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委辦局、各直屬機構:
《長春市數據產權登記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長春市政務服務和數字化建設管理局
2024年9月10日
(此件公開發布)
長春市數據產權登記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制定目的
為規范數據產權登記行為,保護數據要素市場參與主體的合法權益,促進數據作為生產要素開放流動和開發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吉林省大數據條例》《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構建數據基礎制度更好發揮數據要素作用的意見》等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結合長春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用語定義
本辦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ㄒ唬祿Y源:是指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組織基于數據來源方授權,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采集加工形成的數據;
?。ǘ祿a品:是指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組織通過對數據資源投入實質性加工形成的數據和數據衍生產品,包括但不限于數據集、數據分析報告、數據可視化產品、數據指數、API 數據、加密數據等;
?。ㄈ┑怯洐C構:是指在數據產權登記主管部門完成備案,對外提供數據產權登記服務的機構;
(四)登記主體:是指享有數據資源或數據產品相關權益,并向登記機構發起登記行為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組織;
?。ㄎ澹祿a權登記:是指數據產權登記機構將數據資源和數據產品的權屬情況及其他事項進行記載的行為;
?。祿a權登記證書:是指登記機構基于申請人提交的合約等具有法律效益的相關材料,經審查后對數據產權歸屬的初步認定結果,作為登記主體持有數據產權并行使相關權利的憑證;
?。ㄆ撸┑谌椒諜C構:是指對數據資源和數據產品的真實性和合規性進行實質性審查,并出具相應審查報告的機構。
第三條 適用范圍
數據資源和數據產品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首次登記、轉移登記、變更登記、續展登記、注銷登記適用本辦法。
數據知識產權登記按有關規定執行,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基本原則
數據產權登記應當遵循制度創新、分步推進、依法合規、自愿登記、促進流通、規范統一、公開透明、安全高效的原則,確保國家安全、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不受侵犯。
第五條 部門職責
市政務服務和數字化建設管理局是本市數據產權登記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全市數據產權登記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制定全市數據產權登記管理規章制度,規范數據產權登記行為;
(二)指導登記機構制訂相關標準,依托數據產權登記平臺,開展跨地域數據產權登記規則互認;
?。ㄈ嚓P部門建立數據產權登記監管工作協同機制,對登記機構和登記主體進行管理,指導數據產權登記活動依法有序開展。
市委網絡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辦公室、市公安局、市國家安全局、市財政局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承擔數據產權登記監管職責。各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指導登記機構完善管理細則,對相應行業數據資源和數據產品登記進行指導和管理。
第二章 登記主體
第六條 登記主體構成
登記主體可自行申請登記,也可以委托代理機構辦理數據產權登記。受委托辦理登記事宜的,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遵守有關法律規定,不得提供虛假信息或材料。
合作處理數據的,應當共同提出申請。接受他人委托處理數據的,可以根據協議由委托方或雙方共同提出申請。
第七條 登記主體權利
登記主體具有以下權利:
經登記機構審核后,獲取數據產權登記證書,可為數據交易、融資抵押、數據資產入表、會計核算、爭議仲裁提供參考。
第八條 登記主體義務
登記主體具有以下義務:
?。ㄒ唬┑怯浿黧w應確保登記申請材料及登記內容的真實性和完整性,確保所登記的數據資源或產品來源合法、內容合規、授權明晰;
(二)數據資源或產品登記后,登記主體需在保護公共利益、數據安全和數據來源者合法權益的前提下,使用或授權他人使用數據資源,依法使用和處分數據產品。
第三章 登記機構
第九條 登記機構職能
登記機構履行下列職能:
?。ㄒ唬嵭袛祿Y源和數據產品登記管理,執行數據服務、登記審查、爭議處置等業務規則和技術標準,增強業務運行的可操作性和規范性;
?。ǘ祿Y源和數據產品產權登記受理、審核、公示和發證等;
(三)依法提供與數據產權登記業務有關的查詢、信息、咨詢和培訓服務;
?。ㄋ模┙⒌怯浶畔炔抗芸刂贫?,采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系統安全、穩定運行;
