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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山東省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的通知

魯政辦字〔2024〕103號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經省政府同意,現將修訂后的《山東省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山東省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的通知》(魯政辦字〔2022〕161號)同時廢止。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4年8月27日

(此件公開發布)

 

山東省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

 

1.總  則

1.1編制目的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防災減災救災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根據新時代自然災害防治“一體化”要求,建立健全自然災害救助體系和運行機制,提升救災救助工作法治化、規范化、現代化水平,提高防災減災救災和災害處置保障能力,最大程度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保障受災人員基本生活,維護受災地區社會穩定。

1.2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自然災害救助條例》《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山東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山東省自然災害救助辦法》《山東省社會救助辦法》等。

1.3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山東省行政區域內遭受重特大自然災害時省級層面開展的災害救助等工作。

當相鄰省份發生重特大自然災害并對我省造成重大影響時,按照本預案開展省級應急救助工作。

發生其他類型突發事件,或省委、省政府決定的突發應急救助事項,根據需要可參照本預案開展省級應急救助工作。

1.4工作原則

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確保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堅持統一指揮、綜合協調、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為主;堅持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參與、群眾自救,充分發揮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公益性社會組織的作用;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推動防范救援救災一體化,實現高效有序銜接,強化災害防抗救全過程管理。

2.組織指揮體系

2.1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

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為全省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綜合協調機構,負責組織領導、統籌協調全省的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協調開展重特大自然災害救助應急工作。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成員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自然災害救助相關工作。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省應急廳,承擔委員會日常工作。

由省委、省政府統一組織開展的搶險救援救災工作,按有關規定執行。

2.2專家委員會

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設立專家委員會,對全省防災減災救災重大決策、重要規劃和重特大自然災害的應急救助、災后救助、災情評估、恢復重建等工作提供政策咨詢、工作建議和技術支持。

3.災害救助準備

省級氣象、自然資源、水利、農業農村、海洋、地震、住房城鄉建設、黃河河務等部門(單位)應及時向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通報自然災害預警預報信息,并根據需要及時提供相關地理信息數據。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會同氣象、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地震等部門(單位)根據預警預報信息,結合可能受影響地區的自然條件、人口和社會經濟狀況,對可能出現的災情進行評估,當災情可能威脅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影響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應對措施時,視情采取以下一項或多項救助準備措施:

(1)發出預警預報。向可能受到影響的設區的市防災減災救災綜合協調機構發出預警預報信息,提出災害救助應急準備工作要求,并通報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有關成員單位。

(2)加強應急值守。密切跟蹤災害風險變化和發展趨勢,對可能造成的損失進行動態評估,及時調整相關應對措施。

(3)做好物資準備。通知省糧食和儲備局,安排有關救災物資儲備庫做好救災物資調運準備,緊急情況下可提前調撥;啟動與交通運輸及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山東局、中國鐵路濟南局集團有限公司、山東航空集團有限公司等部門(單位)的應急聯動機制,做好救災物資調運準備;通知有關設區的市政府,做好可能受災的黃河灘區、蓄滯洪區群眾遷移安置等準備工作。

(4)派出工作組。實地了解災害風險,檢查指導各項災害救助準備工作。

(5)及時通報匯報。向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有關成員單位通報災害救助準備工作情況,重要情況及時向省委、省政府報告。

(6)發布預警信息。依據有關規定,向社會發布預警信息及相關工作開展情況。

4.信息報告和發布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于突發災害事件信息報送的要求,以及《自然災害情況統計調查制度》和《特別重大自然災害損失統計調查制度》等有關規定,做好災情信息統計報送、核查評估、會商核定和部門間信息共享等工作。

4.1信息報告

4.1.1自然災害情況統計工作由各級應急管理部門組織、協調和管理,各級教育、工業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商務、文化和旅游、衛生健康、市場監管、金融監管、廣電、體育、地震、氣象、林業、海洋、漁業、文物、電力、通信管理等相關涉災部門(行業)應及時將本部門(行業)的災情及其他相關數據通報同級應急管理部門。

4.1.2各級應急管理部門應嚴格落實災情信息報告責任,健全工作制度,規范工作流程,確保災情信息報告及時、準確、全面,堅決杜絕遲報、瞞報、漏報、謊報、虛報災情信息等情況。

4.1.3各級應急管理部門在接到災害事件報告后,應在規定時限內向本級黨委和政府以及上級應急管理部門報告。各級應急管理部門接到重特大自然災害事件報告后,應第一時間向本級黨委和政府以及上級應急管理部門報告,同時通過電話或國家應急指揮綜合業務系統及時向應急管理部報告。

4.1.4通過國家自然災害災情管理系統匯總上報的災情信息,要按照《自然災害情況統計調查制度》和《特別重大自然災害損失統計調查制度》等規定報送,首報要快,續報要勤,核報要準。特殊緊急情況下(如斷電、斷路、斷網等),可先通過衛星電話、傳真等方式報告,后續及時通過系統補報。

災情穩定前,省、市、縣三級應急管理部門均須執行24小時零報告制度。災情穩定后(對于干旱災害,在旱情基本解除后),各級應急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相關涉災部門組織力量,全面開展災情核定工作,并逐級上報。

