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寧波市、湖州市、嘉興市、紹興市及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省級有關單位:
《浙江省大運河核心監控區國土空間管控通則》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1年2月22日
(此件公開發布)
浙江省大運河核心監控區國土空間管控通則
1 總則
1.1編制目的
為貫徹落實《大運河文化保護傳承利用規劃綱要》等精神,加強大運河核心監控區國土空間用途、空間形態和景觀風貌管控,打造樹立國際標桿的文化遺產展示帶、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理念的生態文明示范帶、弘揚中華文明的文化旅游精品帶、重現通江達海的千年古道水運帶、承接國家戰略的沿河開放利用帶,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劃、文件,編制本通則。
1.2工作原則
保護優先,推動綠色發展;強化引領,實施規劃管控;古今融合,傳承歷史文脈;因地制宜,突出浙江特色。
1.3核心監控區的范圍界定
京杭大運河浙江段和浙東運河主河道兩岸起始線至同岸終止線距離2000米內的范圍劃定為核心監控區。核心監控區共涉及杭州市、寧波市、湖州市、嘉興市、紹興市5個設區市及杭州市上城區、下城區、江干區、拱墅區、濱江區、蕭山區、余杭區,寧波市海曙區、江北區、鎮海區、北侖區、鄞州區和余姚市,湖州市南潯區和德清縣,嘉興市南湖區、秀洲區和海寧市、桐鄉市,紹興市越城區、柯橋區、上虞區22個縣(市、區)。
1.4濱河生態空間的范圍界定
原則上除城鎮建成區外,京杭大運河浙江段和浙東運河主河道兩岸起始線至同岸終止線距離1000米內的范圍是濱河生態空間。對于自然條件良好、生態功能突出的河湖濱岸重點區域,濱河生態空間范圍可不限于1000米。
1.5適用范圍
本通則發布后,各設區市政府負責組織編制大運河核心監控區國土空間管控細則。本通則用于指導管控細則制定以及核心監控區內國土空間規劃編制、實施和監管。
2 管控分區劃定規則
2.1起始線和終止線劃定規則
以河道臨水邊界線為起始線,以具體地物或地形(道路、河流、橋梁、自然山體、建〔構〕筑物外圍界線等)實際使用的地理空間邊界為終止線。起始線、終止線在各地管控細則中進行劃定,通過詳細規劃進行空間落位。 建立起始線、終止線數據庫,納入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實施監督信息系統。
2.2管控分區劃定規則
核心監控區分為歷史文化空間、生態保護空間、城鎮建設空間、村莊建設空間、其他農林空間五類管控分區。管控分區應結合國土空間規劃進行劃定,在國土空間規劃批準前,分區范圍應結合現行規劃在管控細則中進行規定。
2.2.1歷史文化空間劃定規則
核心監控區內的歷史文化空間是指具有特殊歷史文化價值,受專門立法或專項保護規劃保護的區域。
(1)世界文化遺產的遺產區和緩沖區。浙江省大運河世界文化遺產有河道、歷史文化街區、水工設施、管理設施、配套設施等遺產要素,保護面積約130.17平方公里,分為遺產區和緩沖區兩部分,其中遺產區面積約26.58平方公里、緩沖區面積約103.59平方公里。大運河世界文化遺產的遺產區、緩沖區界線原則上與《浙江省大運河文化保護傳承利用實施規劃》一致,具體以各設區市大運河世界文化遺產保護規劃為準。
(2)大運河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大運河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位于浙江省的文物保護要素共22項。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具體界線以依法公布的區劃圖為準。各設區市應在管控細則中明確保護名錄、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
