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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認定和管理辦法》的通知

寧政辦規發〔2024〕3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自治區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寧夏回族自治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認定和管理辦法》已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4年11月21日                

    (此件公開發布)        

 

 

 

寧夏回族自治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認定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國務院關于促進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20〕7號)精神,認真落實《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推動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高質量發展的意見》(寧政發〔2021〕67號)具體要求,進一步規范自治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認定和管理工作,切實發揮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創新示范帶動作用,按照自治區黨委和政府關于持續推進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高質量發展的工作安排部署,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自治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以下簡稱自治區高新區),是指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科技園區。自治區高新區應堅持“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方向,以培育高新技術企業和發展高新技術產業為重點,以深化體制機制改革和營造良好創新創業生態為抓手,圍繞產業鏈部署創新鏈,改造提升傳統產業、培育壯大新興產業、前瞻布局未來產業,加快構建現代化產業體系,因地制宜發展新質生產力,全面提升發展能級和核心競爭力。

第三條  自治區高新區按照“統籌布局、優中選優、創新引領、節約發展”的原則,在自治區級開發區基礎上進行布局建設。

第四條  自治區科技廳負責自治區高新區的認定組織、統籌謀劃和督促指導工作,自治區高新區所在地級市人民政府負責自治區高新區的開發、建設、管理等工作,自治區有關部門按照職能職責對自治區高新區進行指導和支持。

第二章   條件程序

第五條  申請認定自治區高新區的開發區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基礎條件

1.開發區四至明確,土地利用結構和用地布局合理,符合土地集約利用要求,符合所在市、縣(區)國土空間規劃、經濟社會發展規劃。

2.開發區規劃、建設符合生態環境保護規定,通過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審查,近三年來未發生重大安全生產、環境保護事故和相關違法違規行為。

3.開發區內交通、通訊和能源等基礎設施完善,配套服務功能齊全。

(二)產業條件

1.主導產業明確。開發區主導產業產值占工業總產值的比例不低于60%,主導產業中至少有1個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產值占工業總產值的比例不低于15%。

2.高新產業集聚。開發區出臺了高新技術產業發展規劃,高新技術產業集聚度高,具備形成創新型產業集群的基礎和條件,具有較強的示范和帶動能力,并對未來產業進行前瞻謀劃和布局。

3.綠色成效顯著。開發區綠色低碳循環發展水平較高,萬元工業產值綜合能耗、水耗低于全區平均水平。

(三)創新條件

1.創新活力較強。開發區企業研發經費支出占主營業務收入比重年均增速高于全區研發經費投入強度增速;開發區技術合同成交額占所在市、縣(區)總額的50%以上,科技合作活躍,具有較好的產學研合作基礎。

2.科技企業集聚。開發區內國家高新技術企業數量不低于所在市、縣(區)總量的70%,且不少于15家;科技型中小企業數量不低于所在市、縣(區)總量的50%,高成長創新型企業數量不低于所在市、縣(區)總量的50%。

3.支撐服務有力。開發區擁有自治區級及以上科技創新平臺和研發機構5家以上;建有自治區級及以上科技類“雙創”載體1家以上。

(四)政策條件

1.開發區所在地級市人民政府重視開發區建設,把開發區作為實施創新驅動戰略的重要載體,出臺了支持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政策措施,對開發區高質量發展給予資金支持。

2.開發區管理機構設置科學,運行高效,能為創新創業和產業發展提供優質服務。

第六條 自治區高新區認定程序:

(一)開發區所在地級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區人民政府提出認定申請;

(二)自治區科技廳按照自治區人民政府意見,會同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廳、財政廳、自然資源廳、生態環境廳、水利廳、商務廳等部門組織專家對申請認定開發區進行實地考察評審論證,形成論證意見;

(三)自治區科技廳根據專家評審論證意見,提出擬認定建議,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定;

(四)自治區人民政府審定后,下達自治區高新區認定批復文件。

第七條 申請認定自治區高新區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自治區高新區認定申請書;

(二)認定自治區高新區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發展規劃;

(四)自然資源部門出具的開發區四至范圍坐標圖、國土空間規劃圖及土地集約利用通報等相關證明材料;

(五)生態環境部門出具的開發區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查意見;

(六)水利部門出具的開發區規劃水資源論證報告書審查意見;

(七)開發區所在地級市人民政府支持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和創新創業環境建設等政策文件;

(八)開發區所在地級市相關部門出具的開發區內企業研發經費投入強度、主導產業產值、高新技術產值、工業產值綜合能耗等證明材料;

(九)開發區內科技型企業、高成長創新型企業、科技創新平臺、研發機構、科技類“雙創”載體等證明材料;

(十)編制管理部門出具的開發區管理機構設置相關證明材料;

(十一)其他資料。

第三章  建設管理

第八條  開發區認定為自治區高新區后,可增掛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牌子。

第九條  自治區高新區所在市、縣(區)政府應把自治區高新區建設發展擺在區域發展的突出位置,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落實國家和自治區有關高新區的各項優惠政策,制定完善推動自治區高新區高質量發展的激勵措施,根據有關規定賦予自治區高新區市級和縣級經濟管理權限。

第十條 自治區高新區納入全國火炬統計數據監測范圍,每年3月底前填報年度發展報表、編制年度發展報告。年度發展報告經所在地級市科技管理部門審核后,報自治區科技廳備案。

第十一條 自治區高新區實行動態管理,每2年開展一次綜合評價。評價合格的,保留自治區高新區資格;評價不合格的,給予1年整改期,整改期結束經評價仍不合格的,撤銷自治區高新區資格。

第四章  支持政策

第十二條  鼓勵和引導區內外優質資源向自治區高新區聚集,在產業關鍵技術攻關、企業梯次培育、科技創新平臺布局、“雙創”載體建設、產學研合作、產業科技創新聯盟建設、創新聯合體組建、東西部科技合作、人才引進和培養等方面給予支持。

第十三條  對新認定的自治區高新區,自治區給予科技項目支持,項目資金總額不超過500萬元。

第十四條  支持在火炬統計數據監測及自治區開發區考核排名靠前,并在支撐區域創新驅動發展中作用明顯的自治區高新區創建國家高新區。對新獲批的國家高新區,自治區給予科技項目支持,項目資金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政府辦公廳負責解釋,具體工作由自治區科技廳承擔。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原《寧夏回族自治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認定和管理暫行辦法》(寧政辦發〔2017〕19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