4.1.5遇有死亡和失蹤人員相關信息認定困難的情況,受災地區應急管理部門應按照因災死亡和失蹤人員信息“先報后核”的原則,第一時間先上報信息,后續根據認定結果進行核報。

4.1.6各級應急管理部門應建立因災死亡和失蹤人員信息比對機制,主動與公安、自然資源、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衛生健康等部門溝通協調;對造成重大人員傷亡的災害事件,及時開展信息比對和跨地區、跨部門會商。部門間數據不一致或定性存在爭議的,會同相關部門聯合開展調查并出具調查報告,向本級黨委和政府報告,同時抄報上級應急管理部門。

4.1.7對啟動省級及以上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的自然災害。災情穩定前,縣級應急管理部門每日15時之前向本級黨委和政府以及市級應急管理部門報告,市級應急管理部門每日16時之前向本級黨委和政府以及省應急廳報告,省應急廳每日17時之前向省委和省政府以及應急管理部報告災情。災情發生重大變化時,各級應急管理部門應立即向本級黨委和政府以及上級應急管理部門報告;重大緊急情況可直接電話報告省應急廳。

災情穩定后,各級應急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相關涉災部門組織力量,全面開展災情核定工作,并逐級上報。縣級應急管理部門應在7日內核定災情數據報市級應急管理部門,市級應急管理部門應在2日內審核、匯總災情數據并及時報省應急廳。

4.1.8對于干旱災害,縣級應急管理部門應在旱情初顯,且群眾生產和生活受到一定影響時,初報災情;在旱情發展過程中,每10日續報一次災情,啟動省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的旱災,每5日續報一次災情,直至災情解除;災情解除后及時核報。

4.1.9縣級以上政府應不斷健全完善災情會商制度。重特大自然災害穩定后及每年年底,各級防災減災救災綜合協調機構或應急管理部門應及時組織相關部門開展災情會商,通報災情信息,全面客觀評估、核定災情,確保各部門災情數據口徑一致。

4.2信息發布

4.2.1信息發布應當遵循依法依規、實事求是、及時準確、公開透明原則。信息發布按照省政府有關規定執行,發布形式包括授權發布、組織報道、接受記者采訪、舉行新聞發布會等。各級防災減災救災綜合協調機構和應急管理部門應按照有關規定,加強新聞宣傳和輿論引導,主動通過應急廣播、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系統、重點新聞網站或政府網站、政務微博、政務微信、政務客戶端等及時準確發布信息,積極主動向社會公開災害損失情況和救助工作情況及成效。各級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和相關部門(單位)應配合應急管理等部門做好預警預報、災情等信息發布工作。

4.2.2災情穩定前,受災地區縣級以上防災減災救災綜合協調機構或應急管理部門應及時向社會滾動發布自然災害造成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和救助工作動態及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況;災情穩定后,應及時評估、核定并按有關規定發布自然災害損失情況。

關于災情核定和發布工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

5.應急響應

根據自然災害的危害程度、災害救助工作需要等因素,省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四級。一級響應級別最高。

5.1一級響應

5.1.1啟動條件

(一)本省行政區域內發生重特大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或會商研判可能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可啟動一級響應:

(1)死亡和失蹤100人以上(含本數,下同);

(2)緊急轉移安置和需緊急生活救助100萬人以上;

(3)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10萬間或3萬戶以上;

(4)干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占全省農業人口25%以上或300萬人以上。

(二)省委、省政府認為需要啟動一級響應的其他事項。

5.1.2啟動程序

災害發生后,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經會商研判,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條件,按程序向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提出啟動一級響應的建議,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報省委、省政府決定。必要時,省委、省政府直接決定啟動一級響應。

5.1.3響應措施

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主任統一組織、領導、協調全省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指導支持受災地區開展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及其成員單位視情采取以下措施:

(1)組織召開會商會,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各成員單位、專家委員會及受災地區設區的市政府參加,會商研判災情和救災形勢,研究部署災害救助工作,對指導支持受災地區災害救助工作的重大事項作出決定,有關情況及時向省委、省政府報告。

(2)派出前方工作組,赴受災地區指導災害救助工作,核查災情,慰問受災群眾。省應急廳主要負責同志或分管負責同志根據災情發展和省委、省政府要求,率省有關部門(單位)參加的前方工作組,赴受災地區指導開展災害救助工作。

(3)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及時掌握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組織災情會商,按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情,及時發布受災地區需求,組織引導社會救助有序進行。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有關成員單位每日向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通報災情變化、救助工作進展等有關情況,做到信息共享。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專家委員會根據省政府或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要求,視情向受災地區派出專家工作組,對實時災情、災情發展趨勢及受災地區需求進行評估。必要時,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可請國家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派出專家支援。

(4)根據設區的市申請和有關部門對災情的初步判斷,省財政廳、省應急廳向財政部、應急管理部申請中央自然災害救災資金,及時下撥中央和省級自然災害救災資金。災情穩定后,依據設區的市申請和省應急廳會同有關部門對災情的核定情況進行清算,支持做好災害救助工作。省發展改革委及時下達災后恢復重建預算內投資。省應急廳會同省糧食和儲備局緊急調撥省級生活類救災物資,視情向應急管理部、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請求支援,指導、監督救災應急措施落實和救災款物發放等工作。交通運輸、鐵路、民航等部門(單位)協同做好救援人員、救災物資、受災人員轉移等運輸保障工作,確保各類救災物資運輸暢通和人員及時轉運。

