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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政務服務與數據管理局關于印發《內蒙古自治區本級政務信息化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內政數字〔2024〕98號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各事業單位、人民團體:

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內蒙古自治區本級政務信息化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內蒙古自治區政務服務與數據管理局
2024年6月18日       
(本文有刪減)
 
內蒙古自治區本級政務信息化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以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為工作主線,加強自治區本級政務信息化項目統籌管理,推進集約節約建設、系統互聯互通、數據共享和業務協同,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國家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19〕57號)、《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內蒙古自治區本級政府投資項目決策管理程序的通知》(內政辦發〔2022〕93號)、《內蒙古自治區黨委 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內蒙古自治區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內黨發〔2023〕13號)等有關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務信息化項目是指使用財政資金建設或采購服務方式實施的項目,以及相關運維服務項目。項目范疇包括:電子政務網絡平臺、業務信息系統、信息資源庫、信息安全基礎設施、電子政務基礎設施(數據中心、機房、視頻監控等)、電子政務標準化體系以及相關支撐體系等符合《政務信息系統定義和范圍》規定的系統。
建設類項目是指新建、續建、升級改造的政務信息化項目。對于總金額不超過原項目投資15%且不超過100萬元的升級改造項目,按照運維服務類項目管理。
采購服務類項目是指通過采購服務方式實施的政務信息化項目。
運維服務類項目是指為保障各部門的信息基礎設施和信息系統安全、穩定、協同、高效運行提供服務的項目,包括但不限于涉及政務網絡和政務云運維、基礎環境運維、系統運維(包含功能修改完善、性能調優、接口開發、系統對接)、機柜租賃、通信線路租賃、短信費、網絡和數據安全、數據治理、目錄編制、資源掛載等。
第三條 自治區政務信息化項目管理應當堅持統籌規劃、統分結合、業務協同、數據賦能、安全可靠的原則。推動構建一體化基礎設施支撐體系、一體化政務數據資源體系、一體化公共支撐體系、一體化安全防護體系、一體化政務應用體系、一體化運維體系。
第四條  自治區政務服務與數據管理局負責自治區本級政務信息化項目統籌管理,會同自治區財政廳、國家密碼管理局、國家保密局、公安廳、審計廳等部門建立自治區本級政務信息化項目管理機制,職責如下:
(一)自治區政務服務與數據管理局負責組織編制自治區政務信息化發展規劃;建立自治區本級政務信息化項目庫,擬訂自治區本級政務信息化項目年度計劃;負責自治區本級政務信息化項目審批和項目驗收等工作;負責建立統籌協調和推動機制,指導督促各部門規范項目實施。
自治區大數據中心負責對自治區本級政務信息化項目進行前置審核;統籌自治區本級政務信息基礎設施、應用支撐、數據資源、共性應用等全局性、基礎性、通用性的公共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管理。
(二)自治區財政廳負責政務信息化項目資金統籌、預算管理、政府采購監督管理,對資金使用進行監督檢查。
(三)自治區國家密碼管理局負責指導、監督、檢查政務信息化項目密碼應用,對政務信息化項目密碼應用及電子文件相關標準執行情況進行審核。
(四)自治區國家保密局負責涉密信息系統分級保護測評審查。
(五)自治區公安廳負責監督、檢查、指導政務信息化項目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和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對非涉密政務信息化項目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定級備案情況進行審核。
(六)自治區審計廳負責政務信息化項目的審計監督。
第二章 規劃、入庫和計劃管理
 
第五條  自治區政務服務與數據管理局組織編制自治區政務信息化發展規劃,報自治區政府批準后實施。各部門編制規劃涉及政務信息化建設的,應當與自治區政務信息化發展規劃相銜接。
第六條 自治區政務服務與數據管理局建立本級政務信息化項目庫,實行動態管理。項目單位“即有即報”,原則上每年6月底前完成下一年度政務信息化項目報送,履行入庫程序后,納入項目庫滾動管理。自治區各部門需加強對本部門及所屬單位政務信息化項目的統籌管理,在全面核查本部門政務信息系統建設、使用情況的基礎上,嚴格審核把關后統一申請入庫。
第七條 自治區本級政務信息化項目重點支持政務信息基礎設施、公共支撐、數據資源、共性應用、政務服務、跨部門跨層級共建共享以及整合分級分散業務系統的相關項目。不支持存在以下情況的項目:
(一)能通過原有系統升級改造滿足需求的,不支持新建。(二)能通過其他系統共享共用的,不支持新建。
(三)無法實現互聯互通、數據共享、業務協同的孤立信息系統,不支持新建。
(四)需求或績效目標不明確,不支持新建。
