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有關單位,各市州、省直管縣財政局、文體廣新局:
2018年我省對省級專項資金進行了清理,為規范和加強我省文化綜合發展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充分發揮財政資金引導、扶持和激勵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等法律法規和財政財務管理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工作實際,我們制定了《湖南省文化綜合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湖南省文化綜合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湘財教〔2015〕54號)文件同時廢止。
附件:湖南省文化綜合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湖南省財政廳
湖南省文化和旅游廳
2019年6月25日
湖南省文化綜合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我省文化綜合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充分發揮財政資金引導、扶持和激勵作用,加快構建現代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繁榮社會主義文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結合我省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專項資金是指省級財政預算安排,用于支持和引導加快推進我省現代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繁榮社會主義文藝而設立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嚴格執行財政預算管理的有關規定,遵循公開透明、科學決策、突出重點、注重績效的原則。
第四條 專項資金由省財政廳、省文化和旅游廳共同管理。省財政廳主要負責資金分配方案審核、下達資金,資金使用監管、組織績效評價以及參與組織項目申報、審核等相關工作。省文化和旅游廳主要負責組織項目申報、評審、提出資金分配方案、組織開展績效評價、項目監督管理和驗收等相關工作。
第五條 專項資金實行管理辦法、申報通知、評審結果、分配結果、績效評價報告全過程向社會公開。
第二章 支持范圍和內容
第六條 專項資金申報主體為全省文化和旅游系統所屬單位和其他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及具備舉辦開展相關活動資質和能力的文化機構。
第七條 專項資金主要采取補助、以獎代補的方式對符合條件的項目進行支持。
第八條 專項資金支持范圍:
(一)公共文化服務體系標準化建設。用于支持和引導各級落實國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指導標準和我省實施標準,促進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標準化、均等化,保障群眾基本文化權益;支持全省公共文化服務改革發展及重大惠民項目建設;支持重大文化活動開展。
(二)非物質文化遺產。用于支持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的保護、保存、整理、展示和宣傳,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傳承補助,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生態保護區建設補助,重大非物質文化遺產活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相關的研修、研習、培訓等。
(三)藝術創作。用于支持精品藝術美術創作,群眾文化藝術創作,有積極社會影響的藝術精品展覽展示。
(四)文化創意。用于支持省內地方文化資源創意轉化利用推廣等。
(五)文化惠民。用于支持文化惠民活動的開展。
(六)文化基礎設施建設。用于支持歸屬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管理的文化基礎設施維修改造及設備購置等。
第三章 項目申報與審核
第九條 每年第三季度前,省文化和旅游廳會同省財政廳編制發布下一年度項目申報通知,第四季度前完成項目評審、審核工作,擬定項目支持方案。
第十條 項目申報按歸口和屬地管理原則進行。
(一)縣市項目由項目單位填寫《湖南省文化綜合發展專項資金申報表》(附件1),由同級文化和旅游部門、財政部門對本地申報項目進行審核匯總后,行文上報市州文化和旅游部門、財政部門。
(二)市州項目由項目單位填寫《湖南省文化綜合發展專項資金申報表》(附件1),由同級文化和旅游部門、財政部門對本級申報項目進行審核,連同所轄縣市上報項目一并審核匯總后,由市州填寫《湖南省文化綜合發展專項資金申報匯總表》(附件2),行文上報省文化和旅游廳、省財政廳。
(三)省屬單位項目直接向省文化和旅游廳、省財政廳申報。
(四)維修改造和設備購置類項目,其投資概(預)算方案需按規定送同級財政投資評審中心評審。
(五)文化惠民等非項目制資金分配方案,由省文化和旅游廳根據年度工作計劃提出項目分配方案建議報省財政廳審核,按照政府購買服務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申報單位對申報項目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規性、合法性負責,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 省文化和旅游廳應對上報的項目資料進行審核,審核主要內容包括:申報單位是否符合申報條件、項目內容是否符合專項資金支持范圍、申報資料是否完整、績效目標是否明確等。
第十三條 經初審合格的項目,由省文化和旅游廳會同省財政廳組織專家進行評審,對需要現場考察的項目,由省文化和旅游廳組織實施考察。
第十四條 省文化和旅游廳會同省財政廳根據年度工作重點、資金預算、專家評審意見和項目輕重緩急等,擬定項目支持方案,并進行公示。
第四章 資金下達與管理
第十五條 經公示無異議的項目,由省文化和旅游廳提出年度項目資金分配建議,經省財政廳審核后,按照資金下達時限要求及國庫集中支付的有關規定及時下達專項資金。
第十六條 市州、市縣區財政部門在收到專項資金后,按文件要求及時下達資金,并將資金下達情況抄送同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同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要按項目資金的使用和管理要求,督促項目單位組織實施。
第十七條 專項資金的各項支出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規定的開支范圍和開支標準。項目單位應對專項資金實行單獨核算,要嚴格按照專項資金支出內容和管理規定,??顚S?。凡涉及到政府采購、招投標等事項的,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執行。項目執行過程中,如遇特殊情況需要調整使用范圍和支持內容的,應報省文化和旅游廳、省財政廳批準。
第十八條 按照省級專項資金全過程公開制度,資金管理辦法、申報通知、評審結果、分配結果、績效評價報告于印發后3個工作日內在省級預算公開平臺及省文化和旅游廳門戶網站上統一公開。
第十九條 專項資金結轉結余管理按省財政廳有關規定執行,結轉一年以上的項目資金全額收回。對下達之日起2年內未實施的文物保護項目,省財政廳會同省文化和旅游廳收回項目資金或調整用于其他文化發展項目。
第二十條 項目單位使用專項資金形成的資產屬于國有資產,其管理、使用和處置按照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知識產權、專利等無形資產的管理,按照有關知識產權和專利法律法規執行。
第五章 監督與績效評價
第二十一條 各級財政、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按照預算績效管理的有關要求,完善績效目標管理,做好績效監控和績效評價,確保財政資金安全有效。
第二十二條 市州縣財政部門會同同級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按照預算績效管理規定和資金管理需要,對轄區內政策實施和資金使用情況開展績效評價。省財政廳會同省文化和旅游廳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開展績效評價。評價結果作為以后年度專項資金預算安排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三條 專項資金管理和使用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財務規章制度,資金使用單位應接受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各級財政部門、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專項資金分配和使用的監管。項目實施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監督約束機制,確保專項資金管理和使用安全、規范。
第二十四條 各級財政部門、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專項資金分配、審核等工作中,存在違反規定分配專項資金、向不符合條件的單位或項目分配專項資金,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五條 專項資金實行“誰使用、誰負責”的責任機制,對違規擠占、挪用、虛列、套取專項資金等違法違紀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嚴肅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專項資金設置年限為2019年至2021年,到期自動終止。到期后確需延續的,由省財政廳根據主管部門申請并對專項資金重新進行績效評估后,報省政府批準。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