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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數據流通交易促進條例(草案)


關于向社會公開征求《杭州市數據流通交易促進條例》意見的公告

為促進數據要素市場化配置改革,加快建立數據流通交易制度體系,優化數據流通交易市場環境,促進數據產業高質量發展,杭州市將《杭州市數據流通交易促進條例》列入2024年立法計劃。為提高立法的科學性和民主性,現將草案予以公布。本草案從2024年4月22日至4月30日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如有意見或建議,可直接通過本網站反饋。

聯系人:方建軍;電話:85250431;通訊地址:杭州市上城區解放東路18號市民中心A座4樓杭州市數據資源管理局。

 

附件:杭州市數據流通交易促進條例(草案)

 

杭州市數據資源管理局

2024年4月22日

 

 

附件

 

杭州市數據流通交易促進條例

(草案)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數據權益與主體

第三章 數據流通交易服務

第四章 數據授權運營

第五章 數據定價及分配

第六章 數據生態培育

第七章 數據產業引導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九章 附  則(術語解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為了促進數據要素市場化配置改革,加快建立數據流通交易制度體系,優化數據流通交易市場環境,促進數據產業高質量發展,打造“中國數谷”,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適用范圍]本市行政區域內數據流通交易及其促進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數據流通交易,是指數據供方和數據需方之間以數據產品、數據服務等為標的,依法依規在場內和場外采取開放、共享、交換、授權等方式流通和交易的活動。

第三條 [發展原則]促進數據流通交易應當堅持市場主導、高效供給、包容審慎、安全發展的原則。

第四條 [部門職責]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市數據流通交易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數據流通交易工作協調機制,統籌政策制定,督促檢查政策落實,協調數據流通交易發展中的重大問題。各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措施促進數據流通交易規范化和規模化發展。

市和區、縣(市)數據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數據流通交易促進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推進、協調、督促各地區數據流通交易促進工作,統籌構建區域內數據流通交易制度體系,培育數據流通交易市場,會同有關部門建立數據流通交易促進管理機制。

發展和改革、經信、市場監管、網信、科技、財政、人力社保、統計、商務、投促、金融、司法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數據流通交易相關促進工作。

第二章 數據權益和主體

第五條 [三權分置]推動數據產權結構性分置。根據數據來源和數據生成特征,建立數據資源持有權、數據加工使用權、數據產品經營權等分置的數據產權運行機制,促進數據要素流通交易。

充分保護數據來源者合法權益,保護數據資源持有權。

合理保護數據處理者對依法依規持有的數據進行自主管控的權益,保護數據加工使用權。

合理保護經加工、分析等形成數據或數據衍生產品的數據產品經營權。

第六條 [衍生數據]鼓勵市場主體開發創造衍生數據,數據處理者對其享有使用權的數據,通過加工、聚合、分析等方式實現數據內容、結構顯著改變或商業價值顯著提升,形成衍生數據的,享有該衍生數據的數據資源持有權、數據加工使用權和數據產品經營權。

第七條 [公開數據]市場主體在不違反法律法規、不侵犯其他主體合法權益的前提下收集的公開數據,享有該數據的數據資源持有權、數據加工使用權。

第八條 [受托數據]保護數據委托方權益,數據處理者委托他人處理數據的,對委托處理的原始數據、過程中產生的中間數據、處理結果數據等,受托方均不享有使用權、經營權,法律另有規定或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服務期滿的,應當按委托人要求處理數據;受托人解散、破產的,應當向委托人返還數據,不得將委托人的數據用于破產清算。

第三章 數據流通交易服務

第九條 [數據交易場所]數據交易場所是指為數據流通交易提供資源整合、信息發布、交易撮合、交付結算等服務的場所。數據交易場所須依法向市數據主管部門履行備案手續,并接受相關部門監督管理。

數據交易場所應當建立數據交易規則體系,制定合規監管、信息披露、風險控制、安全管理、應急處置等制度,構建低成本、高效率、可信賴的交易環境。

市場主體可以通過數據交易場所進行數據交易,也可以依法自行交易。

第十條 [杭州數據交易所]本市依法組織設立杭州數據交易所,面向和服務全國統一大市場,推動與其他數據交易場所互聯互通,突出其國家級數據交易場所基礎服務和合規監管功能。

鼓勵市場主體通過杭州數據交易所進行交易。

第十一條 [第三方服務機構]有序培育數據集成、設施建設、合規、認證、資產管理、數據經紀、數據公證、數據托管、數據銀行、風險評估、人才培訓、爭議仲裁、數據保險、審計、安全等第三方專業服務機構,鼓勵市場主體拓展數據要素領域經營范圍,提升數據流通交易全流程服務能力。

