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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上海市小型餐飲服務提供者臨時備案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

滬府規〔2024〕13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現將《上海市小型餐飲服務提供者臨時備案監督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6日

上海市小型餐飲服務提供者臨時備案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條(目的與依據)

  為滿足人民群眾消費需求,保障食品安全,引導、督促尚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小型餐飲服務提供者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依法開展食品經營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條例》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對人民群眾有需求且不影響周邊居民正常生活,有固定經營場所,經營面積及規模較小,符合食品安全和加工衛生要求,尚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小型餐飲服務(以下簡稱“小型餐飲”)提供者的臨時備案及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工作原則)

  本市按照“分類施策、從嚴監管、減少存量、嚴控增量”的原則,對尚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小型餐飲實施綜合治理。

  第四條(政府職責)

  區和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從合理布局、方便群眾出發,完善區域商業規劃,加強住宅區、商務區、工業區等區域的餐飲服務配套建設,引導小型餐飲提供者改善條件、提高管理水平。

  鄉鎮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對轄區內符合本辦法要求的小型餐飲提供者實施臨時備案,組織協調相關部門對未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且未辦理臨時備案從事食品經營活動開展查處工作。鼓勵鄉鎮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對經臨時備案的小型餐飲提供者實行店招店牌、環境衛生等規范化管理。

  第五條(部門職責)

  各相關部門依法監督管理本市經臨時備案的小型餐飲提供者,并組織提供相應的便利服務,具體分工如下:

  (一)市市場監管部門負責統一組織、協調各區市場監管部門實施市場監督管理;

  (二)區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對經臨時備案的小型餐飲提供者違反食品安全、廣告管理等行為實施監督管理,督促小型餐飲提供者在店內公示臨時備案卡等相關信息,依法做好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

  (三)商務部門負責完善區域商業規劃,協調城鄉餐飲服務網點布局;

  (四)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對違反餐飲業污染防治規定等行為實施監督管理;

  (五)綠化市容部門負責對餐廚廢棄油脂和餐廚垃圾收運、處置行為實施監督管理;

  (六)房屋管理部門負責對經營用房使用行為實施監督管理;

  (七)消防部門負責對小型餐飲提供者遵守消防法律、法規的情況實施監督管理;

  (八)城管執法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負責對違反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違章搭建等違法行為依法進行查處;

  (九)其他有關部門依照職責配合做好有關監督管理工作,并提供相應的便利服務。

  各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對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或未辦理臨時備案從事食品經營活動開展綜合治理。

  第六條(違規經營綜合治理)

  本市將整治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或未辦理臨時備案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納入違法違規經營綜合治理范圍。

  區政府對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區相關部門對小型餐飲提供者的臨時備案、事中事后監管等綜合治理履職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七條(實施網格化管理)

  區和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本市食品安全網格化管理的規定,將經臨時備案的小型餐飲提供者經營行為納入轄區城市網格化管理體系,對檢查中發現的食品安全事件實行派單調度,并督辦核查,協調同級責任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及時予以處置。

  第八條(行業自律)

  行業協會對經臨時備案的小型餐飲提供者加強食品安全培訓、指導和服務,通過制定服務規范,引導小型餐飲提供者依法誠信經營,并督促其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取得食品經營許可。

  第九條(臨時備案)

  小型餐飲提供者從事食品經營活動,應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并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標準要求。

  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但符合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應向所在地的鄉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辦理臨時備案。

  第十條(臨時備案條件)

  申請小型餐飲提供者臨時備案的,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可經營品種包括熱食類食品、冷食類食品(僅簡單制售)和自制飲品。

  (二)經營場所位于固定建筑物內,與公共廁所、倒糞池、化糞池、污水池、垃圾場等污染源直線距離25米以上,經營場所內無圈養、宰殺活的畜禽類動物的區域。

  (三)經營場所不兼用于個人日常生活,具有合理的工藝流程布局,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符合餐廚垃圾、餐廚廢棄油脂處置的相關要求。

