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單位:
為規范我市危房重建行為,消除房屋安全隱患,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我局組織制定了《深圳市危房重建規劃管理規定》。經市政府批準,現予印發,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2021年3月16日
深圳市危房重建規劃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規范危房重建行為,消除房屋安全隱患,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危房重建的行為。
本規定所稱危房,是指結構已嚴重損壞或者承重構件已屬危險構件,不能保證居住和使用安全,經市房屋安全主管部門列入名錄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鑒定為危房且鑒定報告處理意見為整體拆除的房屋。
按照本規定申請重建的危房需具有合法房屋權屬證書。獨立宗地建設的公共設施類危房未取得合法房屋權屬證書的,取得土地權屬證明文件或區人民政府相關主管部門同意重建的書面意見,可以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房,不適用本規定:
(一)已納入拆除重建類城市更新單元計劃、棚戶區改造計劃、房屋征收計劃和土地整備計劃的;
(二)位于基本生態控制線內且已納入整體搬遷范圍內的;
(三)列入文物保護范圍、深圳市歷史風貌區和歷史建筑名錄及線索的;
(四)按照已批準生效的城市規劃,所在用地的規劃用途已經調整為城市道路、公園綠地或其它公用設施用地的;
(五)經批準建設的私房或按《深圳經濟特區處理歷史遺留違法私房若干規定》、《深圳經濟特區處理歷史遺留生產經營性違法建筑若干規定》、《關于農村城市化歷史遺留違法建筑的處理決定》等規定處理的歷史遺留違法建筑。
第四條 危房重建應當遵循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有利于節約資源、保障規劃實施、提升城市品質及改善人居環境。
第五條 危房重建在滿足不影響周邊建筑物、構筑物所有人的合法權益,不改變原建筑用途,符合城市規劃標準與準則、建筑設計相關標準和技術規范要求的前提下,可按以下規定進行優化設計:
(一)為改善人居環境和配套條件,可以適當增加架空公共空間、公共停車位和按城市規劃要求建設的公共通道等核增面積,上述增加的核增空間歸危房所在宗地建筑區劃內全體業主共同使用;
(二)公共設施類危房可對建筑使用功能、建筑風格、占地范圍進行優化設計,獨立宗地建設的公共設施類危房可結合片區需求重新核定建設規模;
(三)辦公、商業和工業廠房類危房,可根據用地條件,合理整合建筑使用功能,優化建筑設計,但不得突破原產權登記對應的各分項功能建筑面積;
(四)住宅類危房不得突破原建筑占地面積、原分棟分戶產權登記面積,可以在延續原建筑風格的基礎上,按照現行建筑設計標準對建筑立面細節、材料等進行優化設計。建筑層高可以按照現行建筑設計標準適當調整。
單元式住宅類危房重建時可隨主體建筑同時申請加裝電梯,加裝電梯應按照深圳市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相關規定執行。
獨棟獨門獨戶的住宅類危房應按原產權登記面積、原占地范圍進行重建,不得增加建筑層數,不得增加架空空間和停車位等核增面積。
第六條 危房重建的申請人為房屋所有權人,申請人可以依法委托業主委員會或者其他相關單位、個人提出申請并組織實施。
第七條 危房可以以棟為單位申請重建,也可以以宗地為單位申請重建。
危房申請重建前,應征得本棟建筑全體業主同意。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還應當按照《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條要求經所在宗地內規定比例的業主同意:
(一)公共設施類危房調整占地范圍的;
(二)增加架空公共空間、公共停車位和按城市規劃要求建設的公共通道等核增面積涉及占用建筑區劃內業主共有部分改建的;
(三)因優化整合改變原建筑用地位置涉及占用宗地范圍內公共用地的。
第八條 危房重建的申請人應當向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轄區派出機構(以下簡稱“管理局”)申請辦理危房重建方案核查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手續。
第九條 申請危房重建方案核查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危房重建申請書;
(二)由列入名錄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出具、已向轄區房屋安全主管部門報告的房屋安全鑒定報告;
(三)危房重建征求意見情況說明及征求意見結果;
(四)危房的合法房屋權屬證書。已設立抵押權的危房,還應當取得抵押權人同意重建或注銷抵押登記的書面意見。被依法查封的危房,還應當取得作出查封決定的有權機關同意重建或注銷查封登記的書面意見;
獨立宗地建設的公共設施類危房未取得合法房屋權屬證書的,應當提交土地權屬證明文件或區人民政府相關主管部門同意重建的書面意見;