(3)其他各級文物保護單位(點)、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街區、歷史建筑、歷史地段、工業遺產以及傳統村落等的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核心監控區涉及杭州、寧波、湖州、嘉興、紹興5個國家級歷史文化名城,以及多個各級文物保護單位(點)、歷史文化名鎮名村街區、歷史建筑、歷史地段、工業遺產、傳統村落等,其保護范圍、建設控制地帶依據經批準的保護規劃劃定;未編制保護規劃的,以相關部門公布的保護范圍為準。 各設區市在管控細則中應明確保護名錄以及省級以上歷史文化街區、省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
2.2.2生態保護空間劃定規則
生態保護空間是指國土空間規劃中劃定的生態保護區(生態保護紅線)和生態控制區。各設區市在管控細則中應明確生態保護區(生態保護紅線)的范圍和面積。
(1)生態保護區(生態保護紅線)。 生態保護區是保障和維護國家生態安全的底線,通常包括具有水源涵養、生物多樣性保護、 水土保持等功能的生態功能重要區域,以及存在水土流失等問題的生態環境敏感脆弱區域。
(2)生態控制區。生態控制區是生態保護區以外,需要予以保留原貌、強化生態保育和生態建設、限制開發建設的自然區域。
2.2.3城鎮建設空間劃定規則
城鎮建設空間是指在國土空間規劃中劃定的城鎮開發邊界內的區域,包括城鎮建成區和非建成區。各地可根據實際劃定歷史文化保護區、城市新型功能培育區、港航轉型發展區3個子分區的范圍。
(1)歷史文化保護區。歷史文化保護區是為文化、旅游設施建設而劃定的空間,以彰顯地方特色文化、運河特色風貌、活態文化遺產為重點,主要依托現有的歷史文化街區或文物保護單位密集、運河景觀風貌保持良好的地區設置。
(2)城市新型功能培育區。城市新型功能培育區依托大運河文化景觀資源,結合城市功能完善和品質提升需要,依據國土空間規劃布局的城市級、片區級中心區劃定。
(3)港航轉型發展區。 港航轉型發展區主要指大運河沿線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的港口公用作業區、企業自備碼頭、交通管理碼頭、旅游客運碼頭、倉儲物流、配套工業等相關港航設施。港航轉型發展區在國土空間規劃中的交通樞紐區或區域基礎設施集中區內劃定。
2.2.4村莊建設空間劃定規則
村莊建設空間是指國土空間規劃中的村莊建設區.
2.2.5其他農林空間劃定規則
其他農林空間是指核心監控區內除歷史文化空間、生態保護空間、城鎮建設空間和村莊建設空間之外的區域。
位于城鎮開發邊界內、除城鎮集中建設區以外區域,在用途轉用前應遵守其他農林空間的管控規定,用途轉用后遵守城鎮建設空間的管控規定。
3 用途管控規定
3.1總體要求
核心監控區納入國土空間規劃予以統籌安排,實施嚴格的用途管控,開發建設活動應符合本通則要求,除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的 村民宅基地、鄉村公共設施和符合保護利用要求的休閑農業、鄉村旅游、鄉村康養、休閑體育用途外,濱河生態空間嚴控新增非公益用途的用地。
鼓勵城鎮建設空間和村莊建設空間的更新優先滿足文化相關用途需求,引導其他農林空間進行生態修復。
引導不符合相關規劃要求的已有項目和設施,包括危害大運河生態安全、破壞大運河景觀風貌的項目,違法建設的建(構)筑物違規占壓運河河道管理范圍的建(構)筑物、碼頭等,通過整改、搬遷、關停、拆除等方式限期逐步有序退出。
加強大運河沿線及省際重點斷面水環境監測預警,推進IV類以下水質河段污水垃圾處理,管控河湖排污口建設,限期提高省控斷面水質達標率。
3.2歷史文化空間用途管控規定
3.2.1歷史文化空間一般規定
核心監控區內的歷史文化空間,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保護管理規定和專項保護規劃進行管控。核心監控區內的運河河道管理范圍,按照國家和省河道管理相關法律法規規章、保護管理規定和專項保護規劃進行管控。
對現有不符合大運河世界文化遺產保護規劃的項目,要制定整改計劃,依法逐步拆除、外遷或整改,騰退用地優先用于公共綠地、文化設施、市政安全設施建設。
