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企業數據知識產權工作,依法依規保護數據持有者、處理者等的合法權益,引導企業提高數據知識產權創造、運用、管理和保護能力,實現數據有效運用和安全流通,推動釋放數據要素價值潛能,促進數字經濟高質量發展,依據知識產權和數據保護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文件規定,結合本市數據知識產權試點工作需要和企業實際情況,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數據知識產權是指數據持有者或數據處理者對其依法依規收集或者按照合同約定獲得,經過一定規則(通常是算法)處理、具有實用價值及智力成果屬性的數據集合所享有的權益。數據知識產權的權益主體可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禁止他人采取不正當手段獲取、使用、披露、許可他人使用受保護的數據集合。數據知識產權可以成為企業重要的數據資產。
第三條本指引適用于本市各類企業的數據知識產權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企業的數據知識產權創造、登記、保護、運用和管理等活動。
本市相關企業(主要指數據資源持有企業、數據加工使用企業、數據產品經營企業等)可積極參照本指引開展數據知識產權工作。
第四條企業應充分認識數據的戰略價值,按照依法合規、安全可信、平等自愿、公平競爭的原則,結合自身數據特點和發展實際,組織開展數據知識產權工作。
企業應增強數據知識產權戰略意識,將數據知識產權納入企業整體戰略和發展規劃;企業可根據自身經營發展戰略、所處發展階段和外部環境,制定實施符合實際的數據知識產權戰略。
第五條企業的數據知識產權工作應堅守安全底線,切實保護數據安全、知識產權和個人信息,有效防范與化解合規風險,確保國家安全、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不受侵犯。
第二章 數據知識產權創造
第六條企業應當立足自身數據資源基礎和場景應用需求,加快數字化轉型,在轉型過程中加強數據應用創新,積極培育具有行業競爭力的數據知識產權核心能力。
第七條企業可以根據創新能力、行業地位及競爭態勢,合理定位并適時調整、完善創新戰略,以大數據、人工智能、區塊鏈等數字技術應用創新為突破,以數據要素與其他生產要素的深度融合為重點,加強數據驅動的研發創新,提高數字產品和服務供給能力。
第八條企業應當加強數據知識產權創造的源頭管理,優化數據知識產權創新流程,建立跨部門、跨場景、跨業務單元的聯動機制,營造崇尚創新、尊重數據知識產權的氛圍,利用數據知識產權增強創新能力、提升競爭優勢。
第九條企業應當建立質量優先、兼顧數量的數據知識產權發展策略,推動建立準確、完整、及時更新的數據質量體系,并根據專利、商業秘密、著作權等與數據相關的知識產權的不同特點和戰略需求,優化數據創新戰略布局,注重創新效能和質量,避免片面追求數量,不斷增進數據知識產權價值。
第十條企業應當注重瞄準關鍵核心技術、高端前沿技術和未來產業,開展基礎性、前瞻性自主創新,提升國內外領先的數據知識產權競爭力。
第十一條企業可以組建以數據融合為特色、以數據知識產權為紐帶的創新聯合體,支持企業主導或參與組建多種形式的數字創新聯盟,倡導不同數據稟賦的企業進行深度合作、優勢互補,積極探索政產學研用協同、大中小企業融通的數字創新模式,共同打造數據驅動的創新創業生態和數據價值生態,攜手提高數據知識產權創造能力。
第十二條企業應當按照《北京市數據知識產權登記管理辦法(試行)》的有關規定,遵循依法合規、自愿登記、安全高效、促進流通、公開透明、誠實信用的原則,及時申請登記數據知識產權,通過登記存證維護合法權益。
第十三條企業申請登記數據知識產權,應當通過全市統一的數據知識產權登記平臺進行,具體可通過北京市知識產權保護中心信息平臺(http:〃www.bjippc.cn)“數據知識產權登記”業務模塊辦理登記、注銷或變更登記等手續。
第十四條鼓勵企業數據知識產權形成的數據資產,通過北京國際大數據交易所在北京數據基礎制度先行區管理服
務中心設立的北京社會數據資產登記中心進行數據資產登記、注銷或變更登記等手續。
第三章 數據知識產權運用
第十五條企業應當依法依規開發和利用數據資源,全面加強知識產權運營特別是數據知識產權運營。
企業應當深入挖掘自身數據資源價值,積極參與公共數據資源開發利用,推動政企數據融合應用和場景創新。
企業可以通過轉讓、許可、質押以及上市、入股、重組、并購等途徑,實現數據知識產權資產化、資本化。
龍頭企業、平臺企業可以發揮示范帶動作用,在數據知識產權運用和數據要素流通使用方面作示范,探索大中小微企業雙向公平授權模式,構建開放共享的數據創新生態。
企業可以把數據知識產權作為重要的無形資產,積極開展數據資產入表活動,提升企業價值和競爭力。
企業可聯合設立數據知識產權運營組織,創新運營管理模式,深挖和提升數據知識產權價值。
第十六條企業對數據知識產權進行交易、質押、許可使用的,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通過登記機構申請變更或備案。
