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數據知識產權登記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省數據知識產權登記行為,加強數據知識產權管理,維護數據要素市場參與主體合法權益,促進數據要素高效流通使用,釋放數據要素潛能,支撐數字經濟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陜西省知識產權保護和促進條例》《陜西省大數據條例》等法律法規和黨中央、國務院《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年)》《關于構建數據基礎制度更好發揮數據要素作用的意見》等文件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對依法依規獲取的,經過一定算法或者規則處理形成的,具有實用價值和智力成果屬性的數據集合提供數據知識產權登記服務。
第三條 數據知識產權登記應當遵循依法合規、公平有序、誠實信用、自愿高效、促進流通、公開透明原則,確保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涉及重要數據、核心數據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 陜西省知識產權局統籌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數據知識產權登記管理工作,指導建設全省數據知識產權登記平臺,組織開展本省行政區域內數據知識產權登記工作。陜西省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具體承擔數據知識產權登記工作。
第二章 登記事項
第五條 數據知識產權的登記申請人應當是數據處理者,包括對數據集合做出創造性勞動和其他實質性貢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
合作處理數據的,應當共同提出登記申請。接受他人委托處理數據的,可以根據協議由委托方或者雙方共同提出登記申請。
第六條 數據知識產權采取實名登記,申請人應當配合核驗身份信息。
申請人可以委托辦理數據知識產權登記。受托辦理登記事宜的,應當提交申請人授權委托書。
第七條 申請登記的數據,應當在符合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的機構進行電子數據存證或者證據保全公證。
提供數據公證存證和可信技術存證的平臺或者機構,應當完善數據安全制度,建立必要的技術防護和運行管理體系。
數據處理者可以根據實際需求,開展過程數據的存證、公證,提升全過程動態管理水平。
第八條 申請人應當如實填寫申請登記事項信息并提供必要的證明文件,申請登記事項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登記對象名稱。命名格式為“主要應用場景+數據集合”。
(二)所屬行業。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說明數據所屬行業。
(三)應用場景。說明數據知識產權適用的條件、范圍、對象及所能解決的主要問題。
(四)數據結構規模。說明數據知識產權的字段名稱、文件格式及記錄條數。
(五)數據來源。說明數據來源屬于個人數據、企業數據或者公共數據。涉及個人數據的,應當提交依法依規收集、持有、托管和使用的證明;涉及企業數據的,應當說明數據來源、渠道或者方式;涉及公共數據的,應當提供公共數據開放利用協議或者授權運營協議等。
(六)處理規則。簡要說明數據處理過程中算法模型構建等情況。涉及個人數據的應當對必要的匿名化、去標識化等情況進行說明,確保不可通過可逆模型或者算法還原出原始數據。
(七)存證公證情況。對已存證的數據說明存證途徑、存證編號等,對已公證的數據說明公證機構、公證書文號等。
(八)價值描述。簡要說明數據集合的實用價值或者商業價值。
(九)樣例數據。從已存證或者公證的數據中選取的樣本數據,應當符合申請登記事項信息中數據結構的描述。
(十)更新頻次。說明數據或者部分數據、部分數據單元的更新頻率、更新期限。
(十一)其他應當予以登記的事項。
申請人應當對提交的申請登記事項信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負責,并提交承諾聲明。
第三章 登記程序
第九條 數據知識產權登記可以通過網上辦理。申請數據知識產權登記,申請人以符合規定的文件形式通過登記機構設立的數據知識產權登記平臺提出申請。
申請人通過網上提交數據知識產權登記申請的,以登記機構網上申請系統收到相關電子文件為申請日。登記機構未能正常接收的,視為未提交。
第十條 登記機構自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依據本辦法對數據知識產權申請登記事項信息進行形式審查。
經審查,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本辦法要求的,登記機構應當在接到材料三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材料,申請人應當于收到審查意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予以補正。無正當理由逾期未補正的,視為撤回登記申請。
數據知識產權登記過程中,申請人可以撤回登記申請,并向登記機構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的,不予登記并通知申請人:
(一)不符合本辦法適用范圍及原則規定的;
(二)不符合本辦法申請人規定的;
(三)登記前未進行數據存證或者公證的;
(四)數據集合存在權屬爭議且尚未處理完畢的;
(五)申請人隱瞞事實或者弄虛作假的;
(六)登記內容可能危害國家安全、違反公序良俗、損害公共利益、違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情形的。
第十二條 登記機構對經形式審查符合數據知識產權登記要求的,在數據知識產權登記平臺進行登記前公示,公示期為五個工作日。公示內容包括申請人、數據知識產權名稱、應用場景、數據來源、處理規則簡要說明等信息。