(5)省應急廳指導受災地區開展受災人員緊急轉移安置和應急救助工作,協調省消防救援總隊、專業救援隊伍投入救災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受災地區統籌安置受災群眾,加強集中安置點管理服務,保障受災群眾基本生活。省國資委督促省屬企業積極參與搶險救援、基礎設施搶修恢復等工作。省委社會工作部協調指導有關部門(單位),立足自身職能組織引導志愿服務力量參與災害救助工作。省紅十字會指導、協調紅十字應急救援力量參與應急救援和災后重建工作。軍隊有關單位根據省有關部門和受災地區設區的市請求,組織協調解放軍、武警部隊、民兵參與救災,協助受災地區政府做好災害救助工作。

(6)省公安廳指導加強受災地區社會治安和道路交通應急管理。省發展改革委、省農業農村廳、省商務廳、省市場監管局、省糧食和儲備局等部門(單位)做好保障市場供應工作,防止價格大幅波動,必要時請求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支援。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會同國家能源局山東監管辦、國網山東省電力公司做好電力保障工作。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會同省有關部門組織協調救災裝備、防護和消殺用品、藥品和醫療器械等生產供應工作。省通信管理局組織基礎電信運營單位(企業)做好應急通信保障工作。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指導災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安全應急評估等工作。省水利廳指導開展受災地區水利工程設施的鑒定、評估和除險加固修復、蓄滯洪區運用及補償、受災地區水利工程應急供水工作。山東黃河河務局組織開展受災地區黃河防洪工程設施的鑒定、評估工作,指導做好引黃應急抗旱供水工作。省衛生健康委、省疾控局組織開展醫療救治、災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衛生應急工作。省交通運輸廳組織開展受災地區公路的搶通保通、災后重建和運輸保障工作。省自然資源廳及時提供受災地區地理信息數據,組織受災地區現場影像獲取等應急測繪,開展災情監測和空間分析,提供應急測繪保障服務。省生態環境廳組織開展因災害導致的環境監測等工作,開展受災地區生態環境狀況調查評估。省氣象局負責組織提供受災地區天氣實況及預報。省地震局負責組織開展震情監測、烈度評定等工作,參與地震災害損失評估,對受災地區抗震救災工作提供技術支持。山東金融監管局指導做好受災地區保險理賠和金融支持服務。

(7)省應急廳會同省民政廳視情向社會發布接受救災捐贈的公告,組織開展跨市或者全省性救災捐贈活動,統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災捐贈款物;會同省民政廳等相關部門指導社會組織、志愿服務組織、企業單位等社會力量參與救災救助工作。省紅十字會、省慈善總會依法開展相關救災工作,開展救災募捐等活動。

(8)省委宣傳部統籌負責新聞宣傳和輿論引導工作,指導有關部門和受災地區建立新聞發布與媒體采訪服務管理機制,及時組織新聞發布會,協調指導各級媒體做好新聞宣傳。省委網信辦、省廣電局按職責組織做好新聞報道和輿論引導工作。

(9)災情穩定后,根據省委、省政府關于災害評估和恢復重建工作的統一部署,在應急管理部指導下,省應急廳組織受災地區設區的市政府和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有關成員單位開展災害損失綜合評估工作,按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害損失情況。

(10)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11)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及時匯總各部門開展災害救助等工作情況并按程序向省委、省政府報告。

5.2二級響應

5.2.1啟動條件

本省行政區域內發生重特大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或會商研判可能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可啟動二級響應:

(1)死亡和失蹤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不含本數,下同);

(2)緊急轉移安置和需緊急生活救助30萬人以上、100萬人以下;

(3)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3萬間或1萬戶以上、10萬間或3萬戶以下;

(4)干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占全省農業人口20%以上、25%以下,或150萬人以上、300萬人以下。

5.2.2啟動程序

災害發生后,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經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條件,按程序向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提出啟動二級響應的建議,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副主任報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主任后決定。

5.2.3響應措施

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副主任組織協調省級層面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指導支持受災地區開展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及其成員單位視情采取以下措施:

(1)組織召開會商會,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各成員單位、專家委員會及受災地區設區的市政府參加,會商研判災情和救災形勢,研究部署災害救助工作,重要情況及時向省委、省政府報告。

(2)派出前方工作組,赴受災地區指導災害救助工作,核查災情,慰問受災群眾。省應急廳主要負責同志或分管負責同志根據災情發展和省委、省政府要求,率省有關部門(單位)參加的前方工作組,赴受災地區指導開展災害救助工作。

(3)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及時掌握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組織災情會商,按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情,及時發布受災地區需求。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有關成員單位每日向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通報災情變化、救助工作進展等有關情況,做到信息共享。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專家委員會根據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要求,視情向受災地區派出專家工作組,對實時災情、災情發展趨勢及受災地區需求進行評估。必要時,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可請國家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派出專家支援。