3.2.2世界文化遺產的遺產區和緩沖區特殊規定
(1)遺產區管控規定:遺產區內不得進行工程建設或者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確需進行下列工程建設或者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履行報批程序:與大運河世界文化遺產保護有關的工程建設、景觀維護、環境整治和歷史文化街區整治;防洪排澇工程和水文水質、氣象監測設施建設;航道和港口、跨河橋梁和隧道、水上交通安全設施建設;因特殊情況需要進行的其他工程建設。
(2)緩沖區管控規定:緩沖區內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筑物,不得破壞大運河世界文化遺產的安全環境、歷史風貌和視廊景觀,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履行報批程序。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確定緩沖區內建設用地規劃條件時,應當限制土地開發利用強度,相關控制指標應當符合大運河世界文化遺產保護要求。
3.2.3大運河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特殊規定
大運河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應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管控。
3.2.4其他各級文物保護單位(點)、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街區、歷史建筑、歷史地段、工業遺產、傳統村落等的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特殊規定
其他各級文物保護單位(點)、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街區、歷史建筑、工業遺產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管控。歷史地段、傳統村落按照經批準的專項保護規劃進行管控。
3.3生態保護空間用途管控規定
3.3.1生態保護區(生態保護紅線)用途管控規定
生態保護區(生態保護紅線)內,嚴格按照國家和省生態保護紅線管控規則和相關規定進行管控。生態保護紅線內,自然保護地核心保護區原則上禁止人為活動,其他區域嚴格禁止開發性、生產性建設活動。
生態保護區(生態保護紅線)內、自然保護地核心保護區外,在符合現行法律法規的前提下,除國家重大項目外,僅允許對生態功能不造成破壞的有限人為活動,嚴禁開展與其主導功能定位不相符合的開發利用活動。允許的活動包括:原住居民基本生產生活;自然資源、生態環境調查監測和執法;非破壞性科學研究觀測及必需的設施建設、標本采集;經依法批準的考古調查發掘和文物保護;不破壞生態功能的適度參觀旅游和相關必要的公共設施建設;必須且無法避讓、符合縣級以上國土空間規劃的線性基礎設施建設、防洪和供水設施建設與運行維護,已有合法水利、交通運輸設施運行和維護等;地質調查與礦產資源勘查開采;依據縣級以上國土空間規劃、經批準開展的重要生態修復工程;確實難以避讓的軍事設施建設及重大軍事演訓活動。
3.3.2生態控制區用途管控規定
生態控制區內,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管控,在不破壞生態環境前提下,允許公益、公用等用途轉用,具體由各設區市在管控細則中落實。
3.4城鎮建設空間用途管控規定
3.4.3城鎮建設空間一般規定
核心監控區老城改造應限制各類用地調整為大型工商業、商務辦公、倉儲物流和住宅商品房用地;鼓勵調整為公共服務、公園綠地等公益性用途用地。提升運河兩側綠地、公共空間的暢通性和可達性,因地制宜建設林下慢行道、運河濱河綠道;在落實“窄馬路、密路網、小街區”的街區布局模式和嚴格控制土地開發利用強度的前提下,允許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的項目建設。城鎮建設空間非建成區嚴禁大規模新建、擴建房地產、大型及特大型主題公園等項目。
