎設施主要支持國家級、省級產業園區,受農產品主產區、重要生態功能區等限制,未設立開發區的地區,可結合實際需求進行申報。 (二) 以國(省、市)級新區、國有企業、融資平臺公司、市(縣)級各類園區等主體申報項目,應當明確與國(省)級產業園區的關系,如屬于國(省)級產業園區的應當由開發區有關部門履行審批手續(不出具情況說明);由開發區所在地發改部門履行審批手續的,開發區管委會應當出具申報項目與國(省)級產業園區關系的情況說明,并提供托管、代管等文件依據(情況說明應當真實可信,紅頭文件需要加蓋公章。對存在審核把關不嚴、項目弄虛作假等問題,一經發現,將暫緩后續項目申報,并予以通報)。 (三) 經國務院、省政府批復同意,國(省)級開發區已更名或轉認定為高新區的省級開發區,應當以更名或轉認定后的名稱申報新發項目。建議新發項目可以參照“行政區+國(省)級產業園區名稱+建設內容”或“國(省)級產業園區名稱+建設內容”等方式規范項目名稱。如四川井研經開區B區能力提升建設項目、遂寧船山高新區基礎設施補短板項目等等。 (四) 申報項目應當在投向領域正確、代碼標識完整的基礎上,量化建設內容,突顯項目收益,同時項目建設內容應當與總投資相匹配。 (五) 申報項目不打大捆一鍋煮,不以配套服務(綜合)用房、各類科創(孵化)中心等名義規避負面清單;不得打著“新建廠房”的幌子,建設辦公樓、寫字樓、酒店、商業綜合體、安置小區、體育場、博物館等。 (六) 新發項目應當盡快辦理主體或子項目開工前置審批手續,確保在專項債券發行3個月后開工建設、6個月后資金使用率不低于50%,優先支持已開工在建項目。 (七) 續發項目應當根據債券發行規模、項目建設周期等實際,優先推動服務產業發展、招引企業急需、快速產生收益的標準化廠房、工業污水處理廠等主體項目建設。 (八) 清單外續發項目應當按照新發要求申報與審核。 二、有關要求 (一) 各地發改部門應當強化責任擔當,壓緊壓實各方責任,嚴把項目審核推送關,重點突出項目申報投向領域、印證材料等方面,同時督促項目單位對項目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項目申報單位要樹牢底線思維,堅決杜絕項目報大建小(虛增或夸大項目收益)、違規(使用)挪用資金、不落實負面清單要求、不履行招投標手續、申報材料造假等問題發生,確保項目在后續審計中經得起看、經得起問、經得起查。 (二) 新發項目應當提供: 1.項目立項審批文件, 2.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和選址意見書, 3.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4.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5.項目初步設計及概算批復文件, 6.可行性研究報告, 7.國(省)級產業園區批復, 8.項目屬于國(省)級產業園區印證文件等資料(打捆項目應當提供主體項目用地手續,如標準化廠房、污水處理廠、物流倉儲等,同時也可根據項目建設實際,提供子項目相關印證材料,如園區道路、管網、橋梁等)。 上述印證材料不得手工填寫、不得空行缺頁、不得移花接木。 (三) 續發(含清單外)項目應當提供: 1.項目審批文件, 2.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和選址意見書, 3.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4.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5.項目初步設計及概算批復文件, 6.可行性研究報告, 7.項目施工許可證, 8.項目招投標合同或施工合同, 9.國(省)級產業園區批復, 10.項目屬于國(省)級產業園區印證文件等資料(取得1年發行資金的項目,可以提供道路、橋梁、管網等子項目開工手續;取得2年以上發行資金的項目,必須提供新(改)建廠房、污水處理廠、物流倉儲等主體項目開工相關手續等)。 上述印證材料不得手工填寫、不得空行缺頁、不得移花接木。 (四) 涉及工業(生活)污水處理廠、供(凈)水廠等項目應當提供生態環境部門相關審批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