(4)根據設區的市申請和有關部門對災情的初步判斷,省財政廳、省應急廳向財政部、應急管理部申請中央自然災害救災資金,及時下撥中央和省級自然災害救災資金。災情穩定后,依據設區的市申請和省應急廳會同有關部門對災情的核定情況進行清算,支持做好災害救助工作。省發展改革委及時下達災后恢復重建預算內投資。省應急廳會同省糧食和儲備局緊急調撥省級生活類救災物資,視情向應急管理部、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請求支援,指導、監督救災應急措施落實和救災款物發放等工作。交通運輸、鐵路、民航等部門(單位)協同做好救援人員、救災物資、受災人員轉移等運輸保障工作,確保各類救災物資運輸暢通和人員及時轉運。

(5)省應急廳指導受災地區開展受災人員緊急轉移安置和應急救助工作,協調省消防救援總隊、專業救援隊伍投入救災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受災地區統籌安置受災群眾,加強集中安置點管理服務,保障受災群眾基本生活。省國資委督促省屬企業積極參與搶險救援、基礎設施搶修恢復等工作。省紅十字會指導、協調紅十字應急救援力量參與應急救援和災后重建工作。軍隊有關單位根據省有關部門和受災地區設區的市請求,組織協調解放軍、武警部隊、民兵參與救災,協助受災地區政府做好災害救助工作。

(6)省衛生健康委、省疾控局根據需要,及時派出醫療衛生隊伍協助開展醫療救治、災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衛生應急工作。省自然資源廳及時提供受災地區地理信息數據,組織受災地區現場影像獲取等應急測繪,開展災情監測和空間分析,提供應急測繪保障服務。省生態環境廳指導開展環境監測等工作。省氣象局負責組織提供受災地區天氣實況及預報。省地震局負責組織開展震情監測、烈度評定等工作,參與地震災害損失評估,對受災地區抗震救災工作提供技術支持。山東金融監管局指導做好受災地區保險理賠和金融支持服務。

(7)省應急廳會同省民政廳指導受災地區開展救災捐贈活動。省委社會工作部協調指導有關部門(單位),立足自身職能組織引導志愿服務力量參與災害救助工作。省紅十字會、省慈善總會依法開展相關救災工作,開展救災募捐等活動。

(8)省委宣傳部統籌負責新聞宣傳和輿論引導工作,指導有關部門和受災地區建立新聞發布與媒體采訪服務管理機制,及時組織新聞發布會,協調指導各級媒體做好新聞宣傳。省委網信辦、省廣電局按職責組織做好新聞報道和輿論引導工作。

(9)災情穩定后,省應急廳組織受災地區設區的市政府開展災害損失綜合評估工作,及時將評估結果報送省應急廳;省應急廳組織評估、核定,按程序報告應急管理部,并按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害損失情況。

(10)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11)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及時匯總各部門開展災害救助等工作情況并按程序向省委、省政府報告。

5.3三級響應

5.3.1啟動條件

本省行政區域內發生重特大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或會商研判可能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可啟動三級響應:

(1)死亡和失蹤20人以上、50人以下;

(2)緊急轉移安置和需緊急生活救助10萬人以上、30萬人以下;

(3)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0.5萬間或0.15萬戶以上、3萬間或1萬戶以下;

(4)干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占全省農業人口15%以上、20%以下,或100萬人以上、150萬人以下。

5.3.2啟動程序

災害發生后,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經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條件,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常務副主任(省應急廳主要負責同志)決定啟動三級響應,并向省政府報告。

5.3.3響應措施

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常務副主任組織協調省級層面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指導支持受災地區開展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及其成員單位視情采取以下措施:

(1)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及時組織省有關部門和受災地區設區的市政府召開會商會,分析受災地區救災形勢,研究落實救災支持政策和措施,有關情況及時上報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并通報有關成員單位。

(2)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派出省有關部門參加的聯合工作組,赴受災地區指導災害救助工作,核查災情,慰問受災群眾。

(3)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及時掌握并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

(4)根據設區的市申請和有關部門對災情的初步判斷,省財政廳、省應急廳視情向財政部、應急管理部申請中央自然災害救災資金,并及時下撥中央和省自然災害救災資金。災情穩定后,依據設區的市申請和省應急廳會同有關部門對災情的核定情況進行清算,支持做好災害救助工作。省發展改革委及時下達災后恢復重建預算內投資。省應急廳協調省糧食和儲備局緊急調運生活類救災物資,指導、監督基層救災應急措施落實和救災款物發放等工作。交通運輸、鐵路、民航等部門(單位)協同做好救援人員、救災物資、受災人員轉移等運輸保障工作,確保各類救災物資運輸暢通和人員及時轉運。

(5)省應急廳指導受災地區開展受災人員緊急轉移安置和應急救助工作,協調省消防救援總隊、專業救援隊伍投入救災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受災地區統籌安置受災群眾,加強集中安置點管理服務,保障受災群眾基本生活。軍隊有關單位根據省有關部門和受災地區設區的市請求,組織協調解放軍、武警部隊、民兵參與救災,協助受災地區政府做好災害救助工作。

