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征求《湖北省數據產權登記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為深化湖北省數據要素市場化配置改革,加快數據產權結構性分置實踐,規范數據產權登記服務,現就《湖北省數據產權登記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歡迎社會各界積極參與,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建議:
一、通過電子郵件將意見建議發送至:hbssjjDATA@163.com;
二、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建議寄至:湖北省武漢市武昌區中北路28號省數據局數據資源處(郵政編碼:430071)。
征求意見起止時間:2024年11月1日至2024年11月14日24:00。
聯系人:李柏,15971460148;鐘正,18516537725
座機:027-87235648
附件:1.湖北省數據產權登記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
2.湖北省數據產權登記管理辦法(試行)起草說明
3.征求意見表(樣表)
湖北省數據局
2024年10月31日
第一條 為規范數據產權登記服務,保護數據要素市場參與主體合法權益,探索建立數據持有權、使用權、經營權結構性分置的數據產權運行機制,促進數據合規流通和開發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構建數據基礎制度更好發揮數據要素作用的意見》和《湖北省數字經濟促進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開展的數據產權初始登記、轉移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和續證登記等登記服務及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國家和省對公共數據資源和公共數據產品登記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數據資源,是指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組織在依法履職或經營活動中制作或獲取的,以電子或其他方式記錄、保存的具備原始性、可機器讀取、可供再利用的原始數據集合,以及依法合規對原始數據集投入實質性勞動形成的新數據集。
數據產品,是指對原始數據進行脫敏或者加工處理后形成的數據及其衍生產品和服務,包括但不限于數據集、數據分析報告、算法模型、數據可視化產品、數據指數、數據接口(API)、算法工具等。
登記機構,是指由本省數據產權登記工作主管部門管理的、提供數據產權登記服務的機構。
第三方專業服務機構,是指經注冊認證的,依法提供與數據產權登記有關的鑒定、技術、評估等服務的第三方機構。
數據產權登記,是指依登記主體申請,數據產權登記機構將數據資源或數據產品的權屬情況及其他事項進行記載并公示的行為。
數據存證,是指運用區塊鏈等可信技術通過數據存證平臺進行數據證據保管和驗證的行為。
登記憑證,是指登記機構基于申請人提交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相關材料,經審查后對數據產權歸屬的初步認定結果,作為登記主體持有數據產權并行使相關權利的證明文書。
第四條 數據產權登記遵循依法合規、誠實守信、自主自愿、公開透明、安全高效原則。
第五條 省級數據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數據產權登記管理工作,統籌推動湖北省數據產權登記平臺體系建設,指導數據產權登記機構確立統一的規則和標準,有序開展登記服務;積極推動跨地域登記規則及信息互認,探索公共數據、社會數據登記一體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各行業主管部門應根據各自職責,加強對本地區、本行業數據資源和數據產品登記的指導,積極推進數據產權登記相關工作。
網信、公安、財政、司法行政、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承擔數據產權登記過程中關于數據安全、不正當競爭等審查監管職責。
第六條 登記機構由省級數據主管部門授權設立或認定,通過官方渠道向社會公開。在滿足市場需要的同時嚴格管控數量,保證權威性。
登記機構在省域內設立分支機構的,需同時向省級數據主管部門和所在市(州)數據主管部門登記備案。
(一)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辦法有關規定開展工作;
第八條 構建以湖北省數據產權登記平臺(以下稱省登記平臺)為樞紐的湖北省數據產權登記平臺體系。
經授權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開展數據產權登記業務,且與省登記平臺完成對接、納入統一監管的平臺,均屬于湖北省數據產權登記平臺體系的范疇。
省登記平臺制定全省統一的數據產權登記憑證編碼規則和憑證數據匯聚、查驗標準,實現全省統一的登記憑證查詢、核驗服務,探索建立全國性跨區域、跨系統互認互信規則。湖北省數據產權登記平臺體系內的其他登記平臺須按照統一標準建設,推動登記信息向省登記平臺匯聚。
第九條 登記機構依托登記平臺開展登記業務,提供如下服務:
(二)數據產權登記申請、受理、審查、公示和憑證發放、憑證查詢校驗等全生命周期服務;
(三)與數據產權登記業務有關的政策解讀、業務咨詢、業務培訓和場景推薦等服務;
(一)建設和運營數據產權登記平臺,落實國家密碼管理法規政策要求,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運行商用密碼保障系統,定期開展安全性評估。
(二)執行全省統一的登記管理要求,依法擬定數據產權登記的相關業務規則和收費目錄,并經對應層級的數據主管部門備案后公布。
(三)管理和維護登記信息,確保登記信息安全、完整以及合規使用。
(四)依法對與數據產權登記業務有關的數據、文件和資料負有安全保密義務。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監管需要外,登記機構不得將以上受理登記材料進行披露或者對外提供。
(五)發現有違反網絡安全、數據安全、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侵犯個人隱私和商業秘密的行為,依法采取必要的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并向有關監管部門報告。
