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意見》(國辦發〔2021〕22號)精神,加快完善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賃住房和共有產權住房為主體的住房保障體系,有效解決新市民、青年人等群體住房困難,經省政府同意,現就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基本原則。堅持政策支持、多方參與,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實行誰投資、誰所有,引導企事業單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等多主體投資、多渠道供給;堅持突出重點、統籌兼顧,人口凈流入的大城市以及其他經濟體量大、集聚能力強、產業工人多的城市重點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其他城市也要根據實際需要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堅持供需匹配、職住平衡,科學謀劃保障性租賃住房規劃、計劃,因地制宜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堅持城市主體、規范管理,落實城市政府住房保障工作主體責任,深化數字化改革,加強保障性租賃住房全過程規范管理。
(二)目標任務。“十四五”期間,全省建設籌集保障性租賃住房120萬套(間)。其中:人口凈流入的大城市,新增保障性租賃住房供應套(間)數占新增住房供應套(間)數的比例達到30%以上;其他重點發展城市,新增保障性租賃住房供應套(間)數占新增住房供應套(間)數的比例達到15%以上。到2025年,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賃住房和共有產權住房為主體的住房保障體系基本完善,多主體供給、多渠道保障、租購并舉的住房制度基本建立,新市民、青年人等群體住房困難有效緩解,形成“浙里安居”的重大標志性成果。到2035年,住房的居住屬性更加凸顯,住房供需實現動態平衡,住房保障體系成熟定型,基本實現住有所居現代化。
二、發展模式
(一)政策定位。保障性租賃住房主要面向城區無房新市民、青年人,特別是從事基本公共服務人員等群體。新開工的保障性租賃住房,以建筑面積不超過70平方米的小戶型為主;已經開工或建成的住房轉為保障性租賃住房使用的,可以適當放寬面積標準,戶型面積大的可以按間出租,適合改造成小戶型的應予以改造。租金應低于同地段、同品質市場租賃住房租金,具體由投資主體或運營管理主體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定期評估確定,或依據政府發布的參考價格確定。
(二)重點范圍。原則上有需求的城市均可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確定為重點發展城市:
1.人口凈流入的大城市、設區市市區;
2.四大都市區核心區內的城市;
3.工業大市、大縣。
重點發展城市可根據實際情況適時調整。其他未列入重點發展的城市,可根據當地人口規模、產業發展等變化情況,報經省政府審定后調整為重點發展城市。
(三)發展方式。重點發展城市可以利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企事業單位自有閑置土地、產業園區配套用地、存量閑置房屋和新供應國有建設用地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鼓勵利用地鐵、公交停保基地、動車運用所等上蓋物業新(改)建保障性租賃住房;其他城市可以利用存量閑置房屋和新供應國有建設用地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支持各地將閑置的或已作為保障性租賃住房用途的政府、國有企事業單位投資的公租房和安置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調整作為保障性租賃住房使用。新開工的保障性租賃住房,應按照職住平衡原則,主要安排在產業園區及周邊、軌道交通站點附近和城市建設重點片區等區域,引導產城人融合、人地房聯動。
三、支持政策
(一)土地政策方面。產業園區內的存量工業項目和產業園區外畝均效益A類、B類龍頭骨干企業用地面積50畝以上的存量工業項目,在確保安全、滿足職工居住需求、符合產業發展政策的前提下,可以通過新建、拆除重建、擴建等方式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并將配套建設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的用地面積占項目總用地面積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積占比上限相應提高到30%,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設宿舍型保障性租賃住房。涉及工業用地的容積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等指標調整的,經綜合評估,按程序調整有關控制性詳細規劃,并依法辦理相關項目審批手續。產業園區內的新建工業項目,可結合實際和職工居住需求,充分利用上述支持政策建設宿舍型保障性租賃住房。鼓勵產業園區統籌小微企業需求,統一規劃、建設宿舍型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可由產業園區管委會投資建設或與工業項目企業聯合投資建設,其中小微企業園區必須由園區統一規劃、建設。利用產業園區配套用地和非居住存量閑置房屋建設的保障性租賃住房,應為宿舍型保障性租賃住房,嚴禁建設成套商品住宅。新開工建設的保障性租賃住房,原則上應獨立成棟(幢)、可封閉管理、建筑面積不少于3000平方米且不少于50套(間)。
(二)項目審批方面。重點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城市政府要成立以政府領導為組長的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領導小組,建立健全部門聯審機制,明確項目審批操作指引,組織發展改革、經信、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建設等相關部門,對申報認定為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的建設、分配、運營管理方案實施聯合審查,形成聯審意見,出具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已經開工或建成的住房轉為保障性租賃住房使用的,主要審查分配、運營管理方案。
取得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后,由發展改革、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建設等相關部門,通過省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分別辦理項目立項、用地、規劃、環保、施工、消防等手續。鼓勵各地探索以告知承諾制的方式,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等手續,實行聯合驗收。同時,建立健全建設、財政、稅務、電力、金融等部門和單位的聯動機制,通過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落實項目稅費、民用水電氣價格、金融等優惠政策。