(6)省衛生健康委、省疾控局指導受災地區做好醫療救治、災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衛生應急工作。山東金融監管局指導做好受災地區保險理賠和金融支持服務。

(7)省委社會工作部協調指導有關部門(單位),立足自身職能組織引導志愿服務力量參與災害救助工作。省紅十字會、省慈善總會依法開展相關救災工作。受災地區設區的市根據需要規范有序組織開展救災捐贈活動。

(8)災情穩定后,省應急廳指導受災地區設區的市政府評估、核定災害損失情況,并及時報告應急管理部。

(9)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其他成員單位按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5.4四級響應

5.4.1啟動條件

本省行政區域內發生重特大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或會商研判可能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可啟動四級響應:

(1)死亡和失蹤10人以上、20人以下;

(2)緊急轉移安置和需緊急生活救助3萬人以上、10萬人以下;

(3)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0.3萬間或0.1萬戶以上、0.5萬間或0.15萬戶以下;

(4)干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占全省農業人口10%以上、15%以下,或50萬人以上、100萬人以下。

5.4.2啟動程序

災害發生后,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經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條件,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常務副主任(省應急廳主要負責同志)或委托省應急廳分管負責同志決定啟動四級響應。

5.4.3響應措施

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組織協調省級層面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指導支持受災地區開展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及其成員單位視情采取以下措施:

(1)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視情組織省有關部門(單位)召開會商會,分析受災地區救災形勢,研究落實支持政策和措施,有關情況及時上報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并通報有關成員單位。

(2)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派出工作組,赴受災地區協助指導災害救助工作,核查災情,慰問受災群眾。必要時,可由有關部門組成聯合工作組。

(3)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及時掌握并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

(4)根據設區的市申請和有關部門對災情的初步判斷,省財政廳、省應急廳視情向財政部、應急管理部申請中央自然災害救災資金,并及時下撥中央和省自然災害救災資金。災情穩定后,依據設區的市申請和省應急廳會同有關部門對災情的核定情況進行清算,支持做好災害救助工作。省發展改革委及時下達災后恢復重建預算內投資。省應急廳協調省糧食和儲備局緊急調運生活類救災物資,指導、監督基層救災應急措施落實和救災款物發放等工作。交通運輸、鐵路、民航等部門(單位)協同做好救援人員、救災物資、受災人員轉移等運輸保障工作,確保各類救災物資運輸暢通和人員及時轉運。

(5)省應急廳指導受災地區開展受災人員緊急轉移安置和應急救助工作,協調省消防救援總隊、專業救援隊伍投入救災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受災地區統籌安置受災群眾,加強集中安置點管理服務,保障受災群眾基本生活。軍隊有關單位根據省有關部門和受災地區設區的市請求,組織協調解放軍、武警部隊、民兵參與救災,協助受災地區政府做好災害救助工作。

(6)省衛生健康委、省疾控局指導受災地區做好醫療救治、災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衛生應急工作。

(7)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其他成員單位按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5.5啟動條件調整

對災害發生在敏感時期、敏感區域或救助能力薄弱的區域等特殊情況,或災害對當地經濟社會造成重大影響、群眾反映比較強烈、社會關注度較高時,相關應急響應啟動條件可酌情降低。

5.6響應聯動

對已啟動省級防汛抗旱防臺風、地震、地質災害、森林草原火災應急響應的,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要強化災情態勢會商,必要時按照本預案啟動省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啟動省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后,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省應急廳向相關設區的市通報,所涉及設區的市要立即啟動市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并加強會商研判,根據災情變化及時作出調整。

啟動三級以上省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及時向應急管理部報告。

5.7響應終止

救災應急工作結束后,經研判,由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提出建議,按啟動響應的相應權限終止響應。

6.災后救助與恢復重建

6.1過渡期生活救助

6.1.1災害救助應急工作結束后,受災地區應急管理部門及時組織將因災房屋倒塌或嚴重損壞需恢復重建無房可住人員、因次生災害威脅在外安置無法返家人員、因災損失嚴重缺少生活來源人員等納入過渡期生活救助范圍,明確需救助人員規模,及時建立臺賬,并統計生活救助物資等需求。

6.1.2省財政廳、省應急廳應及時申請中央自然災害救助資金,按相關政策撥付中央和省級過渡期生活救助資金。省應急廳、省糧食和儲備局根據受災地區設區的市申請,及時調運生活類救災物資,保障受災地區群眾基本生活。省應急廳指導受災地區做好過渡期救助的人員核定、資金和物資發放等工作。

6.1.3省應急廳、省財政廳監督檢查受災地區過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實情況,視情通報受災地區救助工作情況。受災地區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單位)應加強對資金和物資的分配、調運及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過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結束后,相關設區的市政府按有關規定組織開展績效評估,并及時報省財政廳、省應急廳。

6.1.4支持社會各界開展社會救助。鼓勵各級工會、共青團、婦聯、紅十字會及慈善組織等依法開展捐贈、心理援助等社會救助活動。

6.2冬春救助

自然災害發生后的當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災地區各級政府應當為生活困難的受災群眾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省應急廳于每年9月開始組織各地調查冬春受災群眾生活困難情況,會同設區的市政府應急管理部門開展受災人員生活困難狀況評估,核實情況。