第十七條鼓勵企業通過北京國際大數據交易所等交易平臺進行數據知識產權交易。企業可按照北京國際大數據交易所相關規則進場交易,尋求產品上架、分級分類、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和糾紛處理服務,對接數據合規審查、資產定價、標準合約、爭議仲裁、場景落地、交易追溯及監管等,參與推動數據要素流通和數據融合應用。引導企業進行數據知識產權合規流通,規范開展場外交易,提升數據知識產權價值。
第十八條企業應當積極參與數據知識產權標準化建設,主導或參與國內外數字技術標準的制定,將優勢數據知識產權轉化為國際、國家、地方及行業標準。鼓勵企業參與數據管理和知識產權貫標工作。
第四章 數據知識產權管理
第十九條企業應當統籌加強數據知識產權管理,使之貫通于數據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全鏈條與各環節,著力加強數據知識產權管理的組織保障和制度建設,合理調配人財物資源,保障數據知識產權工作效能。
第二十條企業可以借助大數據、人工智能、區塊鏈等先進技術手段提高數據監測、分析和存證等數據知識產權創造、保護、運用全鏈條管理能力。
第二十一條企業可以設置數據管理專門部門或專職崗位,建立數據分類分級保護等數據合規管理制度,健全數據風險識別、預警、評估與處置機制,構建覆蓋數據全生命周期的數據管理體系,不斷增強數據管理能力,有力支撐數據知識產權工作。
第二十二條企業可以依托知識產權管理的組織架構和制度設計,把數據知識產權作為知識產權管理的重要內容,
結合數據運營管理需求,建立健全數據知識產權管理的組織、制度體系,逐步構建科學合理、規范有效的管理流程和工作機制。
第二十三條企業可以參照以下方面就數據知識產權管理的組織體系作出安排:
(一)企業的最高管理者或主要負責人作為數據知識產權管理和保護的第一責任人,參與制定、審議數據知識產權戰略、規劃和計劃,領導建立、實施和改進數據知識產權管理體系,保障數據知識產權管理所需的資源和條件。
(二)企業高級管理層明確相關負責人分管數據管理部門和知識產權管理部門,統籌協調數據知識產權工作。
(三)數據管理部門和知識產權管理部門作為共同承擔數據知識產權管理事務的職能部門,或整合組建新的部門,具體負責數據知識產權管理日常工作。
(四)不具備組建專門職能部門條件的企業,結合業務需要和崗位設置情況,指定數據知識產權專職管理人員。
(五)企業董事會、監事會、高管層履行必要的監管職責,對數據知識產權有關戰略、計劃的制定實施給予支持。
第二十四條企業可以參照以下方面就數據知識產權管理的制度體系作出安排:
(一)明確數據知識產權重大事項的決策機制和管理流程,完善有關戰略、規劃、計劃的制定、實施與改進制度。
(二)建立數據知識產權登記、質押、許可、轉讓及合同管理等業務制度,探索建立數據知識產權交易新模式。
(三)建立數據知識產權糾紛應對及多元化解決機制。
(四)建立數據知識產權合規審查、監察、舉報、評價等制度,以及風險識別、預警、檢查、處置等機制。
(五)建立數據知識產權的數字化管理體系與運行機制,探索構建場景牽引、數據驅動的“以數管數”模式。
(六)建立數據知識產權管理的資源投入、人才培訓、考核獎懲等激勵與約束機制,以及其他相關的工作機制。
第二十五條企業應當對擁有的數據知識產權登記狀態、有效情況、使用情況、保密狀況等進行監測,在登記有效期到期前做好延續申請或其他準備。
第二十六條企業應當把合規管理作為數據知識產權管理的主線,將其嵌入數據合規管理和知識產權合規管理的全流程、全鏈條,形成正向反饋、高效運轉的合規管理閉環。
承擔數據知識產權管理職責的專門部門(或專職人員)對涉及重大合規風險的事項應當有一票否決權,同時加強與業務部門(如研發、生產、營銷等)的分工協作,加強與其他職能部門(如法務、審計、監察等)的協調配合;各部門應當建立明確的信息交互、數據共享與合作機制,在職權范圍內配合落實合規風險審查、評估、處置、整改等工作。
企業可以將數據知識產權合規管理工作納入數據合規管理和知識產權合規管理的績效考核評價體系,把考核評價結果作為各部門及相關負責人年度綜合考核的重要內容,以及員工考核、提拔、評先選優等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七條企業應當增強合規風險意識,建立健全數
據知識產權風險識別、預警、檢查、處置與整改等機制。
企業應當建立數據知識產權合規風險的識別與預警機制,積極開展有關信息搜集、臺賬管理、分析研判、風險預警等工作。可以把合規審查作為重大經營管理決策的必經程序,將合規作為防范和化解日常合規風險的必要手段,定期不定期組織開展合規風險檢查、不合規問題調查,暢通內外部渠道及反饋機制,及時發現合規風險問題。
企業應當建立數據知識產權合規風險的處置與整改機制,按照分級分類的原則,制定和選擇相應的合規風險應對預案及處置方案。對于潛在或現實的各類合規風險和不合規問題,應當積極督促整改、及時響應處置。可探索制定合規風險問責機制,必要時對相關責任人進行問責、追責。
企業應當重視內外并舉的數據知識產權合規文化建設,在注重自查自糾的同時,可探索建立第三方監督評估機制。
第五章 數據知識產權保護
第二十八條企業應當把合規管理作為數據知識產權保護的前置條件和常規手段,常態化、制度化開展數據知識產權風險問題的識別與預警、整改與處置,針對性制定防范預案和應對措施。