3.4.2歷史文化保護區特殊規定
歷史文化保護區除執行核心監控區城鎮建設空間一般規定外,確有需要的,在符合本通則和國土空間規劃的前提下,可新增或改造與運河文化、旅游休閑、生態景觀提升相關的設施。
歷史文化保護區內不得新增大型交通設施、市政公用設施,確需新增的,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前提下,在建設項目審批階段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征求文物主管部門意見。
3.4.3城市新型功能培育區特殊規定
城市新型功能培育區除執行核心監控區城鎮建設空間一般規定外,確有需要的,在符合本通則和國土空間規劃的前提下,可準入行政辦公、商業商務、科技研發、文化創意等項目建設。
3.4.4港航轉型發展區特殊規定
在符合省市級內河航道與港口布局規劃和國土空間規劃的前提下,港航轉型發展區準入與大運河綠色航運體系建設有關的港口公用作業區、企業自備碼頭、交通管理碼頭、旅游客運碼頭等港航設施以及無污染排放的配套工業設施、倉儲物流作業區建設。各類碼頭建設應體現集約化、規模化、綠色化、專業化要求;尊重大運河已有的各類作業區,結合本通則要求對環境風貌進行必要的整改;新建、擴建配套工業設施應在運河岸線1000米之外,且與運河環境風貌相協調。
3.5村莊建設空間用途管控規定
核心監控區村莊建設空間鼓勵以下相關項目優先準入:(1)大運河文化振興相關項目,如文化展館、文化公園、文化教育基地等,或與非物質文化遺產、傳統技藝相關的活態展示;(2)鄉村公共服務配套項目,如教育、養老、文化、體育、醫療、社會福利等公益性設施和鄉村公園、小游園等;(3)鄉村振興相關項目,如信用合作社、農業科研機構和農村產業服務、鄉村康養、鄉村旅游休閑等項目。
嚴禁大規模新建、擴建房地產、大型及特大型主題公園項目和大型工業園區,嚴禁新增礦業權出讓(地熱、礦泉水等水氣礦業權除外)。
鼓勵村莊低效用地整治,優化村居布局,充分利用村莊閑置宅基地、工業廠房等存量用地和建筑。對于開展農村土地綜合整治、撤并零散農居點的,可在建筑高度、環境風貌嚴格管控前提下設置集中安置點。集中安置點應盡量選址在濱河生態空間之外。
3.6其他農林空間用途管控規定
3.6.1核心監控區范圍內其他農林空間用途管控規定
加強生態修復,注重自然修復和工程治理相結合,推進河岸帶生態化改造,維護大運河沿線的自然景觀風貌。
嚴禁大規模新建、擴建房地產、大型及特大型主題公園等開發項目,確有需要建設的項目,必須符合本通則和國土空間規劃。
3.6.2濱河生態空間范圍內其他農林空間用途管控規定
濱河生態空間內的其他農林空間除符合上述的各項管控規則外,重點優化濱河生態空間,建設以森林為主體的生態廊道。
鼓勵城鎮建設空間周邊安排公園綠地,包括濕地公園、植物園、城市公園、郊野公園。
村莊建設空間周邊加強優質耕地保護、生態林地保育,對環境有負面影響的農業養殖項目應限期搬遷、關停或消除影響;注重農林空間與周邊自然生態系統有機結合,發揮整體生態功能。
4 空間形態與景觀風貌管控要求
4.1重要景觀視廊保護要求
重要景觀視廊包括核心監控區內大運河世界文化遺產保護規劃、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街區保護規劃、傳統村落保護規劃等專項規劃以及城市設計中明確要求控制的視線通廊。其中大運河沿岸的重要景觀視廊包括重要歷史文化點景觀視廊、運河河灣景觀視廊、山河景觀視廊、河流交匯景觀視廊等。
在重要景觀視廊內新建、擴建建(構)筑物的,應嚴格控制高度、體量、色彩和建筑風格,保護傳統格局和傳統風貌。對景觀視廊內影響傳統風貌的現狀建(構)筑物,應進行風貌整改。各設區市在管控細則中應明確重要景觀視廊的管控范圍和管控措施。
4.2重要景觀界面保護要求
重要景觀界面包括大運河第一界面和世界文化遺產、省級以上歷史文化街區、省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周邊形成的景觀界面。