  (四)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經營場所和設備設施(具體要求由市市場監管部門另行組織制定,并向社會公布)。

  (五)相關食品從業人員依法經食品安全培訓并考核合格。

  (六)符合生態環境、消防安全、市容環境衛生等法律法規要求。

  第十一條(申請材料)

  申請小型餐飲提供者臨時備案的,應向所在地的鄉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提供以下材料(如果材料有市電子證照庫已歸集的,鼓勵推廣應用電子證照):

  (一)小型餐飲提供者臨時備案申請表;

  (二)經營負責人身份證明,委托其他人代辦的,還應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證明;

  (三)從事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從業人員有效健康證明;

  (四)合法使用房屋證明或區政府規定的其他房屋使用證明材料,租賃場所經營的還需提供租賃協議;

  (五)符合臨時備案條件、餐廚廢棄油脂和餐廚垃圾處置、異味處理、油煙和煙塵等污染物排放的食品安全、生態環境、市容環境衛生以及消防安全要求的承諾。

  鼓勵鄉鎮政府和街道辦事處運用信息化手段,拓展網上申請辦理途徑,實現政務服務便捷化。

  第十二條(臨時備案辦理)

  鄉鎮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在辦理臨時備案前,應結合實際,征求相關部門、經營場所周圍居民、物業等意見。

  鄉鎮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對經臨時備案的小型餐飲提供者,發放《便民飲食店臨時備案公示卡》,并將臨時備案信息通報所在地的區市場監管、生態環境、房屋管理、消防、城管執法、綠化市容等部門。相關部門要加強信息共享,增加“一網通辦”辦理渠道,配合鄉鎮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做好臨時備案辦理工作。

  第十三條(禁止行為)

  經臨時備案的小型餐飲提供者禁止開展以下經營行為:

  (一)經營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食品的行為;

  (二)經營冷食類、生食類等高風險食品的行為,僅簡單制售的冷食類食品除外;

  (三)經營產生油煙、異味、廢氣的熱食類食品等可能影響周邊居民正常生活的食品的行為。

  第十四條(其他經營要求)

  經臨時備案的小型餐飲提供者除依法從事食品經營外,還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照臨時備案的經營品種和方式從事食品經營活動,不得超范圍從事食品經營活動;

  (二)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懸掛《便民飲食店臨時備案公示卡》,公示從業人員健康證明和食品安全量化分級等信息;

  (三)食品從業人員保持個人衛生、著裝清潔;

  (四)記錄和保留載有所采購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票據憑證;

  (五)避免食品在加工、存放、操作過程中發生交叉污染或腐敗變質;

  (六)使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包裝材料、容器、售貨工具和洗滌劑、消毒劑;

  (七)依法使用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和要求的餐飲具,不主動提供一次性餐具;

  (八)食品加工用水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對人體安全、無害,防止對食品造成污染;

  (九)符合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制要求,做好環境衛生管理,不跨門或占道經營。餐廚廢棄油脂、餐廚垃圾由符合規定的單位收運,并保存收運服務聯單;

  (十)符合生態環境要求,排放的油煙、煙塵等污染物不超過生態環境部門規定的標準;

  (十一)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經營場所符合燃氣安全及防火規范規定。

  第十五條(臨時備案期限)

  小型餐飲提供者臨時備案的有效期為一年。經營所用房屋租賃期不滿一年的,有效期以租賃期為準。

  經臨時備案的小型餐飲提供者經營品種、方式、條件發生變化的,應當向鄉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申請重新辦理臨時備案。

  臨時備案有效期屆滿并需延續的,小型餐飲提供者應在有效期屆滿前30日申請辦理延續,延續的次數一般不超過2次。

  重新辦理和延續的,按照首次辦理臨時備案的相關要求執行。

  第十六條(經營者責任)

  經臨時備案的小型餐飲提供者應依法從事食品經營活動,按照國家和本市要求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做好食品安全風險管控,保證食品安全,并主動公開食品原料來源信息,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鼓勵經臨時備案的小型餐飲提供者通過實施明廚亮灶、投保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在外賣食品上使用食品安全封簽等措施提高餐飲服務水平。