企業應當定期分析自身經營產品、軟硬件設施設備及業務流程各環節可能涉及他人數據知識產權的情況,研判可能發生的糾紛及其損害程度,及時響應和啟動預警預案。
第二十九條企業可以搭建或利用數據知識產權相關的數據庫,或委托專業機構,為數據知識產權日常管理提供支撐,定期評估企業研發和經營活動,實時監控數據知識產權被侵犯情況,并適時運用司法、行政等途徑保護數據知識產權。
第三十條企業可以通過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和途徑,積極應對數據知識產權糾紛案件,包括與數據知識產權有關的訴訟、仲裁案件以及可能引發訴訟、仲裁的爭議,如合同糾紛、侵權糾紛以及其他數據權屬糾紛。
企業可以綜合考量糾紛程度、損害程度、解決成本及預期結果等各種因素,合理選擇司法訴訟、行政調處、調解、仲裁等途徑,穩妥應對解決數據知識產權糾紛。
企業在應對糾紛案件時,可以依法依規將數據知識產權登記證書作為權益憑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及數據權益保護規則的,作為初步證據提交給行政、司法等有關部門。對于已公開的數據或未登記存證的數據知識產權,企業應當提供真實有效的證明材料,用以證明和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企業數據知識產權糾紛案件應當由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會同數據管理部門、法務部門等共同處理,并加強同財務、研發、生產、營銷等有關部門的協作,共同商定解決方案。
第三十一條企業應當把數據知識產權保護舉措有效嵌入經營管理各環節,全面覆蓋采購、研發、生產、營銷以及技術轉讓(許可)與合作、數據交易、委托加工、進出口貿易、資產評估、投資并購、上市等環節中可能涉及的數據知識產權風險。
企業應當在商業秘密保護制度中,對符合商業秘密保護要件的數據,加強商業秘密保護工作安排。
第三十二條企業在加強自身數據知識產權保護的同時,可以積極探索合作保護的新途徑。
企業可以通過設立數據知識產權風險準備金、購買知識產權保險等方式,提高數據知識產權風險防范和化解能力。
企業可以主導或參與組建產業知識產權聯盟,探索建立數據知識產權保護行業規范。
第三十三條企業須尊重他人的數據知識產權,企業數據知識產權工作不得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地方監管政策,不得損害其他個人、組織的合法權益和公共利益。
第三十四條企業應當避免的違法違規或不正當行為包括但不限于:
(一)通過竊取或者其他非法方式獲取數據;
(二)數據濫采濫用、不當使用及其他不當數據處理;(三)利用算法、平臺或其他規則手段排除、限制競爭,數據壟斷、數據霸權,以及其他涉數據不正當競爭;
(四)非法數據交易或非法數據知識產權交易;(五)其他相關的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六章 涉外數據知識產權
第三十五條企業應當加強數據知識產權領域的國際交流合作,積極參與數據跨境流動、國際數字貿易與數據知識產權規則制定。
企業應當主動融入全球創新體系,以前瞻眼光和全球視野謀劃推動數字創新,探索跨國(境)開放式創新模式,積極參與國際競爭,搶占數字技術與數據知識產權制高點。
企業應當積極開展涉外業務的數據知識產權布局,加強涉外技術、產品及數據知識產權合作的風險評估,明確涉外數據知識產權風險識別預警、糾紛應對的處理流程與措施。
第三十六條企業在開展國際數字貿易和數據業務的同時,應當積極開展涉外知識產權維權。
企業應當關注目標市場的數據保護與知識產權執法、司法環境變化,了解目標國家或地區的數據政策與行業知識產權狀況,研究并運用國內外數據規則和知識產權制度規則,提高數據知識產權保護能力。
企業應當積極構建數據知識產權的海外風險預警和糾紛解決機制,在發現涉外合規風險或遇到海外糾紛案件時,可主動向主管部門尋求指導和幫助。
第三十七條企業可以參與建立數據知識產權快速維權機制,依托本市知識產權公共服務體系,持續推動數字貿易海外知識產權維權專項服務工作。
企業應當依法合規開展數字貿易,探索數據跨境流動新機制,在跨國經營、開放合作中增強數據知識產權競爭力。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本指引不具有強制性,法律法規對數據保護和數據知識產權另有專門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九條除企業組織外,在北京市依法登記注冊的其他經濟組織可參照使用本指引。
第四十條本指引由北京市知識產權局、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北京市人民檢察院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本指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試行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