第十二條 [數據登記服務]由市數據主管部門指定的數據登記機構負責提供數據權益登記服務。

鼓勵市場主體基于自愿原則,對其合法獲取的數據資源向數據登記機構申請數據資源登記,作為主張其持有數據資源權益的憑證。

鼓勵市場主體對其經過合法加工后形成的數據產品向數據登記機構申請數據產品登記,作為主張其經營相關數據產品權益的憑證。

在合法合規的前提下,市場主體可探索數據權益確認的多種形式。

第十三條 [數據登記平臺]市數據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司法行政部門建立公共存證登記平臺,支持利用區塊鏈基礎設施為符合第十二條規定的數據權益提供登記存證服務。

第十四條 [數據知識產權登記]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有關部門對市場主體依法獲取、經過一定算法加工、具有實用價值和智力成果屬性的數據進行保護,建立數據知識產權保護制度。

第四章 數據授權運營

第十五條 [數據分類分級]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所屬行業的數據分類分級授權指引,引導行業市場主體做好數據分類分級授權使用和市場化流通交易,在保障安全前提下,推動數據處理者依法依規行使數據相關權益,促進數據加工使用權交換和市場化流通交易。

第十六條 [公共數據開放]數據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公共數據開放制度。各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對公共數據進行分類分級并依規向社會公平開放。鼓勵國有企業、研究機構、平臺企業等將具有公共屬性的數據依法向社會開放共享。

第十七條 [公共數據授權運營]數據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公共數據授權運營制度。

按程序依法獲得公共數據授權運營的市場主體,加工處理形成的數據產品應當在數據登記平臺進行登記,按照國家、省、市數據要素市場規則流通交易。

在不改變公共數據授權運營限定的授權應用場景、不損害該數據產品的權利人利益的前提下,支持市場主體基于上述數據產品的再次加工,釋放公共數據使用價值。

在公共數據不承載個人信息、不影響公共安全的前提下,支持市場主體按用途加大數據產品的供給使用范圍。

第十八條 [企業數據授權運營]鼓勵市場主體探索數據授權使用新模式。

鼓勵市場主體共同探索企業數據應用具體場景的鏈式授權機制。經數據來源者同意,在新開發、再開發數據產品、技術和服務時,可按開發加工鏈路在市場主體間傳遞數據資源持有權、數據加工使用權和數據產品經營權,實現數據要素流通復用和價值再創造。

發揮國有企業帶頭作用,支持龍頭企業、平臺企業發揮帶動作用,促進與中小微企業雙向公平授權,賦能中小微企業數字化轉型。

第十九條 [個人信息數據授權]依法依規開展個人信息數據授權。鼓勵受托者代表個人利益,監督市場主體對個人信息數據進行采集、加工、使用、銷毀的機制。

支持創新技術手段,推動個人信息數據匿名化處理。

第五章 數據定價及收益分配

第二十條 [數據價值體系]市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公共數據價值評估相關制度。

鼓勵市場主體采用成本法、市場法、收益法等價值評價方法,探索構建直接價值、衍生價值、戰略價值和風險價值等多維度數據價值評估體系。鼓勵市場主體、行業組織等提供數據價值評估服務。

支持探索符合數據要素特性的多樣化定價模式和價格形成機制,推動用于數字化發展的公共數據按政府指導定價有償使用,企業與個人信息數據市場自主定價。

第二十一條 [收益分配]鼓勵按照“誰投入、誰貢獻、誰受益”原則,保護市場主體的投入產出收益,鼓勵通過分紅、提成等多種方式共享收益,平衡兼顧數據內容采集、加工、流通、應用等不同環節市場主體之間的收益分配。

第二十二條 [共同富裕反哺機制]貫徹“共同富裕”理念,完善數據要素收益的再分配調節機制,共享數字經濟發展成果。以市場主體、公益機構和政府三方為主導,鼓勵市場主體自愿開展數據價值第三次分配。

第六章 數據生態培育

第二十三條 [數據基礎設施建設]加快數據基礎設施建設。鼓勵數據匯聚、處理、流通、應用、運營、安全保障等數據新型基礎設施建設。支持以“數據交易場所、數聯網、數據發票(數據合規流通數字證書)和區塊鏈”等為核心,建立跨區域數據流通交易基礎設施。鼓勵市場主體探索構建數據流通交易技術信任體系。

第二十四條 [市場主體引育]重點引育貼近業務需求的行業性、產業化市場主體。鼓勵和引導國有資本、社會資本參與數據流通交易重點領域發展以及市場主體引育。

第二十五條 [區域一體化]貫徹“一帶一路”國家發展戰略,開展數據流通交易國際合作。

支持市場主體跨區域合作,共同構建數據要素統一大市場。支持長三角、長江經濟帶、運河保護帶等區域城市實現基礎設施互通、數據匯聚融通、場景應用協同。

第二十六條 [行業管理]鼓勵支持市場主體依法成立行業組織,加強行業自律建設,促進行業規范、健康發展,探索建立行業創新機制。

第七章 數據產業引導

第二十七條 [技術創新]支持數據流通交易技術創新,鼓勵市場主體、高等院校、科研機構、行業組織等建立產學研用創新平臺,培育安全可信的技術生態,開展核心技術攻關和成果轉化。