6.2.2受災地區縣級應急管理部門應在每年10月底前統計、評估本行政區域受災群眾當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實救助人員,編制工作臺賬,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經本級黨委和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報上一級應急管理部門備案。

6.2.3根據設區的市政府或其財政、應急管理部門的資金申請,結合災情評估情況,省財政廳會同省應急廳于每年11月中旬前將自然災害救災資金申請及時上報財政部和應急管理部。中央自然災害救災資金撥付后,省應急廳提出自然災害救災資金分配方案,按程序送省財政廳合規性審核后,及時下撥中央和省自然災害救災資金。

6.2.4各級應急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調撥發放衣被等物資,省應急廳會同省糧食和儲備局等有關部門根據受災地區申請調撥省級救災物資予以支持,必要時,申請中央救災物資支持。

6.3倒損住房恢復重建

6.3.1因災倒損住房恢復重建由受災地區縣級政府負責組織實施,提供資金支持,制定完善因災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管理有關標準規范,確保補助資金規范有序發放到受災群眾手中。

6.3.2恢復重建資金等通過政府救助、社會互助、自行籌措、政策優惠等多種途徑解決,并鼓勵通過鄰里幫工幫料、以工代賑等方式實施恢復重建。積極發揮商業保險經濟補償作用,發展災害民生綜合保險等相關保險,完善市場化籌集恢復重建資金機制,幫助解決受災群眾基本住房問題。

6.3.3恢復重建規劃和房屋設計要尊重群眾意愿,加強全國自然災害綜合風險普查成果轉化運用,因地制宜制定方案,科學安排項目選址,合理布局,避開地震斷裂帶、洪澇災害高風險區、地質災害隱患點、泄洪通道等,避讓地質災害極高和高風險區。無法避讓地質災害極高和高風險區的,落實相關防治措施,消除地質災害隱患,保障安全。

6.3.4對啟動省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的災害,省應急廳視情組織由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參加的評估小組,根據市級住房城鄉建設、應急管理部門核定的倒損房屋情況,參考其他災害管理部門評估數據,對因災倒損住房情況進行綜合評估,明確需恢復重建救助對象規模。

6.3.5省財政廳、省應急廳收到受災地區設區的市政府或其財政、應急管理部門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的申請后,按規定向財政部、應急管理部申請中央自然災害救災資金。對收到的中央自然災害救災資金,省財政廳結合上級撥款和本級安排資金情況,以及災情、財力、救災工作開展等情況,會同省應急廳研究制定資金安排方案,及時下撥資金。

6.3.6住房重建工作結束后,各級應急管理部門應采取實地調查、抽樣調查等方式,對本地因災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管理使用工作開展績效評估,并將評估結果報上一級應急管理部門。省應急廳收到市級應急管理部門上報的績效評估結果后,應派出工作組通過實地抽查的方式,對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管理使用工作進行績效評估。

6.3.7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倒損住房恢復重建的技術服務和指導,強化質量安全管理。各級自然資源部門負責指導建設單位做好災后重建項目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工作,根據評估結論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地質災害風險;做好國土空間規劃、計劃安排和土地整治,同時做好建房選址,加快用地、規劃審批,簡化審批手續。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制定優惠政策,支持做好倒損住房恢復重建工作。

6.3.8由省政府統一組織開展的恢復重建,按有關規定執行。

7.保障措施

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單位)應按照職責分工和相關預案規定,協同做好應對自然災害的資金、隊伍、物資、通信、電力和交通運輸、醫療衛生等保障工作,保證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所需和受災地區群眾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復重建工作的順利進行。

7.1資金保障

應對自然災害所需資金,應按照救災工作分級負責、救災資金分級負擔、以屬地為主的原則,多渠道籌集,保障應急救助工作需要。

7.1.1縣級以上政府應深入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關于推進防災減災救災體制機制改革的實施意見》,將災害救助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與災害救助需求相適應的資金、物資保障機制,將自然災害救助資金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各級應保障好救災資金投入,完善災害救助政策,拓寬資金投入渠道,逐步建立完善資金長效投入機制。

7.1.2縣級以上政府應按照工作分級負責、資金分級負擔的原則,將自然災害救助必要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保障,確保工作所需。

7.1.3縣級以上政府及其財政部門在自然災害發生后應當按規定簡化財政資金的審批和劃撥程序,保證應急處置所需資金。

7.1.4自然災害救助資金不足時,各級應通過動支預備費等方式多渠道籌措資金,根據有關規定和補助標準,全額保障受災人員生活救助需要。

7.1.5省財政廳、省應急廳建立健全救災資金快速核撥機制,根據災情和救災工作進展,按照及時快速、充分保障的原則預撥救災資金,滿足受災地區災害救助工作資金急需。災情穩定后,及時對預撥資金進行清算。省發展改革委及時下達災后應急恢復重建預算內投資。

7.1.6各級政府應根據國家政策要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自然災害生活救助成本及受災地區資金安排等因素,適時調整自然災害救助政策和相關補助標準,著力解決好受災群眾急難愁盼問題。

