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各有關委、辦、廳、局: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全面推進我國北方重要生態安全屏障建設,緊緊圍繞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工作主線,探索資源型地區轉型發展新路徑,通過構建政府主導、部門聯動、企業主建、社會監督的綠色礦業發展機制,加快推動礦業高質量發展,依據自然資源部等七部委《關于進一步加強綠色礦山建設的通知》(自然資規〔2024〕1號)和《內蒙古自治區建設我國北方重要生態安全屏障促進條例》、《內蒙古自治區地質環境保護條例》有關要求和規定,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就進一步加強綠色礦山建設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確綠色礦山建設任務目標
到2028年底,綠色礦山建設工作機制更加完善,持證在產的90%大型礦山、80%中型礦山要達到綠色礦山標準要求,持證在產的小型礦山和剩余儲量可采年限不足3年的生產礦山應參照綠色礦山標準管理。
二、大力推進綠色礦山建設
(一)建立健全綠色礦山標準和評價指標。結合自治區實際,綜合考慮區位條件、礦種、規模、開采方式等因素,制定自治區綠色礦山建設地方標準和評價指標(詳見附件1)。自治區綠色礦山建設評價指標將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變化及實際情況,由自治區綠色礦山建設協調機制辦公室適時調整。
(二)制定綠色礦山建設年度目標任務。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結合區域自然地理、礦種、開采規模等實際情況,科學合理研究制定本地區綠色礦山建設目標任務,按照合同管理制度與采礦權人簽訂合同,明確綠色礦山建設任務、進度、時限、要求及違約責任,推動新建和大中型生產礦山持續開展綠色礦山建設,其中,新建礦山正式投產后1—2年內應通過綠色礦山評估核查。
(三)嚴格綠色礦山申報評選流程。礦山企業完成綠色礦山建設任務自評估達到標準要求的,應向礦山所在地盟市自然資源局提交自評估報告申報綠色礦山,盟市自然資源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組織對綠色礦山申報材料初審,包括資料核查和實地核查,審核通過后報自治區自然資源廳。自治區自然資源廳委托第三方評估機構進行現場評估,會同有關主管部門開展抽查、公示,通過抽查且公示無異議的礦山,納入自治區綠色礦山名錄管理并向社會公告。納入綠色礦山名錄的礦山實行動態管理,對出現《內蒙古自治區綠色礦山申報評估遴選及動態管理要求》(詳見附件2)規定情形的,采取標注、限期整改、移出名錄等措施及時處置。
(四)加強第三方評估管理。自治區自然資源廳會同相關部門,加強對第三方評估工作的規范管理。第三方評估機構要嚴格按照工作要求開展評估工作,對照綠色礦山建設標準及評價指標,編制形成第三方評估報告并附核查記錄及影像資料,嚴禁向礦山企業收取評估費用,簽署真實性承諾,確保結果公平、公正。對經核實存在將所承擔評估工作轉讓或外包、泄露礦山企業秘密、串通企業弄虛作假、評估結論嚴重失實等違規行為的第三方評估機構和評估人員予以通報,3年內不再采信其綠色礦山評估服務。
(五)壓實礦山企業建設綠色礦山主體責任。依法從事礦產資源開發的礦山企業是綠色礦山創建的責任主體,要按照國家、自治區綠色礦山建設標準,在礦產資源開發過程中嚴格執行礦產資源開采、初步設計、礦區生態修復、環境保護、水土保持、植被恢復、安全生產等方案設計,將礦區及周邊生態環境擾動控制在可控范圍內,積極建設礦區環境生態化、開采方式科學化、資源利用高效化、企業管理規范化、礦區社區和諧化的綠色礦山。已納入綠色礦山名錄的礦山要對照新評價指標持續鞏固綠色礦山建設成果。
(六)擇優推薦國家級綠色礦山。國家級綠色礦山從自治區級綠色礦山中擇優推薦,優先推薦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水平領先礦山、研發使用《礦產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先進適用技術目錄》中的工藝技術或裝備的礦山,以及對促進礦產資源全面節約、高效利用和生態修復貢獻較大的礦山申報國家級綠色礦山,遴選工作根據自然資源部有關文件要求組織開展。
(七)加大政策支持力度。鼓勵綠色礦山或為綠色礦山建設服務的項目納入國家、自治區重大項目清單,在土地利用計劃指標配置方面依法依規予以支持。允許綠色礦山騰退的建設用地指標用于同一法人企業在自治區范圍內新采礦活動占用同地類的農用地。在滿足自用的基礎上,優先支持節余的用地指標實施跨縣域交易。對于國家級綠色礦山、采用先進開采選冶技術礦山和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水平領先礦山,符合《自然資源部關于深化礦產資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項的意見》(自然資規〔2023〕6號)規定的,可優先以協議方式取得周邊、零星分散資源探礦權和采礦權。在辦理國家級綠色礦山、采用先進開采選冶技術礦山和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水平領先礦山開采方案審查、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事項時,可容缺受理審查。在《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范圍內,持續進行綠色礦山建設技術研究開發及成果轉化的企業,符合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條件的,可依法減按1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三、組織保障
由自治區自然資源廳會同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廳、財政廳、生態環境廳、水利廳、應急管理廳、市場監管局、能源局、林草局、政務服務與數據管理局、礦山安全監管局和內蒙古金融監管局、內蒙古稅務局建立自治區綠色礦山建設協調機制(以下簡稱協調機制),負責研究審議自治區綠色礦山支持政策、綠色礦山專家庫管理辦法、綠色礦山年度工作目標、名錄移入移出等重大事項和重大問題。協調機制辦公室設在自治區自然資源廳,負責牽頭組織召開協調機制工作會議,組織有關成員單位開展綠色礦山申報資料核查、實地抽查、綠色礦山名錄日常管理、發布公告等工作。
四、工作要求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大督導力度,對尚未開展綠色礦山創建的大、中型生產礦山,督促盡快開展綠色礦山建設。按照“誰審批、誰負責”、“誰主管、誰監管”的原則,各級有關主管部門根據職責分工(詳見附件3)督促指導綠色礦山建設工作;要加強對現有綠色礦山的日常監督管理,嚴格落實“雙隨機、一公開”要求,每年按比例對在庫綠色礦山開展隨機抽查;要合力做好綠色礦山初審、評估、核查和日常動態監管工作,及時通報相關信息。對存在問題未按規定期限完成整改的綠色礦山,經盟市自然資源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審核確認后申請移出綠色礦山名錄。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秲让晒抛灾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持續推進綠色礦山建設的通知》(內政辦發〔2024〕13號)同時廢止,自治區此前其他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規定執行。
2025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