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縣(市、區、特區)自然資源、大數據發展主管部門:
為規范地理信息數據流通交易市場行為,維護數據流通交易秩序,保護參與者合法權益,現將《貴州省地理信息時空大數據要素流通交易規則(試行)》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貴州省地理信息時空大數據要素流通交易規則(試行)
貴州省自然資源廳 貴州省大數據發展管理局
2023年12月29日
附件
貴州省地理信息時空大數據要素流通交易規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地理信息時空大數據流通交易市場行為,維護數據流通交易秩序,保護參與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條例》《貴州省大數據發展應用促進條例》和《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構建數據基礎制度更好發揮數據要素作用的意見》(中發〔2022〕32號)、《自然資源部關于加快測繪地理信息事業轉型升級 更好支撐高質量發展的意見》(自然資發〔2023〕158號)、《中共貴州省委 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貴州省數據要素市場化配置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黔黨發〔2023〕9號)、《省大數據局關于印發貴州省數據流通交易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黔數〔2022〕23號)等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于在貴州省內開展地理信息時空大數據交易活動。法律、法規、政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貴州省自然資源廳、貴州省大數據發展管理局聯合指導,在貴州省數據流通交易平臺建立地理信息時空大數據專區。地理信息時空大數據應當在地理信息時空大數據專區進行交易。
第四條 地理信息時空大數據要素流通交易遵循依法依規、安全可控、公平公正、誠實守信原則。
第二章 專區管理
第五條 貴州省自然資源廳負責加強地理信息時空大數據應用推廣和要素市場培育,建立健全地理信息時空大數據有關政策、制度和規范,管理和推動全省地理信息時空大數據開發利用。建立和完善地理信息時空大數據生產和服務安全體系,推進地理信息時空大數據權益保護。
貴州省大數據發展管理局負責建設地理信息時空大數據流通交易基礎制度體系,組織貴陽大數據交易所依法依規為地理信息時空大數據流通交易提供服務。聯合貴州省自然資源廳指導地理信息時空大數據交易活動。
第六條 貴陽大數據交易所在貴州省自然資源廳和貴州省大數據發展管理局的指導下,運營地理信息時空大數據專區,以信息化手段保障交易主體注冊登記、地理信息時空大數據確權、上架、需求發布及審核、交易、監管、評估等工作,建立地理信息時空大數據流通交易生態體系。培育一批第三方數據中介提供專業服務,對地理信息時空大數據產品開展合法性、合規性、數據質量等評估。
第七條 未經授權或委托,貴陽大數據交易所不得將地理信息時空大數據違規出售或非法提供給第三方。
第三章 交易主體
第八條 參與交易的主體有賣方、買方、數據商、第三方數據服務中介機構。交易主體應符合《貴州省數據流通交易管理辦法(試行)》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定的要求。
賣方指在地理信息時空大數據專區上架交易標的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買方是指通過地理信息時空大數據專區受讓地理信息時空大數據交易標的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數據商是指為數據交易雙方提供數據產品開發、發布、承銷和數據資產合規化、標準化、增值化服務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第三方數據服務中介指依法設立,接受委托,開展地理信息時空大數據合規認證、安全評估、數據質檢、質量評估、價值評估、人才培訓等服務的法人和其他組織。
第九條 賣方按照數據商準入及運行管理指南,提供相關材料,申請取得貴州省數據流通交易服務中心頒發的地理信息類時空大數據商登記憑證,獲得準入資格。
賣方發布生產能力、產品目錄、需求引導,提供地理信息時空大數據成果產品進行數據交易,數據應當具有合法來源。
第十條 買方發布征求運用領域、服務方向、支撐產品類型等信息,發布需求清單,或通過貴州省數據流通交易平臺注冊賬號購買地理信息時空大數據產品。
買方可將購買獲得的地理信息時空大數據產品經再加工、新開發形成新的數據產品,作為賣方參與地理信息時空大數據交易。
第十一條 交易主體應當開展全流程數據安全管理,保障數據安全。
交易主體應當接受安全保密、合法合規等審查,經貴陽大數據交易所組織專家進行審查和評估后,方可開展交易活動。
交易主體應當遵守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保管、利用地理信息時空大數據,未經授權不得公開或轉交給第三方。
涉及數據跨境流通交易的,交易主體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交易標的