7.1.7充分發揮災害民生綜合保險的救助作用,鼓勵、督促保險公司建立自然災害理賠綠色通道,提升服務水平,縮短理賠時效。

7.1.8省應急廳、省財政廳按有關規定開展資金績效目標管理工作。

7.2物資保障

7.2.1充分利用現有儲備倉儲資源,合理規劃、建設省級救災物資儲備庫;市、縣兩級政府應建設救災物資儲備庫(綜合應急物資庫),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根據災害特點、居民人口數量和分布等情況,按照布局合理、規模適度的原則,設立基層應急物資儲備站。優化救災物資儲備庫布局,完善救災物資儲備庫的倉儲條件、設施和功能,形成救災物資儲備網絡。各級儲備庫(站)建設應統籌考慮自然災害救災救助等方面需要。

7.2.2制定救災物資保障規劃,科學合理確定儲備品種和規模。各級政府應參照中央應急物資品種要求,結合本地區災害事故特點,儲備能夠滿足本行政區域啟動二級響應需求的救災物資,并留有安全冗余。建立健全救災物資采購和儲備制度,每年根據應對重特大自然災害需求,及時補充更新救災物資。按照實物儲備和能力儲備相結合的原則,提升企業產能保障能力,優化救災物資產能布局。依托山東省救災和物資保障管理系統,加強與國家應急資源管理平臺的銜接,搭建重要救災物資生產企業數據庫。建立健全應急狀態下集中生產調度和緊急采購供應機制,提升救災物資保障的社會協同能力。

7.2.3依托省級救災物資儲備庫建立救災物資調運配送中心。建立健全救災物資緊急調撥和運輸制度,配備運輸車輛裝備,優化倉儲運輸銜接,向重點地區適當前置部分重要救災物資,提升救災物資前沿投送能力。充分發揮各級物流保通保暢工作機制作用,提高救災物資裝卸、流轉效率。增強應急調運水平,與市場化程度高、集散能力強的物流企業建立戰略合作,探索推進救災物資集裝單元化儲運能力建設。

7.2.4制定完善救災物資品種目錄、儲備庫(點)建設和管理標準,加強救災物資保障全過程信息化管理。建立健全救災物資應急征用補償機制。縣級以上政府依法實施應急征用,被征用的財產使用后,應當及時返還被征用人。財產被征用或者被征用后毀損、滅失的,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

7.3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省通信管理局健全應急通信保障體系,增強通信網絡容災抗毀韌性,加強基層應急通信裝備預置,提升受災地區應急通信搶通、保通、暢通能力。

7.3.2加強省級災害救助管理信息化建設,依托國家自然災害災情管理系統、山東省救災和物資保障管理系統,逐步將不同涉災部門的物資裝備、運力保障、應急救助(救援)隊伍、災害信息員隊伍等納入信息管理平臺。

7.3.3充分利用現有資源、設備,完善災情和數據共享平臺,健全災情共享機制,強化數據及時共享。

7.4醫療衛生保障

省衛生健康委、省疾控局應根據實際需要和受災地區請求,及時協調醫療衛生資源進行支援。必要時,動員社會衛生力量參與醫療衛生應急救助工作。

7.5交通運輸保障與治安維護

7.5.1鐵路、公路、水運、航空等部門(單位)應開通綠色通道,提供足夠運力,保障救災人員、物資優先運輸,保障搶險救災物資和人員能夠快速、安全抵達受災地區。

7.5.2應急救災期間,對省政府批準執行搶險救災任務的車輛,免收車輛通行費并優先通行。

7.5.3根據救災需要,受災地區縣級公安、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應對進出受災地區的道路及相關通道實施交通管制、搶通保通等相應交通管理和保障措施,保證救災工作順利開展。

7.5.4公安機關、武警部隊根據指令按有關規定維護受災地區社會治安穩定,依法嚴厲打擊違法犯罪活動。受災地區相關單位應積極主動配合做好維護穩定工作。

7.6裝備和設施保障

7.6.1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有關成員單位應協調為基層配備災害救助必需的設備和裝備,有關部門應配備救災管理工作必需的設備和裝備。縣級以上政府要配置完善調度指揮、會商研判、業務保障等設施設備和系統,為防災重點區域和高風險鄉鎮、村(社區)配備必要裝備,提升基層自救互救能力。

7.6.2縣級以上政府應根據發展規劃、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等,結合居民人口數量和分布等情況,統籌推進應急避難場所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明確相關技術標準,統籌利用學校、公園綠地、廣場、文體場館等公共設施和場地空間建設綜合性應急避難場所,科學合理確定應急避難場所數量規模、等級類別、服務半徑、設施設備物資配置指標等,并設置明顯標志。自然災害多發易發地區可規劃建設專用應急避難場所。

災情發生后,縣級以上政府應視情及時啟用開放各類應急避難場所,科學設置受災群眾安置點,避開山洪、地質災害隱患點及其他危險區域,避免次生災害,加強安置點消防安全、衛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方面保障,確保安置點安全有序。

7.6.3縣級以上政府有關部門(單位)應按照職責分工,保障受災地區用水、用電、用油的基礎設施安全運行。水利、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保障受災地區應急供、排水等工作;通信、電力部門(單位)保障受災地區通訊、電力暢通。