(五)原《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其他規劃審批文件;
(六)獨立宗地建設的公共設施類危房重建增加建設規模的,需提供發改部門立項的意見;
(七)危房重建的規劃設計方案,包括現狀建筑情況說明、重建后的建筑總平面圖(標注建筑占地范圍和坐標、與周邊建筑間距等)、日照分析圖(說明重建后對周邊建筑物的日照影響情況)、各層平面圖、各向立面圖和剖面圖;
(八)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條 管理局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后進行核查,并通過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同步征求轄區棚改主管部門和更新整備主管部門意見。轄區棚改主管部門和更新整備主管部門應在5個工作日內反饋意見,明確是否屬于本規定第三條第一款第(一)項所列情形。
經核查符合條件的,應當在危房所在地公示重建的規劃設計方案、房屋安全鑒定報告和征求意見結果,公示時間不少于7個工作日。經核查不符合條件的,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十一條 公示期滿無異議、異議不成立或異議已妥善處理的,管理局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不含公示、異議調查處理以及聽證等期間)內出具危房重建批準文件,明確拆除面積、重建規模、占地范圍以及相關規劃設計指標,并將批準文件通過電子證照系統共享給危房所在轄區房屋安全主管部門查閱。
第十二條 獨立宗地建設的公共設施類危房重建涉及增加建設規模的,申請人應持危房重建批準文件及其他相關材料向管理局申請變更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補充協議。
第十三條 申請人依據前條規定在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補充協議后,應按照我市房屋拆除工程管理的有關規定向相關部門申請辦理危房拆除施工手續。
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申請人在取得管理局出具的重建批準文件后,應按照我市房屋拆除工程管理的有關規定向轄區建設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危房拆除施工手續。
危房拆除完畢后,申請人應當依法向市不動產權登記機構申請辦理不動產注銷登記。
第十四條 危房拆除完畢并注銷不動產登記后,申請人持下列材料向管理局申請辦理危房重建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手續:
(一)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申請表;
(二)危房重建的批準文件;
(三)除未取得合法房屋權屬證書的獨立宗地建設的公共設施類危房外,產權已注銷的證明材料;
(四)危房重建建筑設計文件,包括符合《深圳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房建類)報建文件編制技術規定》深度要求的設計說明、總平面圖、各層建筑平面圖、各向立面圖、剖面圖,涉及核增面積的需提供核增專篇;
(五)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五條 管理局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核發危房重建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并將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其附圖通過市電子證照系統共享給危房所在轄區房屋安全管理部門和規劃土地監察機構查閱。
第十六條 危房重建工程開工前,申請人應當委托具有資質的測繪單位進行現場放線,并向管理局申請驗線。
第十七條 危房重建過程中不得占用道路、綠地等公共用地,不得對周邊建(構)筑物、交通設施以及地下管線等造成安全風險影響,不得侵害其他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八條危房重建的,土地使用權期限和起始日期維持不變。
第十九條 危房重建應嚴格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批準內容建設。各轄區規劃土地監察機構應加強危房重建的巡查,及時制止和查處危房重建過程中的違法建設行為。
第二十條 危房重建工程竣工后,申請人應當按規定辦理規劃條件核實、竣工聯合驗收和產權登記等手續。
第二十一條 經批準建設的私房或按“兩規”、“三規”處理的歷史遺留違法建筑符合危房重建相關條件的,各區(新區)可按照我市處理歷史遺留違法建筑、原村民非商品住宅等法規政策,參照本規定,結合本區實際制定管理辦法或實施細則。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2021年5月1日 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