?。ㄎ澹┰跀祿a權登記工作主管部門指導下,制定完善第三方服務機構管理指南,定期開展第三方服務機構質量監督;
?。┭芯客晟茢祿a權登記新方式,探索將數據產權登記應用于企業數據資產確認、融資抵押、數據要素型企業認定和數據生產要素統計核算等;
?。ㄆ撸┙浿鞴懿块T批準的其他業務。
第十條 登記信息保存
登記機構應運用區塊鏈等相關技術,對登記信息進行上鏈保存,并妥善保存登記的原始憑證及有關文件和資料。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十年。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十一條 公開事項
登記機構應當公開業務規則、與數據產權登記業務有關的主要收費項目和標準。登記機構制定或者變更業務規則、調整數據產權登記主要收費項目和標準等,應當征求相關市場參與人的意見并報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保密義務
登記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對與數據產權登記業務有關的數據、文件和資料負有保密義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機構應當辦理:
?。ㄒ唬┑怯浿黧w查詢其有關數據和資料;
?。ǘ祿灰讏鏊男袦嗜雽彶槁氊熞蟮怯洐C構提供相關數據和資料;
?。ㄈ┤嗣穹ㄔ?、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和主管部門等依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查詢和取證;
(四)其他法律、法規規定應當辦理的情形。
第四章 登記行為
第十三條 登記編號
數據產權登記以一項數據資源或數據產品為登記單位,每個登記單位擁有唯一的登記編號。
第十四條 登記類型
數據產權登記類型包括首次登記、轉移登記、變更登記、續展登記、注銷登記。辦理轉移登記、變更登記、續展登記、注銷登記前,需辦理首次登記。
第十五條 首次登記
首次登記是指數據資源或數據產品的第一次登記,是對數據資源或數據產品持有、使用、經營等相關權利歸屬及相關情況的記錄。
首次登記程序為申請、受理、審查、公示和發證。首次登記申請主體為數據資源或數據產品的持有人。申請主體辦理登記前,應當與其他利害關系人就登記內容達成一致。
申請首次登記的登記主體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首次登記申請表;
?。ǘ┤魹閿祿Y源首次登記,提交數據資源基本信息表,主要內容包括數據來源、數據規模、所屬行業(或領域)、覆蓋地區、更新頻次、時間跨度等;
?。ㄈ┤魹閿祿a品首次登記,提交數據產品基本信息表,主要內容包括應用場景、所屬行業、覆蓋地區、數據來源取得方式等;
?。ㄋ模祿碓床牧?,說明數據來源并提供依法依規獲取的相關證明;
(五)第三方機構出具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審核材料;
(六)登記主體自然人身份證明或主體資格證明材料;
(七)法律、行政法規以及登記機構登記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材料。
數據產權首次登記包含形式審查和實質性審查。登記機構進行形式審查,第三方服務機構進行實質性審查,登記申請時登記主體需提交第三方服務機構出具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審核材料。
第十六條 轉移登記
數據資源或數據產品持有主體發生變更的,新權利主體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轉移登記。
轉移登記程序為申請、受理、審查和發證。申請轉移登記的登記主體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ㄒ唬┺D移登記申請書;
(二)新權利主體身份證明材料;
?。ㄈ祿Y源或數據產品轉移證明材料;
?。ㄋ模┑谌椒諜C構對于轉移真實性和合法性的實質性審核材料;
(五)在與登記機構銜接互認的交易場所中獲得數據資源相應權利轉移的,無需再次提交上述第二到第四條材料。
第十七條 變更登記
原登記內容發生變化或需更正原登記內容的,相應登記主體應及時向登記機構申請變更登記。
變更登記程序為申請、受理、審查和發證。
申請變更登記的登記主體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變更登記申請書;
?。ǘ┳兏鼉热莸淖C明材料;
(三)登記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條 注銷登記
登記主體可向登記機構申請數據資源或數據產品的注銷登記。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等情形導致原權利主體的數據資源或數據產品相關權利滅失的,由新權利主體進行注銷或轉移登記;如無新權利主體,則由登記機構對相關數據資源或數據產品進行注銷。
第十九條 續展登記
申請人應當在期滿前一個月內按照規定辦理續展登記手續。每次續展登記的有效期為三年,自上一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期滿未辦理續展手續的,由登記機構注銷登記。
第二十條 材料審查
登記機構依據本辦法規定對數據產權登記申請事項進行形式審查。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本規則要求的,登記機構應當在接到材料三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材料,申請人應于十個工作日內予以補正。無正當理由逾期不答復的,視為撤回登記申請。