第十三條 數據知識產權登記公示期間,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可以對數據知識產權登記公示內容提出異議,并提供必要的證據材料。異議期間登記程序暫緩。
登記機構接到異議后,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將異議內容轉送申請人;申請人應當于十個工作日內向登記機構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登記機構接到申請人提交的異議不成立的證據材料后,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轉送異議人,異議人可以在十個工作日內向登記機構提交異議成立的補充證據材料。登記機構根據雙方提交的證據材料形成異議處理結果。如果情況復雜需要召開聽證會的,登記機構應當根據聽證筆錄,作出決定。并反饋申請人和異議人。
涉及權屬爭議等內容的,申請人應當提交異議不成立的聲明材料,登記機構應當在收到聲明材料起三個工作日內轉送異議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關主管部門投訴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登記機構在轉送聲明到達異議人后十五個工作日內,未收到異議人已經投訴或者起訴通知的,恢復登記程序。
第十四條 公示結束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登記機構對登記申請予以核準,簽發數據知識產權登記證書并在數據知識產權登記平臺予以公告。
第十五條 數據知識產權登記證書是登記主體依法持有數據知識產權并對數據知識產權行使權利的憑證,享有依法依規加工使用、獲取收益等權益。
數據知識產權登記主體是指完成數據知識產權登記并取得登記證書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
數據知識產權登記證書樣式、標準由登記管理機構統一制定。
第十六條 登記證書的有效期為三年,自登記公告之日起計算。
涉及授權運營的公共數據及以協議獲取的企業、個人數據,其協議期限不超過三年的,以相關協議截止日期為有效期。
第十七條 登記證書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證書的,申請人應當在期滿前一個月內按照規定辦理續展登記手續。每次續展登記的有效期為三年,自上一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期滿未辦理續展手續的,由登記機構注銷登記并予以公告。
第十八條 數據知識產權登記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向登記機構提交變更申請,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登記機構應當自收到變更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準,變更情形主要包括:
(一)登記主體、數據來源、更新頻次、存證公證情況等申請登記事項信息發生變化的;
(二)數據知識產權以交易、繼承、強制執行等方式轉讓的,依法承繼其權利義務的主體應當向登記機構提供有效的證明文件。
第十九條 登記主體通過質押、許可等方式運用數據知識產權的,應當自合同生效后十個工作日內通過數據知識產權登記平臺進行備案登記。
第二十條 登記機構發現有下列情形的,應當予以撤銷登記并進行公告:
(一)登記后發現有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情形的;
(二)登記后對數據流通、交易、使用、分配及安全管理等造成嚴重阻礙或者不利影響的;
(三)登記后發現未嚴格落實數據安全和網絡安全保護義務,造成數據泄露、數據被非法利用或者存在數據安全風險隱患的;
(四)經調查認定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數據知識產權登記情形的;
(五)登記后發現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情形的。
撤銷登記前應當聽取申請人陳述、申辯,情況復雜的可以召開聽證會,登記機構應當根據聽證筆錄,作出決定。
撤銷登記后,登記主體無正當理由再次提出登記申請的,不予登記。
第二十一條 登記主體可向登記機構申請注銷已登記的數據知識產權。核準注銷的,應當予以注銷登記并進行公告。
第四章 管理監督
第二十二條 登記機構應當建立數據知識產權登記檔案,用于記載數據知識產權基本狀況以及其他依法應當登記事項。
第二十三條 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均可通過數據知識產權登記平臺查閱已登記的數據知識產權信息,查閱范圍限于本辦法規定的公示內容。
數據知識產權登記平臺應當提供數據知識產權信息查閱、檢索等服務。
第二十四條 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不得非法復制、涂改、倒賣、出租、偽造登記證書。
第二十五條 申請人應當知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在進行數據出境時,應當開展數據出境安全評估或者個人信息出境標準合同備案。
第二十六條 相關部門應當加強數據知識產權登記證書的推廣應用,發揮登記證書在促進數據流通交易、創新利用和價值實現中的積極作用,提升登記證書在行政執法、司法保護、法律監督中的初步證明效力,加強數據知識產權權益保護。
登記機構應當積極推動數據知識產權流通、利用、保護、服務等相關工作。
鼓勵登記主體通過依法成立的數據交易機構對數據知識產權進行交易利用。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陜西省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本辦法未予明確的,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4年6月11日起試行,試行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