(三)財稅金融方面。對符合規定的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任務,積極爭取中央各項補助資金,省級財政結合現有經費渠道予以支持。各地要結合實際情況,統籌從土地出讓收益(10%以上)或土地出讓收入總額(2%以上)中提取的保障性住房建設資金、從土地出讓收入中提取的“騰籠換鳥”專項經費等有關各級各類資金,用于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支持符合條件的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運營企業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債融資,支持符合條件的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申報基礎設施領域不動產投資信托基金(REITs)試點。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有關稅收優惠政策,按照《關于完善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住房城鄉建設部公告2021年第24號)等有關規定執行。
四、監督管理
(一)嚴格項目準入管理。政府給予政策支持的租賃住房項目,在取得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后,納入保障性租賃住房規范管理,享受保障性租賃住房相關支持政策。各地要對現有已享受中央、地方各類政策支持的租賃住房進行全面梳理,符合規定的均應申報取得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納入保障性租賃住房規范管理,不納入的不得享受對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專門支持政策。
(二)強化項目建設管理。各地要加強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工程質量安全監管,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實行全過程重點監管。保障性租賃住房應合理配套商業服務設施,滿足日常生活所需;利用新供應國有建設用地建設的,應加強公共服務設施和基礎設施配套建設。提供簡約、環保的基本裝修,配置必要的生活設施,具備入住要求。加強保障性租賃住房小區安保、清潔和維修養護,打造安全、衛生、舒適的居住環境。集中式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建設,應遵照《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集中式租賃住房建設適用標準的通知》(建辦標〔2021〕19號)有關規定。鼓勵符合條件的項目采取代建模式,引入品牌企業參與項目建設,提升住房品質。
(三)規范項目租住管理。按照“全省統建、分級部署,省級側重管理決策、城市側重業務操作”的原則,建立完善保障性租賃住房管理服務平臺,加強對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申報、認定、建設、出租和運營管理的全過程管理。各地要對保障性租賃住房不同的建設方式或不同的建設項目,分層分類制定準入退出的具體條件、小戶型面積和低租金的具體標準。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面向公共服務行業等特定行業、特定對象出租的,用人單位要配合項目投資主體做好申請、配租、租金收取、退出等日常管理工作;面向本單位、本系統職工出租的,用人單位要做好日常管理工作。提高保障性租賃住房使用效率,減少空置率。承租對象獲得當地公租房保障或取得當地其他產權型住房的,應及時退出保障性租賃住房,不得破壞其承租的保障性租賃住房設施設備,不得擅自裝修或者轉租、轉借,也不得改變租住用途。各地要推進信用體系建設,建立健全涵蓋投資主體、建設單位、運營管理單位、用人單位、承租對象等多主體的誠信檔案,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
(四)加強項目權屬管理。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須整體確權,不得分割登記、分割轉讓、分割抵押,不得上市銷售或變相銷售,嚴禁以保障性租賃住房名義違規經營或騙取優惠政策。涉及整體轉讓的符合條件項目,須經城市政府審核批準,轉讓后原保障性租賃住房性質和土地用途不變。其中,工業項目范圍內建設的保障性租賃住房須與生產性廠房一并轉讓,不得單獨轉讓。利用企事業單位自有閑置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設的保障性租賃住房,如遇征收拆遷,仍按原土地用途和取得方式進行補償。
五、組織實施
(一)強化部門協作。省城鄉住房工作協調委員會負責統籌指導、協調推進全省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省建設廳牽頭指導各地做好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建設、出租、運營管理等工作,牽頭做好城市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監測評價工作。省發展改革委負責牽頭指導各地做好項目立項審批、中央預算內投資爭取和管理、REITs試點申報等工作。省經信廳負責牽頭指導各地做好工業項目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相關工作。省財政廳負責牽頭指導各地爭取中央財政資金,加強省級資金支持,引導各地統籌資金支持政策。省自然資源廳負責牽頭指導各地做好規劃審批、用地供應等工作。省稅務局負責牽頭指導各地落實稅費減免政策等工作。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銀保監局、浙江證監局負責牽頭指導各地做好金融支持等工作。省電力公司等相關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分別牽頭指導各地做好相關工作。各相關部門和單位要加強協作、相互配合、形成合力,確保各項政策落實到位。
(二)壓實主體責任。城市政府對本地區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負主體責任。要摸清本地區保障性租賃住房租住需求和存量土地、房屋資源情況,確定“十四五”期間發展目標和政策措施,制定年度建設計劃,并向社會公布;抓緊細化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操作辦法,提出落實土地、財稅、金融、項目審批等支持政策的具體實施路徑,完善項目建設、準入、退出、運營管理相關規定;領導小組要統籌推進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明確各項具體工作的牽頭部門、責任部門以及相應職責分工,確保高效、協同推進。
(三)做好監測評價。省建設廳要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省經信廳、省財政廳、省自然資源廳等相關部門,加強對城市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的監測評價,重點監測評價城市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對于促進解決新市民、青年人等群體住房困難情況成效,并根據監測評價結果動態調整“十四五”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目標指標。
附件:重點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城市名單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1年10月29日
(此件公開發布)
附件
重點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城市名單
一、人口凈流入的大城市
杭州市區、寧波市區、余姚市、慈溪市、溫州市區、瑞安市、湖州市區、嘉興市區、紹興市區、金華市區、義烏市、臺州市區。
二、其他重點發展城市
寧海縣、象山縣、樂清市、永嘉縣、平陽縣、蒼南縣、龍港市、德清縣、長興縣、安吉縣、嘉善縣、平湖市、海鹽縣、海寧市、桐鄉市、諸暨市、蘭溪市、東陽市、永康市、衢州市區、舟山市區、臨海市、溫嶺市、玉環市、麗水市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