第十二條 地理信息時空大數據交易標的主要包括通過測繪手段獲取及對原始數據進行加工、分析等活動產生的產品,具體形式包括但不限于API/SDK接口、離線數據集、數據報告、數據系統部署及其他數據服務等方式。標的交易形式有審批提供、交易提供和共享提供,地理信息時空大數據有以下幾種:
(一)基礎成果產品。使用財政資金,通過測繪形成的數據、信息、圖件以及相關的基礎性成果資料,如全國統一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進行的天文測量、三角測量、水準測量、衛星大地測量、重力測量所獲取的數據、圖件,基礎航空攝影所獲取的數據、影像資料,遙感衛星和其他航天飛行器對地觀測所獲取的基礎地理信息遙感資料,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圖、影像圖及其數字化產品,新型測繪地理信息成果等。
(二)綜合成果產品。為服務宏觀經濟社會發展,開展按統計門類分類進行研究形成的數據、信息、圖件、報表、報告等成果,如公報、公告、通報類政府信息公開,報刊、網站類媒體宣傳報道,以及圖書、期刊類綜合出版物登載的學術研究論文等。
(三)專題成果產品。為適應某一方面需要,開展專題調查監測研究而形成的區域性數據、信息、圖件、報表、報告等成果。
(四)專用成果產品。為服務支撐某一具體業務所需的專用性數據、信息、圖件、報表、報告等成果,如單體規劃等。
(五)專屬成果產品。企業或個人自主研究、集成、開發的專利性數據、信息、圖件、報表、報告等成果,如APP應用程序、智能產品、裝備設備制造成果等。
(六)集成成果產品。集成在重大工程、重大項目的立項、可研、施工方案中所需的各類數據、信息、圖件、報表、報告等成果,如建設項目中建立的模型、繪制的圖件、測繪的基準等。
(七)其他依法產生的地理信息時空大數據成果產品。
第十三條 交易主體應當主動建立市場需求征集和供給目錄發布機制,提高市場供需信息透明度,激活市場交易。
第五章 交易流程及要求
第十四條 產品審核登記上架流程。
(一) 賣方通過貴陽大數據交易所《數據交易合規性審查指南》《數據交易安全評估指南》相關審查和評估后,提供產品或目錄說明,進行數據要素對象標識符(DOID)登記,簽署保密安全承諾書;
(二) 賣方按需委托具有地理信息時空大數據專區準入資格的第三方數據服務中介機構對產品成本、價格進行評估,提供建議價格;
(三) 第三方數據服務中介機構應當根據不同交易標的類型開展數據合規審核、安全評估、數據質檢、質量評估、價值評估,并出具相應報告;
(四) 審核通過的產品應當在地理信息時空大數據專區展示目錄,取得數據要素登記憑證。
第十五條 交易磋商流程。
(一) 賣方出示數據要素登記憑證;
(二) 買方提供交易標的預期交易方式、使用目的、使用范圍、使用期限、資金預算等意向信息。
第十六條 交易磋商階段,賣方可選擇開放測試數據,滿足買方驗證數據質量、模型訓練等需求。
第十七條 交易主體雙方應當就交易時間、標的內容、標的用途、使用期限、交付質量、交付方式、交易金額、交易參與方安全責任、保密條款等內容達成一致,訂立合同。
第十八條 貴陽大數據交易所應當對合同進行登記與上鏈,并發出結算、交付通知。
第十九條 交易結算流程。
(一) 賣方應按合同約定完成交付;
(二) 買方確認后,雙方應通過貴陽大數據交易所資金結算平臺進行結算,并履行合同款項給付義務。
第二十條 交易完成后,交易雙方可對當次交易進行交易主體、交易標的等多維度評價。
第二十一條 貴陽大數據交易所應當對評價行為進行監督。發現有虛假或惡意評價行為,應當采取相關處理措施。
第二十二條 貴陽大數據交易所應當對所有材料進行存檔備份。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貴陽大數據交易所依據《貴州省交易場所管理辦法(試行)》《貴州省權益類交易場所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等規定,對交易主體、交易標的、交易平臺、交易活動進行安全監督,對于異常交易行為,應當要求交易主體提供資金往來憑證、交易記錄等資料配合調查。
第二十四條 貴陽大數據交易所按月定期將地理信息時空大數據流通交易情況上報貴州省自然資源廳、貴州省大數據發展管理局,包括但不限于數量、金額、存在問題及建議等情況。
第二十五條 貴陽大數據交易所負責跟蹤交易履約情況,督促違約方進行整改,制止違法交易。
負責對國家政策性重大調整引發的有重大經營風險的數據交易行為,進行警告、中止、整頓。
負責對發生失密泄密或其他不可抗力引發重大事故的數據交易行為及時采取補救措施,終止或強制清退,并在12小時內向上級主管部門和有關管理機關報告。
第二十六條 貴陽大數據交易所負責對危及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及其他重大風險隱患的數據交易行為進行跟蹤、檢查、消除。
第二十七條 貴陽大數據交易所違反規定,超出范圍擅自轉讓、使用或者開發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數據產品和服務的,由貴州省大數據發展管理局會同貴州省自然資源廳核實具體情況,根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規則由貴州省自然資源廳、貴州省大數據發展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規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