重要景觀界面范圍內不得新建、擴建高度、體量、色彩、建筑風格與歷史文化遺產不協調的建(構)筑物,不宜采用板式建筑。對景觀界面內嚴重影響傳統風貌的現狀建(構)筑物,應制定整改方案并進行整改。村莊建設空間的大運河第一界面,新建建筑應做好方案設計,并與大運河傳統風貌相協調。
4.3建筑高度管控要求
沿運河兩岸新建、重建建筑高度應遵循濱水梯度原則,前低后高、漸次升高,升高幅度不宜大于18度視角(以運河對岸河堤外坡腳為基點),其中大運河第一界面的建筑高度原則上不得超過建筑退讓河岸線距離的三分之二。具體應結合大運河世界文化遺產保護規劃和國土空間規劃的要求在管控細則中確定。
應對城市新型功能培育區進行城市設計,通過視廊分析和景觀影響分析綜合確定建筑高度。
港航轉型發展區用于港口作業區的建(構)筑物,在不影響大運河重要視線廊道的前提下,保留現狀高度,但應通過優化布局、色彩設計、挖入式港池等方式降低對大運河環境風貌的影響。
村莊建設空間、其他農林空間內,除必要的水利設施、航運設施、市政公用設施外,建筑高度應控制在3層以內。
核心監控區內其他建筑高度的管控,由各設區市在管控細則中明確管控要求,與本通則建筑高度管控規定不一致的按本通則執行。
4.4建筑風貌管控要求
運河沿線的建筑風貌應與傳統風貌相協調,逐步改造與傳統風貌不協調的建(構)筑物,加強城市景觀視廊控制。歷史文化保護區、城市新型功能培育區內的建設項目方案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進行嚴格審查,具體由各設區市在管控細則中明確。
防洪排澇、水利、交通、市政公用等重大基礎設施項目,應按照大運河相關法律法規、專項保護規劃的要求執行,在滿足功能的前提下,交通設施應對上跨和地下兩種方式進行比選,其他基礎設施優先采用地下敷設的方式,減少對大運河風貌的影響。
4.5其他管控要求
大運河世界文化遺產河道的駁岸,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遺產保護規劃的要求進行管控。非世界文化遺產河道實施交通、水利工程,不得改變大運河的總體走向,并盡可能維護大運河原有形態和傳統堤岸,鼓勵建設生態駁岸。
保護和尊重大運河現有資源和歷史環境,恢復自然生態面貌,以農田與自然風貌為主導,形成生態綠色走廊。對大運河世界文化遺產沿線的第一照面山進行生態修復、林相改造和綠化提升,提升生態景觀質量。生態保護空間內的所有建設活動不得對山體、水源造成破壞和污染,不得改變與大運河有關的河道、生態濕地、湖泊、丘陵山體、特色景觀植被等。
5 保障措施
5.1明確職責,統籌協調
在省大運河國家文化公園建設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下,由省自然資源廳牽頭做好國土空間規劃、準入、用途轉用等工作,省級有關部門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強化資源整合、統籌協調和督促指導。
省自然資源廳牽頭會同省級有關部門負責指導各設區市核心監控區國土空間管控工作,并向省大運河國家文化公園建設工作領導小組匯報。
設區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2021年6月底前將管控細則報省自然資源廳審查備案;各設區市政府負責將管控要求落實到國土空間規劃,統籌做好本行政區域內核心監控區國土空間管控工作。
5.2聯審決策,一事一議
大運河沿線市縣政府建立聯審制度,對核心監控區內涉及的重大項目、重大問題,進行聯合審查。管控細則實施前,尚未獲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已批未建項目及現行詳細規劃、專項規劃與本通則有沖突的,可一事一議。
5.3建立機制,保障權益
建立核心監控區國土空間轉換、用途轉用和糾錯機制,依法保護相關利益人合法權益。涉及各部門行政審批服務事項的,要明確審批部門、審批要點和審批流程,簡化辦事程序。
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通則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