  第十七條(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的義務)

  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對入網的經臨時備案的小型餐飲提供者進行實名登記,審查其臨時備案證明,明確其食品安全責任。

  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發現入網的經臨時備案的小型餐飲提供者有違法違規行為的,應及時制止并立即告知所在區市場監管部門。對存在嚴重違法行為的,應立即停止提供交易平臺服務。

  第十八條(對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的監管)

  市、區市場監管部門對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進行監督管理,依法對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第十九條(加強事中事后監管)

  區市場監管、生態環境、房屋管理、消防、城管執法、綠化市容等部門在接到臨時備案信息后,按照職責開展監督管理,建立監管及誠信檔案,將監管信息及時反饋鄉鎮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并向社會公布。

  對未經經營許可或未取得臨時備案的小型餐飲提供者,以及明知其未經經營許可或未取得臨時備案從事食品經營、仍為其提供經營場所或其他條件的單位和個人,區市場監管、房屋管理部門應依法進行查處,并將有關信息向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歸集,對違法單位和個人失信行為實施聯合懲戒。

  第二十條(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

  小型餐飲提供者未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或未辦理臨時備案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市、區市場監管部門應依法進行查處。

  經臨時備案的小型餐飲提供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仍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按照《上海市食品安全條例》等規定查處:

  (一)經營品種、經營方式、經營條件發生變化,且未按照規定重新辦理備案;

  (二)臨時備案有效期屆滿后,未按照規定延續備案或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

  經臨時備案的小型餐飲提供者違法違規從事經營活動的,市、區市場監管部門應依法查處;情節嚴重的,由區市場監管部門告知鄉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注銷其臨時備案。

  鄉鎮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根據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組織協調相關部門做好查處工作。

  第二十一條(其他違法行為查處)

  經臨時備案的小型餐飲提供者違反生態環境、房屋管理、消防安全、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相關部門應依法查處;對應依法予以注銷臨時備案的,相關部門將有關信息告知所在地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注銷其臨時備案。

  第二十二條(其他退出情形)

  經臨時備案的小型餐飲提供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區市場監管部門應將有關信息告知鄉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注銷其臨時備案:

  (一)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臨時備案,轉讓、涂改、出借、出租臨時備案公示卡;

  (二)被多次投訴舉報并查證屬實,或12個月內累計3次因違反食品安全規定受到責令停止經營、注銷臨時備案以外的處罰;

  (三)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重大社會影響等情形。

  第二十三條(綜合治理和監管信息共享)

  各區和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的網格化管理中心及各有關部門應及時將未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或未取得臨時備案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綜合治理和監督管理信息,全面歸集到事中事后綜合監管平臺,加強信息互聯共享,強化部門聯動和聯合懲戒。

  第二十四條(投訴舉報及處理)

  任何組織或個人發現小型餐飲提供者存在食品安全、生態環境、房屋使用、消防、市容環境衛生等違法行為的,可通過市民熱線、信函、網絡等途徑向有監管職責的部門進行投訴、舉報。

  接到投訴、舉報并屬于職責范圍的部門,應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內及時答復、核實、處理;對不屬于職責范圍內的,應移交有權處理的部門。

  第二十五條(支持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

  經臨時備案的小型餐飲提供者應不斷改善經營條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

  申請辦理營業執照的小型餐飲提供者同時符合下列情形的,區政府可以決定減少申請人的場所可用于經營的證明材料:

  (一)因房屋屬性原因辦理小型餐飲臨時備案的;

  (二)在臨時備案期間連續2年未被行政處罰的;

  (三)周邊居民無反對意見的。

  第二十六條(配套文書)

  《小型餐飲提供者臨時備案申請表》《便民飲食店臨時備案公示卡》以及其他相關文書,可通過上海“一網通辦”總門戶、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官網或上海市食品安全網站下載。

  第二十七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