(六)按要求定期向省級和本級數據主管部門報送登記服務、平臺運行等工作情況及其他要求報告的有關信息。
第十一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可作為登記申請人,以合法取得的數據資源或數據產品為登記對象發起登記申請,由登記機構進行審核、管理并配發唯一賬戶編碼,實現對登記申請、登記材料及登記憑證的全過程統一管理。
(二)按照要求如實提交登記材料,并對登記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負責;
(三)確保登記的數據資源及數據產品來源合法、內容合規、權利明晰。
第十三條 登記申請人完成登記并取得登記憑證后,成為合規登記主體,享有如下權益:
(一)登記對象相應的數據持有權、數據使用權、數據經營權等相關權利。
數據持有權,是指數據資源或數據產品持有方對數據資源或數據產品依法持有、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數據使用權,是指數據加工使用方在授權范圍內以各種方式、技術手段使用、分析、加工數據的權利。
數據經營權,是指對自身持有數據、合法采集公開數據或通過數據持有方授權開展實質性加工和創新性勞動形成的數據產品依法經營、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二)經登記機構審核后獲取的數據資源或數據產品登記憑證,可作為數據交易、數據資產入表、質押融資、數據要素型企業認定、會計核算、爭議仲裁的可信依據。
第十四條 第三方專業服務機構應具備相應的資質或技術能力,向登記申請人及登記主體提供數據產權登記相關服務。服務內容主要包括數據托管、合規認證、安全審計、質量評估、資產評估、數據金融、數據公證、爭議仲裁、人才培訓等。
第十五條 第三方專業服務機構履行職責時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遵循合法原則,知道或應當知道數據交易存在違法違規情形的,應拒絕或及時終止提供相關服務;
(二)遵循獨立原則,依法獨立完成委托事項,對于任何組織和個人的不當干預應當予以拒絕;
(三)遵循客觀原則,按照協議(合同)約定事項依法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地開展合規性和真實性審查,對出具的專業報告負責,不得出具違法、不實的報告;
(四)遵循規范原則,履行必要審查程序,合理選取具有代表性的數據樣本,對數據產權進行必要的核查驗證,形成結論并出具專業報告;
(五)遵循回避原則,不應當與委托審查的登記申請人存在利益關聯。
第十六條 數據產權登記包括初始登記、轉移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和續證登記。
登記機構根據不同登記類型發放相應數據產權登記憑證。
第十七條 申請數據持有權初始登記的,應向登記機構提交下列材料:
(四)數據基本信息表,主要包括數據(產品)名稱、數據來源、數據類別、產生方式、所屬行業、覆蓋地區、更新頻次等;
(五)數據來源合法性證明及相關說明書和責任承諾書;
第十八條 申請數據使用權初始登記的,應當向登記機構提交下列材料:
(三)數據基本信息表,主要包括數據(產品)名稱、數據來源、數據類別、產生方式、所屬行業、覆蓋地區、更新頻次等;
(四)數據授權證明材料,包括授權人、被授權人、授權權益、授權方式、保密要求、使用限制、使用期限等。
第十九條 申請數據經營權初始登記的,應當向登記機構提交下列材料:
(四)數據基本信息表,主要包括數據(產品)名稱、數據來源、數據類別、產生方式、所屬行業、覆蓋地區、更新頻次等;
(五)數據產品關聯的數據資源,若為初始取得,應提供數據來源合法性證明及相關說明書和責任承諾書;若為授權獲得,應提供數據授權證明材料,包括授權人、被授權人、授權權益、授權方式、保密要求、使用限制、使用期限等;
第二十條 登記主體在省登記平臺完成數據資源或數據產品初始登記的,在湖北省數據流通交易平臺(以下稱省交易平臺)可共用登記材料,實現便捷上架;數據需求方在交易平臺完成數據交易后,通過省交易平臺和省登記平臺的互聯互通機制,實現數據使用權的便捷登記。
第二十一條 數據產權的權利主體發生變更的,新權利主體可向登記機構申請轉移登記。申請轉移登記的登記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四)第三方專業服務機構出具的轉移真實性和合法性的實質性審核材料;
第二十二條 原登記內容發生變化或者需更正原登記內容的,登記申請人可向登記機構申請變更登記。登記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第二十三條 登記主體因解散、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或者其他原因終止營業,或者無法繼續經營,或者主動放棄相關權益或權利期限屆滿,導致數據相關權利不可復原或滅失的,可向登記機構申請注銷登記。登記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第二十四條 登記憑證有效期三年,自發證之日起計算。登記數據來源涉及授權運營的公共數據或依協議獲取的其他數據,其協議期限不超過三年的,登記憑證期限以授權運營截止日或相關協議截止日為準。
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登記主體應在期滿前60日內通過省登記平臺申請續證登記。如申請續證登記時原登記內容已變更,參照變更登記要求提交新的申請材料辦理登記。
續證有效期為三年,自上屆有效期滿次日起算。期滿未辦理續證手續的,由登記機構進行注銷登記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機構不予辦理登記:
(二)數據獲取方式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或應獲得數據來源方授權而未獲得授權;
第二十六條 數據產權登記按照登記申請、登記審查、登記公示、憑證發放等程序組織實施。具體流程如下:
(一)登記申請。登記申請人應當根據登記權利類型在登記平臺提交相應的登記材料;同時申請多個權利登記的,相關材料可在登記平臺共用。
(二)登記審查。登記機構收到登記申請后,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材料的審查。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規定要求的,進入登記公示環節;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要求的,應當于3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登記申請人補正。登記申請人應當在收到補正通知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補正,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撤回登記申請。