7.6.4加強基層應急隊伍裝備建設。各級政府應為救災人員配備符合要求的安全防護裝備,鼓勵支持為救災人員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提高搶險救援隊伍戰斗力。

7.7人力資源保障

7.7.1加強自然災害各類專業救災隊伍建設和災情管理人員隊伍建設,提高自然災害應對處置能力。支持、培育和發展相關社會組織、社會工作者和志愿者隊伍,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引導具備相應資質和救災能力的社會力量,積極參與救災工作,鼓勵和引導其在救災工作中發揮作用。

7.7.2建立專家隊伍。各級應急管理、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水利、黃河河務、農業農村、商務、衛生健康、林業、地震、消防救援、氣象、海洋、疾控、電力、紅十字會等部門(單位)應建立專家隊伍,視情組織開展災情會商、損失評估、災害救助、心理撫慰、醫療救助、衛生防疫等其他救災工作的業務咨詢工作。

7.7.3建立完善災害信息員分級培訓制度。建立健全覆蓋省、市、縣(市、區)、鄉鎮(街道)和村(社區)的災害信息員隊伍,強化業務培訓,及時規范報送災情信息。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和企事業單位應設立專職或者兼職的災害信息員。

7.8社會動員保障

7.8.1建立健全災害救助協同聯動機制,引導社會力量有序參與。

7.8.2完善非災區支援災區、輕災區支援重災區的救助對口支援機制。

7.8.3完善救災捐贈管理相關政策,建立健全救災捐贈動員、運行和監督管理機制,規范救災捐贈的組織發動、需求引導、款物接收、統計、分配、使用、公示反饋等各個環節的工作。

7.8.4按照國家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部署,做好災害應急救援救助平臺推廣應用工作,引導社會力量和公眾通過平臺開展相關活動。

7.8.5科學組織,有效引導,充分發揮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社會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災害救助工作中的作用。

7.9科技保障

7.9.1依托應急管理部災害監測預警系統,建立健全與氣象、自然資源、海洋等部門間協作共享機制,逐步建立我省災害監測預警、分析評估和應急決策支持系統。

7.9.2組織應急管理、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衛生健康、林業、地震、氣象、海洋、測繪地信等方面專家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單位專家開展災害風險調查,編制主要自然災害風險圖和自然災害綜合風險區劃圖,制定相關技術和管理標準。

7.9.3支持和鼓勵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開展災害相關領域的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加大技術裝備開發、推廣應用力度,建立合作機制,鼓勵救災救助政策理論研究。

7.9.4建立健全省應急廣播體系,加強突發重大自然災害預警信息發布系統建設,及時向社會公眾發布自然災害預警,實現災情預警預報和救災信息全面立體覆蓋。

7.9.5省科技廳提供科技方面的綜合咨詢建議,協調適用于受災地區救災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災工作。

7.9.6教育部門牽頭受災地區因災受損校舍修復加固;保障受災地區學校(幼兒園)按時復學復課,及時為受災師生提供心理撫慰和疏導。

7.10宣傳和培訓

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及其成員單位按職責組織開展全省性防災減災救災宣傳活動。各級防災減災救災綜合協調機構及其成員單位應利用各種媒體宣傳災害應急法律法規和災害預防、避險、避災、自救、互救、保險等常識,組織好“全國防災減災日”“國際減災日”“世界急救日”“世界氣象日”“全國科普日”“全國科技活動周”“全國消防日”和“國際民防日”等活動,加強防災減災救災科普宣傳,提高公民防范意識和科學自救、互救能力。積極推進社區減災活動,推動綜合減災示范社區建設,筑牢防災減災救災人民防線。

組織開展應對自然災害的業務培訓,各級防災減災救災綜合協調機構及其成員單位應建立健全自然災害應急管理培訓制度,組織開展對災害應急管理人員、專業應急救災隊伍、社會組織、社會工作者、志愿者的教育培訓,提高應對處置突發自然災害的專業素質和能力。

8.附  則

8.1術語解釋

本預案所稱自然災害主要包括洪澇、干旱等水旱災害,臺風、風雹、低溫冷凍、高溫、雪災、沙塵暴等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風暴潮、海浪、海嘯、海冰等海洋災害,森林草原火災和重大生物災害等。

8.2責任與獎懲

各級各部門要切實壓實責任,嚴格落實任務要求,對在災害救助過程中表現突出、作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對玩忽職守的,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當事人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8.3預案管理

8.3.1本預案由省應急廳負責組織編制,報省政府批準后實施。預案實施過程中,省應急廳應結合重特大自然災害應對處置情況,適時召集有關部門和專家開展復盤、評估,并根據災害救助工作需要及時修訂完善。

8.3.2有關部門(單位)應根據實際制定落實本預案任務的工作手冊、行動方案等,確保責任落實到位。

8.3.3地方各級防災減災救災綜合協調機構應根據本預案修訂本地區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

8.3.4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協調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成員單位制定應急演練計劃并定期組織演練。加強自然災害多發、易發地區自然災害應急救助演練,檢驗并提高自然災害應急準備、應急響應和應急救助能力。

8.3.5本預案由省應急廳負責解釋。

8.4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