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各相關單位:
為發揮財政資金在金融服務模式創新中的引導作用和杠桿效應,進一步賦能科技型中小企業發展,區財政制定了《關于財政支持金融服務模式創新 賦能科技型中小企業高質量發展的實施辦法》現予印發,請認真執行。
上海市松江區財政局
2024年12月11日
關于財政支持金融服務模式創新 賦能科技型中小企業高質量發展的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松江區委、區政府關于創新完善金融服務模式,賦能科技型中小企業高質量發展的工作要求,為進一步發揮財政資金支持作用,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重點支持符合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的企業,優化支持具有科技成果轉化前景、硬科技含量高的研發類科創項目落地。
第三條 財政支持金融服務模式創新,要聚焦科技型中小企業全生命周期成長路徑,構建科技型中小企業從孵化培育、成長扶持到做大做強的梯次培育體系,推動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鏈、產業鏈、資金鏈、人才鏈深度融合。
第二章 支持方式
第四條 通過設立財政支持金融服務模式創新專項資金池,發揮政府資金在金融服務模式創新中的引導作用和杠桿效應,進一步賦能科技型中小企業發展。
第五條 支持撥投結合,打通創新孵化最后一公里。設立1億元規模的科技型中小企業撥投結合資金池(簡稱“撥投結合資金池”),重點支持初創期科技型中小企業引領性、顛覆性技術項目轉化落地,進一步創新科研成果轉化孵化模式。
(一)支持長三角國家技術創新中心“撥投結合”項目。單個項目財政累計支持的研發合作資金原則上不超過項目總投入的50%,項目孵化期一般不超過三年,最高扶持金額1500萬元。
(二)支持區級遴選的“撥投結合”項目。對單個項目累計支持的資金原則上不超過項目總投入的50%,項目孵化期原則上不超過三年,最高扶持金額500萬元。
第六條 發揮政府產業引導基金對社會資本參與投資科技型中小企業的撬動作用。堅持投早、投小、投硬,充分發揮10億元規模政府產業引導基金的杠桿作用,重點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早中期股權融資,引導金融資本和社會資本跟進投入。
(一)支持符合本區重點產業導向的科技型中小企業發展和關鍵核心技術成果轉化項目落地。
(二)支持優先納入政府產業引導基金投資考察和支持范圍,原則上政府產業引導基金直接投資的企業中,科技型中小企業數量占比不低于50%。
第七條 持續完善科技型中小企業政策性融資擔保機制。設立1億元科技型中小企業政策性融資擔保資金池,主要用于金融機構風險補償、企業貼息貼費和金融機構獎勵以及創投機構早期投資的風險補償等,撬動金融資本參與解決科技型中小企業成長過程中的融資難、融資貴問題。
(一)支持政策性融資擔保機構服務能級提升。進一步發揮區級擔保機構功能,探索市區兩級政策性融資擔保合作模式,推進區級“批次包”試點,縮短企業融資申請響應時間和辦結時間,逐步實現“秒批秒貸”。
(二)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降低綜合融資成本。推動“政銀保擔”制度創新,企業通過區內外擔保機構(含融資租賃“批次擔保”業務)獲得信貸貸款的,給予擔保費、保險費補貼和最高50%的利息補貼。
(三)支持合作銀行加大信貸支持力度。加大合作銀行風險補償力度,在市政策性融資擔保風險補償的基礎上提高1%的風險代償上限。對考核優秀的合作銀行,給予政府投資項目資金監管賬戶開設、政府性資金托管等財政性資金監管業務合作,以及最高200萬元的業務獎勵。
第八條 加大產業扶持資金向科技型中小企業傾斜力度。統籌整合10億元區級產業扶持資金向科技型中小企業傾斜,助力科技型中小企業不斷發展壯大。
(一)區級產業部門在現有產業扶持資金規模內,優先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立項,原則上科技型中小企業數量應不低于50%。
(二)優先納入產業扶持資金支持范圍,建設類項目向產業部門申請首款撥付比例可以提高至50%。
第三章 管理機制
第九條 本辦法涉及的財政資金(不含政府產業引導基金)納入區級職能部門預算。
撥投結合資金池納入區科委部門預算,由區科委根據實際需求按年度編制預算,資金在政策期內滾動使用;
政策性融資擔保資金池納入區財政局部門預算,由區財政局根據實際需求按年度編制預算,資金在政策期內滾動使用;
政府產業引導基金按照基金章程管理。
第十條 撥投結合資金池以項目化方式運作,經相關盡調、評審等規范流程,由區科委根據確定扶持的項目資金需求完成資金撥付。下年度資金申請前,企業應配合完成上年度資金使用情況專項審計。撥投結合資金池支持的項目,原則上支持期內不再重復享受其他區級企業扶持政策。
政策性融資擔保資金池中,風險補償資金由合作銀行向區財政局提交申請材料,區財政核實后撥付至合作銀行;重點企業貼息貼費由企業根據年度申報指南進行申請,區財政局審核后撥付至企業;合作銀行業務獎勵由區財政局根據業務考核結果獎勵給合作銀行。
政府產業引導基金按照基金管理章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區級相關部門按照職能分工,履行相應管理職責。
(一)區科委負責落實撥投結合工作,牽頭明確支持標準和范圍,建立項目儲備工作機制,并建設儲備項目庫,開展相關政策宣傳;
(二)區財政局負責落實政策性融資擔保工作,統籌安排本方案涉及的資金預算,定期對資金效益開展績效評價;
(三)區經委、發展改革委、國資委等部門主要負責企業推薦以及配合做好政策宣傳;
(四)區審計局負責對政策的執行情況開展專項審計;
(五)區國投公司主要負責政府引導基金的日常管理,協助對接社會資本。
第十二條 切實加強資金監督管理。本辦法涉及資金按照預算管理規定執行,嚴禁截留和挪用。對弄虛作假騙取專項資金、擅自改變資金用途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財經紀律的行為,將追究項目單位和主要負責人的責任,并追回已撥付資金。資金使用接受各級審計監督檢查,區財政部門定期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績效評價。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由區財政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