第二十一條 不予登記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機構不予辦理登記:
(一)關系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重要民生、重大公共利益等的國家核心數據;
?。ǘ祿@取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應獲得數據來源方授權而未獲得授權的;
(三)存在尚未解決的權屬爭議的;
?。ㄋ模┓?、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條 登記公示
登記機構應對符合數據產權首次登記、轉移登記、變更登記、續展登記、注銷登記要求的,在登記平臺進行公示,公示期為十個工作日。公示內容包括登記主體、登記證書編號、數據資源或產品名稱、應用場景、數據來源簡要說明等信息。
第二十三條 異議處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可對數據產權登記內容提出異議,異議申請人向登記機構申請異議時,應提交人民法院判決、裁定或仲裁機構裁決等法律文書,登記機構依法進行終止、變更、注銷等相應處置,并告知權利相關人。
第二十四條 證書發放
公示結束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登記機構對登記申請依法予以核準,發放數據產權登記證書。
第二十五條 證書使用
登記證書的有效期為三年,自登記公告之日起計算。以協議獲取的公共、企業、個人數據,其協議有效期限自登記公告之日起計算,不足三年的,以相關協議截止日期為有效期。
第五章 監督與管理
第二十六條 監管部門
市政務服務和數字化建設管理局會同市委網絡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辦公室、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財政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以及各行業主管部門,建立跨部門的協同監管機制,加強對數據產權登記監督管理,協調、督促相關監管部門對檢查發現或投訴舉報的問題依照法律法規進行處理處罰。登記機構應當積極配合監督檢查,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工作底稿及相關資料。
第二十七條 自律監管
登記機構應當建立數據產權登記監控制度,發現有違反市場監督管理、網絡安全、數據安全等方面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侵犯個人隱私和商業秘密的,應當依法采取必要的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并向行業監管部門和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八條 安全措施
登記機構應當建設保護數據傳輸、存儲和使用安全的基礎設施,關鍵設備應采用自主可控的產品和服務,對重要系統和數據庫應進行容災備份,同時應制定定期檢查和測試制度及數據安全事件應急預案,定期開展登記平臺的系統安全、運行環境安全、存儲安全、通信網絡安全、數據安全、系統軟件安全等檢查,數據安全等級保護測試和滲透測試,加強防攻擊、防泄漏、防竊取的監測、預警、控制和應急處置能力建設。
第二十九條 保密措施
登記機構和第三方服務機構應當實施保密措施,確保數據產權登記相關材料不被泄露或用于不正當活動。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登記主體法律責任
登記主體應當按照登記平臺提示項目如實登記,并對登記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負責。辦理登記時,存在提供虛假材料等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登記主體自行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因登記主體填寫錯誤等情形導致不能正確登記的,其后果由登記主體自行承擔。
第三十一條 登記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法律責任
登記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因登記錯誤給他人造成損害,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登記機構工作人員進行虛假登記,損毀、偽造數據產權登記證明,擅自修改登記事項,泄露數據產權登記信息,利用數據產權登記信息進行不正當活動,或者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行為的,依法給予處分;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第三方服務機構法律責任
第三方服務機構出具評估報告或其它審查報告時,應當保證報告的客觀性、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因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信息泄露或其它違反法律法規、行業規則的情形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最終解釋單位
本辦法由長春市政務服務和數字化建設管理局負責解釋、修訂。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實施日期
本辦法自2024年9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