(五)已批復新建系統驗收后,經評估使用率不高的,自終驗之日起,一年內不支持項目單位新建項目。
第八條 建設類、采購服務類項目:公共政務信息化項目由自治區大數據中心申請入庫;專業政務信息化項目由各部門申請入庫;專業政務信息化項目中包含公共政務信息化項目范疇的,公共部分由自治區大數據中心申請入庫。
運維服務類項目,自治區大數據中心統一運維的,由自治區大數據中心申請入庫;各部門單獨運維的,繼續按原有模式管理。
對于不具備建設、運維能力的部門,可委托自治區大數據中心申請入庫。
第九條  建設類、采購服務類項目:總投資100萬元及以上的項目,入庫時需提交申請入庫文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二合一);總投資100萬元以下的項目,入庫時需提交申請入庫文件、實施方案(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方案三合一)。
運維服務類項目:新納入運維的,應在免費運維期結束上一年度申請入庫;接續運維的,在運維期結束上一年度申請入庫,申請前,項目單位應評估新一輪運維需求,合理提出運維項目。申請時需提交運維方案等材料。
第十條 自治區大數據中心負責對擬入庫項目的技術可行性、系統整合、數據共享、云網資源使用等方面進行前置審核,出具審核意見。自治區政務服務與數據管理局根據需要組織專家或委托第三方咨詢機構對擬入庫項目進行評審論證。前置審核、評審論證通過的項目,納入項目庫。
第十一條  依據自治區本級政務信息化項目庫,充分考慮財力狀況,按輕重緩急擬定自治區本級政務信息化項目年度計劃。建設類、采購服務類項目年度計劃,由自治區政務服務與數據管理局商自治區財政廳后,報自治區政府審定。
入庫的運維服務類項目年度計劃由自治區政務服務與數據管理局審定。
第十二條 未納入年度計劃的項目原則上不予審批、不予安排資金,不得未批先建。
第十三條  對黨中央、國務院及自治區黨委、政府有明確要求,或國家行業主管部門有明確要求,或涉及國家重大戰略、國家安全等特殊原因,或涉及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情況緊急,確需增補的政務信息化項目,經自治區政府同意后,履行審批程序。
第三章 申報和審批管理
 
第十四條 建設類、采購服務類項目,項目單位按照已下達年度計劃,向自治區政務服務與數據管理局提出項目審批申請,并附項目相關材料和自治區國家密碼管理局、國家保密局、公安廳按照信息化項目管理職責出具的前置要件。相應文本通過評審、評審機構出具評審報告且前置要件齊全后,項目審批部門7個工作日內完成相應程序審批工作。除涉及國家秘密的項目外,項目單位應當通過投資在線審批監管平臺申報,使用平臺生成的項目代碼辦理政府投資項目審批手續。
第十五條 項目審批部門審批的政務信息化項目,原則上包括編報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方案等環節。為提高審批效率,對已下達年度計劃的自治區本級政務信息化項目按照以下類型審批:
(一)總投資100萬元及以上的建設、采購服務類項目,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二合一)和初步設計方案。總投資100萬元以下的建設、采購服務類項目,審批實施方案(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方案三合一)。
(二)運維服務類項目,項目單位直接組織實施。
(三)對第十三條中所列的項目,前期工作深度達到規定要求,項目單位可以編制實施方案(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方案三合一)報項目審批部門審批。
(四)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項目可簡化需要報批的文件和審批程序,國家對審批程序有明確要求的項目,按國家要求執行。
第十六條 自治區本級政務信息化項目原則上不再進行節能評估、規劃選址、用地預審、環境影響評價等審批,涉及新建土建工程和高耗能項目的除外。
第十七條 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方案、實施方案應當包括數據資源共享分析篇(章)、網絡和數據安全保障措施等。項目單位應當編制數據資源目錄,建立數據共享開放長效機制和共享數據使用情況反饋機制,確保數據資源共享,不得將應當普遍共享的數據僅向特定企業、社會組織開放。數據資源目錄是審批政務信息化項目的必備條件。數據資源共享的范圍、程度以及網絡安全情況是確定項目建設投資、運維經費和驗收的重要依據。
第十八條  跨部門共建共享的政務信息化項目由項目牽頭部門會同參建部門共同開展跨部門工程框架設計,形成統一框架方案后聯合報項目審批部門。框架方案要確定工程的參建部門、建設目標、主體內容,明確各參建部門項目與總體工程的業務流、數據流及系統接口,初步形成數據目錄,確保各參建部門項目建設內容無重復交叉,實現共建共享。框架方案確定后,各參建部門按照項目管理要求申報本部門參建項目。跨層級共享協同的項目,自治區部門實行統籌規劃與建設,加強與各地已有項目的銜接。鼓勵自治區各部門建設行業統一的信息化項目。
第十九條 除自治區政務服務與數據管理局審批的項目外,自治區有關部門通過其他渠道建設或采購服務方式實施的自治區本級政務信息化項目,也應當按規定履行審批程序后向自治區政務服務與數據管理局備案。備案文件應當包括項目名稱、項目單位、審批部門、績效目標及指標、投資額度、運維費用、經費渠道、數據資源目錄、信息共享開放、應用系統、等級保護或分級保護備案情況、密碼應用方案和密碼應用安全性評估報告等內容。
第四章 建設和資金管理
第二十條  自治區本級政務信息化項目應當充分依托自治區電子政務網絡、政務云、政務數據共享交換平臺、公共應用支撐體系、密碼服務支撐體系以及其他可共享利用的基礎設施資源開展集約化建設,應當以強化數據應用、暢通數據共享、激發數據要素價值為導向,建設跨層級、跨地域、跨系統、跨部門、跨業務的大數據、大平臺、大系統。