(三)登記公示。登記機構將審查通過的可公開的登記信息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10個工作日;公示不通過的,終止登記。
(四)憑證發放。公示通過的,登記機構向登記主體發放統一制式的登記憑證,注銷登記發放注銷憑證。
數據存證和第三方專業機構合規審查是數據持有權和數據經營權初始登記的前置程序。數據申請人應在與登記平臺互聯互通的數據存證平臺或業界公認的區塊鏈存證平臺完成數據存證,獲取數據存證證明材料,并委托第三方專業服務機構出具合規審查報告。
第二十七條 探索推行容缺受審制度。在登記申請基本要件具備、主要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并且登記申請人承諾在規定期限內提供規定材料的情況下,由登記機構先行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材料、時限和超期處理辦法,待材料完整后按照規定程序進行登記。
第二十八條 數據產權登記憑證由省級數據主管部門統一監制,登記機構填寫、核發。登記憑證包含證書編號、數據名稱、產權類型、登記主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有效期等相關信息,一般采用電子方式發放,支持相關信息查詢與驗證。
第二十九條 在公示期內對登記提出異議的,登記機構應當根據異議雙方陳述的事實和理由、提交的相應證明材料協調異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建議異議雙方通過仲裁機構、司法機關處理。
公示期內,對于有異議的登記,中止登記。異議在受理之日起30日內得到解決的,繼續登記;不能提供有效解決結果的,終止登記。
第三十條 對已經完成的登記提出異議的,登記機構應當對該登記進行異議標識,并根據異議雙方陳述的事實和理由、提交的相應證明材料協調異議雙方協商解決;協調不成的,由異議雙方協商解決或者通過仲裁機構、司法機關處理,登記機構根據協商結果或者仲裁決定、司法機關生效裁決做出相應處理。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機構可以撤銷登記:
(一)登記申請人在申請登記時隱瞞真實情況或以偽造材料等欺騙手段獲準登記;
(二)根據最終的司法判決或有關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撤銷登記;
第三十二條 登記機構應當以電子形式設立統一的數據產權登記簿,對登記的數據產權信息統一管理。登記機構應當為以下情形提供登記信息查詢服務:
(二)監察機關、法院、檢察院和公安機關等依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查詢和取證;
第三十三條 登記機構應當對登記全流程信息進行上鏈保存,妥善保存有關原始文件、資料和登記憑證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0年;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四條 各級數據主管部門會同網信、公安、財政、司法行政、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統稱監管部門),建立跨部門協同監管機制,研究數據產權登記工作重大事項,協調解決重大問題。
(二)對登記工作中檢查發現或者投訴舉報的問題依照法律法規進行處理處罰;
第三十六條 省級數據主管部門統籌開展全省登記機構資格認定和能力評估。登記機構不再滿足承擔登記機構職能所需條件時,由省級數據主管部門撤銷原登記機構數據產權登記資格。
第三十七條 登記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符合登記條件的登記申請不予登記,對不符合登記條件的登記申請予以登記;
(二)擅自篡改、毀損、偽造數據產權登記信息和登記憑證;
(三)泄露數據產權登記資料、登記信息等行為,損害國家安全、公共利益和第三方合法權益;
(四)利用數據產權登記信息進行不正當活動,或者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行為;
第三十八條 登記主體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采用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等欺騙手段騙取登記;
第三十九條 第三方專業服務機構出具專業報告時,應當保證報告的合法性、真實性、客觀性、準確性和完整性,因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信息泄露或者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情形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建立數據產權信用制度。對于違法違規的登記主體、登記機構、第三方專業服務機構,予以降低信用等級評分、禁止從事數據產權登記相關業務等處罰。
第四十一條 建立數據產權登記創新容錯機制。數據產權登記相關方按照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開展登記工作,確已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和相關責任義務,非因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以權謀私,或者由于難以預見、難以避免的因素以及不可抗力、不可控因素未造成嚴重后果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從輕、減輕或免予追責。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由湖北省數據局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試行。期間,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對數據產權登記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