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有關部門,省經濟開發投資公司:
根據《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運用政府引導基金促進股權投資加快發展的意見》(魯政發〔2014〕17號)、《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山東省省級股權投資引導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魯政辦發〔2014〕44號)等有關規定,我們制定了《山東省省級股權投資引導基金績效評價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向我們反映。
山東省財政廳
2015年9月30日
山東省省級股權投資引導基金
績效評價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確保山東省省級股權投資引導基金(以下簡稱引導基金)政策目標實現及資金安全,防范運營及財務風險,根據《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運用政府引導基金促進股權投資加快發展的意見》(魯政發〔2014〕17號)、《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山東省省級股權投資引導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魯政辦發〔2014〕44號)等制度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引導基金績效評價(以下簡稱績效評價)是指根據引導基金的投資方向和政策目標,運用科學、合理的績效評價指標和評價方法,對引導基金的經濟性、效率性和效益性進行客觀、公正的評價。
第三條 省財政廳(即引導基金管理辦公室)和省直相關主管部門(單位)(以下簡稱主管部門)是績效評價的主體。
省經濟開發投資公司(即引導基金管理機構)應配合做好引導基金績效評價工作。
第四條 績效評價應當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科學規范。績效評價應當嚴格執行規定的程序,按照科學可行的要求,采用定量分析評價為主,定量與定性分析相結合的方法;
(二)公正公開。績效評價應當符合真實、客觀、公正的要求,依法公開并接受監督;
(三)分類實施。績效評價由省財政廳牽頭組織,根據不同投資方向引導基金的特點,分類組織實施。
第五條 績效評價的主要依據:
(一)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及《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山東省省級股權投資引導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魯政辦發〔2014〕44號)等行政規章、規范性文件;
(二)引導基金設立方案及實施細則;
(三)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引導基金年度會計報告》和《引導基金年度運行情況報告》;
(四)引導基金參股設立的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協議;
(五)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子基金年度會計報告》和《子基金年度運行情況報告》;
(六)省財政廳和主管部門確定的其他資料。
第二章 績效評價指標
第六條 引導基金績效評價以引導基金參股子基金運營情況績效評價為基礎。
第七條 績效評價實行百分制,包括效益指標、財務指標和業務開展指標。
(一)效益指標:主要考核引導基金的政策效果,包括財政資金的放大效應、引導基金投向特定領域及特定企業的導向效應、對我省相關重點行業發展的促進和帶動作用等;
(二)財務指標:主要考核引導基金資產保全狀況及市場化運作效果;
(三)業務開展指標:主要考核年度引導基金及其參股子基金管理運作的市場化程度,及運作的有效性和規范性等。
第八條 績效評價指標體系
第九條 績效評價分值的計算
(一)指標評價值的計算。對本辦法第八條中所列的考核指標進行量化:
1. 對已經量化的指標數值進行規范化處理。
2. 對無法量化的指標給出評價等級,并將評價等級轉換成量化數值:“優”對應10分,“良”對應8分,“中”對應6分,“差”對應4分。
各指標的具體內容及分值權重,根據不同引導基金的政策導向分別確定。其中,對主要投資初創期或中早期小微企業、欠發達地區企業等風險程度較高、募資難度較大但社會效益較好、政策性較強的引導基金,可減少或取消財務效益指標權重,重點關注其社會效益;對主要投資成熟期、現金流充足企業,經濟效益較好的引導基金,財務效益指標要占有較高權重。
(二)綜合評價值的計算。采用綜合評分法,加總各項評價指標具體分數,得到最終的綜合評價值。
第十條 為進一步調動子基金管理機構加快投資運作的積極性,及早發揮基金投資的綜合效益,各引導基金績效評價要將參股子基金投資進度作為重要考核內容并賦予較高的權重。
其中:子基金投資進度=當年實際投資到項目的資金總額÷(子基金待投資的認繳或承諾出資額度÷子基金剩余投資期)×100%
第三章 績效評價辦法
第十一條 績效評價一般以預算年度為周期。對子基金仍在投資存續期限內的引導基金,績效評價應在一個預算年度終了后進行中期評價(以下簡稱年度評價),一般應于次年5月底前完成。對參股子基金投資存續期滿實施退出的引導基金,一般應于其退出后2個月內完成引導基金最終實施效果綜合績效評價(以下簡稱綜合評價)。
第十二條 年度評價。引導基金每一預算年度結束后開展引導基金年度評價,主要評價本辦法第八條中的業務開展指標(參考評分表詳見附件2)。
第十三條 綜合評價。引導基金退出子基金后2個月內,對引導基金的整體運行效率和業績進行評價,主要評價本辦法第八條中的效益指標和財務指標(參考評分表詳見附件1)。
第十四條 引導基金績效評價納入公共財政考核評價體系,積極引入第三方機構對引導基金投資情況進行風險評估和重點績效評價。
第四章 績效評價結果及運用
第十五條 年度評價低于60分的,省財政將相應減少以后年度相關引導基金預算安排規模,并會同引導基金管理機構約談相關引導基金參股子基金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要求限期制定整改措施,提交整改報告。年度評價80分以上的,可適當增加以后年度預算安排規模。
第十六條 綜合評價70分以上的,子基金管理機構可獲得引導基金收益5%的額外業績獎勵。綜合評價80分以上的,子基金管理機構可獲得引導基金收益10%的額外業績獎勵。綜合評價90分以上的,子基金管理機構可獲得引導基金收益15%的額外業績獎勵。
第十七條 對當年子基金投資進度超過60%的,給予子基金管理機構不高于2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對當年子基金投資進度超過80%的,給予子基金管理機構不高于5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基金存續期內同一子基金管理機構享受財政獎勵的累計次數一般不超過一次。
對年內未能實現投資業務或投資業務比例較低的子基金(省級股權投資引導基金決策委員會確定出資參股時間不滿5個月的除外),今后省級引導基金原則上不再給予滾動參股扶持,且一般不再與其基金管理團隊進行投資合作。
第十八條 引導基金撥付子基金賬戶超過6個月,子基金管理團隊未開展實際投資業務的,引導基金管理機構應約談子基金管理團隊負責人并進行督導;超過1年未開展投資業務的,引導基金可按《省級股權投資引導基金管理暫行辦法》(魯政辦發〔2014〕44號)規定無需其他出資人同意選擇退出。
第十九條 引導基金參股子基金管理機構在申請引導基金參股(或注資)支持,以及在引導基金參股后的投資運作當中存在以下失信、失范行為之一且經省級及以上審計和財政監督檢查機構認定的,納入省級專項資金信用負面清單管理:
(一)違反基金協議或章程,導致引導基金利益受損的;
(二)虛報年度項目投資額,騙取省財政獎勵資金的;
(三)偽造基金財務狀況及經濟效益指標,影響引導基金參股決策的;
(四)采取弄虛作假手段騙取引導基金出資、惡意挪用引導基金出資的;
(五)魯財預〔2014〕15號文件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條 績效評價結果應當按照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在一定范圍內公開。
第二十一條 在引導基金績效評價工作中發現的財政違法行為,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法律法規依法追究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5年1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1月14日。
(2015年9月30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