第二十一條 涉及多部門共建的政務信息化項目,項目牽頭部門要會同參建部門,組織建立跨部門的工作協調機制和共建共享機制,確定部門間業務協同關系和信息共享需求,落實參建部門的建設范圍和責任義務。
第二十二條  項目單位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黨政機關安全管理等有關規定,落實國家網絡安全等級保護、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和數據安全保護制度,按照網絡安全保護措施與信息化建設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使用要求,完善網絡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技術防護措施,定期開展網絡安全檢測與風險評估,保障信息系統安全穩定運行。
第二十三條  項目單位應當落實國家密碼管理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的要求,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運行密碼保障系統并定期進行評估。
涉密政務信息化項目應當按照國家保密標準要求配備保密設施、設備。保密設施、設備應當與涉密政務信息化項目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運行。
第二十四條  政務信息化項目應當采用安全可靠的軟硬件產品。在項目報批階段,要對產品的安全可靠情況進行說明。項目軟硬件產品的安全可靠情況,項目密碼應用和安全審查情況,以及硬件設備和新建數據中心能源利用效率情況是項目驗收的重要內容。
第二十五條  政務信息化項目應貫徹執行國家強制性標準,鼓勵采用國家推薦性標準、地方標準和行業通用標準,推進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標準化、規范化。
第二十六條  項目單位應當確定項目責任人,建立健全項目管理制度,嚴格執行招標投標、政府采購、合同管理等制度。招標采購涉密信息系統的,還應當執行保密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第二十七條  建設類項目應當在政府采購文件和合同中明確質保和免費運維期。免費運維期原則上自項目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不得少于1年,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 政務信息化項目實行工程監理制,應按照信息系統工程監理有關規定,委托工程監理單位對項目建設進行工程監理。
第二十九條  項目單位須嚴格按照項目審批部門批復的方案和投資概算實施項目。項目目標和內容不變,總投資有結余的,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將結余資金退回。項目的資金支出按照國庫集中支付有關制度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政務信息化項目投資規模未超出概算批復、建設目標不變,項目主要建設內容確需調整且資金調整數額不超過概算總投資15%,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項目單位調整,同時向項目審批部門備案:
(一)根據黨中央、國務院和自治區部署,或國家行業主管部門有明確要求,確需改變建設內容的。
(二)確需對原項目技術方案進行完善優化的。
(三)根據所建政務信息化項目業務發展需要,在已批復項目建設規劃的框架下適當調整相關建設內容和進度的。
建設內容調整是指在批復的軟硬件清單內進行數量、參數的調整以及新增的建設內容。資金調整是指增加或減少建設內容的投資調整值中較大者與原批復概算總投資的比值不超過15%,新增的建設內容投資應不超過總投資5%且不超過200萬元。由招標采購形成的資金結余不計入上述投資調整范圍。
不符合上述情形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履行相應手續。
第三十一條  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過程中出現工程嚴重逾期、投資重大損失等問題,項目單位應當及時向項目審批部門報告,項目審批部門依照有關規定要求項目單位進行整改或暫停項目建設。
第三十二條  自治區財政廳統籌做好自治區本級政務信息化項目經費保障。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前置要件等前期工作的相關費用可納入項目單位部門預算。公共政務信息化項目、跨部門共建類項目、運維服務類項目經費應納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對第十三條中所列的項目,財政部門按規定程序追加保障。
第五章 驗收和績效評價管理
 
第三十三條 項目單位應在項目批復建設期內完成項目建設任務,組織完成初步驗收。完成初步驗收且項目試運行達到穩定狀態6個月內,項目單位向項目審批部門提交竣工驗收申請并附項目建設總結、初步驗收報告、財務報告、審計報告和安全風險評估報告(包括涉密信息系統測評審查合格證或非涉密信息系統網絡安全等級保護測評報告等)、密碼應用安全性評估報告、軟件測試報告(定制開發類軟件)、數據共享情況確認書、試運行報告(含用戶使用評價)等材料。項目審批部門適時組織或委托第三方進行竣工驗收。
項目單位不能按期申請竣工驗收的,應當向項目審批部門提出延期驗收申請。竣工驗收完成后,項目單位應當將驗收報告等材料報項目審批部門備案。
運維服務類項目由項目單位自行組織驗收。
第三十四條  項目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做好項目檔案管理工作,并探索應用電子檔案。未進行檔案驗收或檔案驗收不合格的,不得通過自治區政務信息化項目竣工驗收。
