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人民政府:
為確保保山市昌寧縣大水平水庫擴建工程建設征地和移民安置規劃設計工作的順利實施,依據《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和《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的實施意見》(云政發〔2008〕24號)等有關規定,特作出本通告。
一、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在保山市昌寧縣大水平水庫擴建工程規劃征地范圍涉及的昌寧縣卡斯鎮大水平、邑林村委會,雞飛鎮邑等村委會等征地紅線內(具體征地范圍以設計單位現場勘查打樁定界為準),除本通告涉及的大水平水庫擴建工程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開展行業規劃,不得新建、擴建和改建工程項目,不得開發土地、修建房屋和其他設施,不得新栽種經濟林木和植樹造林,不得新葬、遷入墳地和建紀念碑等。違反上述規定的,征地搬遷安置時一律不予補償,由此造成的后果,均由責任人自行承擔。
二、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除正常的工作調動、復轉軍人、婚嫁、大中專院校畢業未被機關和企事業單位錄用的人員、刑滿釋放回原籍人員等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允許遷入外,禁止向上述區域遷入人口。違反規定擅自遷入的,一律不得享受工程建設征地移民有關政策。
三、通告發布后,項目法人應當與工程所在地政府按照審定的工程建設征地實物調查工作細則,依據《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移民安置規劃設計規范》(SL290—2009)、《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移民實物調查規范》(SL442—2009)等有關規定,認真組織實物指標調查工作,做到公開、公平、公正,確保實物指標的真實、全面、準確,確保移民的合法權益。
四、工程建設征地區涉及的各級政府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認真開展移民政策法規宣傳解釋,深入細致做好群眾工作,采取有力措施,確保移民安置工作順利進行,促進工程早日建成發揮效益。
五、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