第二十八條 [協同創新]構建“一核引領、全域聯動、跨域共建”數據產業空間布局。鼓勵各區、縣(市)圍繞本區域主導行業形成各具特色的產業數據中心。

第二十九條 [場景建設]行業主管部門加大本行業領域公共數據開放和授權運營力度,支持和鼓勵市場主體融合多源數據,依法開發利用數據資源,打造數據要素×典型應用場景。

通過舉辦數據要素×大賽、征集案例、補助獎勵、合作開發等方式,鼓勵利用數據開展科學研究、產品開發、數據應用等活動。

第三十條 [交流合作]充分發揮全球數字貿易博覽會在促進數據流通交易中的積極作用,通過舉辦數據論壇、搭建數據要素展廳等方式,實現共商合作、共促發展、共享成果。支持行業組織、龍頭企業、平臺企業舉辦各類活動,促進數據要素產業交流合作。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一條 [溝通機制]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常態化溝通聯系機制,聽取和回應市場主體的意見、訴求,依法幫助解決經營中遇到的問題。

對市場主體反映的在數據流通交易中存在的普遍性問題,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研究,并推動解決。

第三十二條 [專家智庫]市人民政府建立專家咨詢委員會,發揮智庫作用,對數據流通交易發展中的重大問題提供決策咨詢。

第三十三條 [政策支持]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完善政策措施,支持進場交易、應用示范和科技創新。引導創業投資企業加大對數據要素型企業的投入力度,鼓勵征信機構提供基于企業運營數據等多種數據要素的多樣化征信服務,支持實體經濟企業特別是中小微企業數字化轉型賦能開展信用融資。

第三十四條 [人才保障]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以數據產業需求為導向,構建專業化、社會化、國際化的數據流通交易人才培養體系,納入相應職業資格管理,將數據流通交易領域引進高層次、高學歷、高技能以及緊缺人才納入政府人才支持政策體系,加大數據流通交易高端人才引進力度。倡導市場主體設立首席數據官。

鼓勵市場主體通過開源社區匯聚數據領域技術人才。

第三十五條 [創新容錯糾錯]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支持在數據流通交易領域就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事項先行先試的機制,鼓勵探索和改革創新。

改革創新出現失誤、錯誤,但是符合國家確定的改革方向,決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規規定,且勤勉盡責、未牟取私利,主動挽回損失、消除不良影響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結果發生的,對有關單位和個人不予、免予或從輕、減輕追究責任。

第三十六條 [包容審慎]本市實施數據流通沙盒管理機制。對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的數據流通行為,鼓勵有條件的地區探索和細化數據流通規則、創新數據流通方式,建成風險可控的數據流通沙盒,促進盒內數據自由交易和應用。

有關部門對盒內市場主體應當加強指導和服務,按照沙盒規則實施包容審慎監管。適用有關數據流通的新規定時,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溯及既往。

第三十七條 [數據資產]財政主管部門逐步探索建立數據資產管理制度。

支持市場主體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等相關規定,根據數據資源的持有目的、形成方式、業務模式,以及與數據資源有關經濟利益的預期消耗方式等,對數據資源相關交易和事項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

第三十八條 [統計與監測]市統計部門應當建立數據產業統計監測機制,加強對數據產業的統計調查和監測分析,探索建立數據生產要素統計核算制度。

第三十九條 [標準建設]探索數據流通交易標準體系建設,鼓勵制定國家、行業、地方、團體等通用性數據流通交易標準,促進數據流通交易安全有序進行。

鼓勵企業、社會組織主導或參與國際數據要素標準制定或國際標準互認。

第四十條 [糾紛解決機制]根據數據流通交易的新業態新模式,杭州互聯網法院應當建立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定期發布引導數據產業健康發展的典型案例、行為指引等,為數據流通交易當事人提供便捷高效的糾紛解決途徑。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術語解釋]

1.數據資源,是指能夠參與社會生產經營活動,可以為使用者或所有者帶來經濟效益、以電子方式記錄的數據。

2.數據產品,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利用依法獲取的數據加工形成的數據集、數據接口、數據指標、數據報告、數據模型算法、數據應用、數據服務等可流通的標的物。

3.數據發票,是指數據合規流通數字證書,是基于數據要素特征設計的,為促進數據合規、高效流通使用,開展數據交易合規、安全相關監管的制度性工具和軟件基礎設施。

4.數據銀行,是指根據與個人簽訂的合同管理其個人信息數據,并根據個人指示或預先規定的條件向第三方提供數據的業務。

第四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數據流通交易發展需要和本條例規定,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四十三條 [生效日期]本條例自  年 月 日生效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