第三十五條  涉密信息系統建設項目應當由保密測評機構進行檢測評估,并經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審查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十六條 項目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可以開展項目事前績效評價工作。在建設期內每年年底前,對政務信息化項目績效目標執行情況進行評價,向項目審批部門提交項目績效自評報告。
(一)建設類項目績效評價報告主要包括建設進度和投資計劃執行情況。對于已投入試運行的系統,還應當說明試運行效果及遇到的問題等。
(二)采購服務類項目績效評價報告主要包括工作開展情況階段性總結和服務質量評價。對于重大問題,還應當提交情況說明專項報告等。
(三)運維服務類項目績效評價報告主要包括運維總結和運維質量評價,按運維單位形成評價報告。
第三十七條  項目單位應當在項目通過竣工驗收并投入運行后12至24個月內,依據政務信息化建設管理績效評價有關要求,開展自評價,并將自評價報告報送項目審批部門、財政部門。項目審批部門結合自評價情況,可以委托相應的第三方咨詢機構開展后評價工作。
第三十八條 項目審批部門、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績效評價和項目后評價結果的應用,根據評價結果對自治區政務信息化項目存在的問題提出整改意見,指導完善相關管理制度,并將項目評價結果作為下一年度安排投資和運維經費的重要依據。
第六章  運維管理
 
第三十九條 自治區本級政務信息系統運維實行分類管理:
(一)政府系統部門新建非涉密政務信息系統,項目竣工驗收后,由項目單位統一移交至自治區大數據中心運維。
(二)涉密政務信息系統、非政府系統部門的政務信息系統由項目單位自行運維。需由自治區大數據中心運維的,雙方協商確定。
第四十條 政務信息化運維應與自治區電子政務網絡、政務云以及其他可共享利用的基礎設施資源相銜接,集約、合理使用資源,避免閑置和浪費。
第四十一條 自治區政務服務與數據管理局、財政廳建立相關工作機制,加強自治區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投資和運維經費協同聯動,具體包括:
(一)對未按要求完成系統對接互通、數據歸集和共享數據資源的或者重復采集數據的政務信息系統,原則上不安排運維經費。
(二)對未接入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的政務服務、公共服務類項目,未接入統一協同辦公平臺的非涉密辦公類項目,原則上不安排運維經費。
(三)對于不符合密碼應用和網絡安全要求,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新建政務信息化項目,不安排運維經費。
(四)停用系統、僵尸系統不安排運維經費。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二條  項目單位應當接受項目審批部門及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配合做好績效評價、審計等工作,如實提供建設項目有關資料和情況,不得拒絕、隱匿、瞞報。
第四十三條 自治區政務服務與數據管理局、財政廳及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政務信息化項目是否符合國家政務數據共享的要求,以及項目建設中招標采購、資金使用、密碼應用、網絡安全等情況實施監督管理。發現有違反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或者批復要求的,應當要求項目單位限期整改。對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項目審批部門可對其進行通報批評、暫緩安排投資計劃、暫停項目建設、直至終止項目。
第四十四條 審計機關應當依法加強對政務信息化項目的審計,促進專項資金使用真實、合法和效益,推動完善相關制度政策。
第四十五條 網絡安全監管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自治區政務信息化項目的安全監管,并指導監督項目單位落實網絡安全審查制度要求。各項目單位應當嚴格遵守有關保密等法律法規規定,構建全方位、多層次、一致性的防護體系,按要求采用密碼技術,并定期開展密碼應用安全性評估和等級保護測評,確保政務信息系統運行安全和政務數據資源共享交換的數據安全。
第四十六條 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未履行審批、備案程序,或者因管理不善、弄虛作假造成嚴重超概算、質量低劣、損失浪費、安全事故或者其他責任事故的,相關部門應予以通報批評,并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相關部門或單位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截留、挪用政務信息化項目資金,或違反規定安排運維經費的,由有關部門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相關規定予以查處。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使用財政資金的其他項目中涉及的政務信息化項目,參照本辦法執行。各盟市可以參照本辦法制訂本地區的管理辦法。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政務服務與數據管理局會同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自治區本級政務信息化建設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內發改高技字〔2022〕1963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