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鼓勵和支持社會資本參與生態保護修復的意見》(國辦發〔2021〕40號),充分調動全社會力量參與生態文明建設,推進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體化保護和系統治理,經省政府同意,制定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牢固樹立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冰天雪地也是金山銀山理念,圍繞堅定不移打造生態文明高地,堅持“保護優先、系統修復、規劃引領、規范運作、改革創新”原則,激活釋放政策紅利,構建“誰修復、誰受益”市場機制,推動生態保護修復高質量發展,增強生態產品供給能力,為筑牢生態安全屏障、推動美麗青海建設作出積極貢獻。
二、參與機制
(一)參與內容。鼓勵和支持社會資本參與重點領域生態保護修復項目的投資、設計、修復、管護等全過程,開展區域生態保護修復的全生命周期運營管理,圍繞生態保護修復開展生態產品開發、技術服務、產業發展、科技創新等活動。社會資本主要參與政府為支出責任主體的生態保護修復,對有明確責任人的生態保護修復,由其依法履行責任義務。
(二)參與方式。
1.自主投資。社會資本單獨或以產業聯盟、聯合體等形式,出資開展單獨生態保護修復項目或流域(區域)整體生態保護修復。
2.與政府合作。社會資本可按照市場化原則設立生態修復基金,可以采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等模式,投資生態保護修復項目。
3.公益參與。鼓勵個人、公益組織等與政府及其部門合作開展生態保護修復,推進生態文明建設。
(三)參與程序。
1.科學設立項目。市州、縣級政府及相關業務主管部門依據各級國土空間規劃、生態保護修復規劃等要求,按照適宜性原則科學確定生態保護修復重點項目,納入年度實施計劃并及時向社會公布相關信息。(省自然資源廳、省發展改革委、省林草局按職責分工負責,各市州政府負責落實。以下均需各市州政府負責落實,不再列出)
2.合理制定方案。堅持系統觀念,合理確定生態保護修復方案,明確生態保護修復目標任務或核心指標、自然資源(其中礦產資源僅限于因項目需要采挖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資產配置及后續產業發展要求等。(省自然資源廳、省發展改革委、省水利廳、省農業農村廳、省林草局、三江源國家公園管理局、青海湖景區管理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3.擇優引入社會資本投資主體。按照公平、公正、公開原則,擇優引入社會資本,依法依規確定參與模式、投資回報方式及標準等,確保社會資本進得去、退得出、有收益。(省自然資源廳、省發展改革委、省水利廳、省農業農村廳、省林草局、三江源國家公園管理局、青海湖景區管理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4.規范生態產品市場化交易。探索建立自然資源資產與生態保護修復產品的交易渠道,依托各級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體系,公開發布產品交易規則、企業信用評級等信息。(省自然資源廳、省林草局、省市場監管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參與領域
(一)草原生態保護修復。加強草原生態保護,加快退化草地治理、草原有害生物防治,積極推進落實草原休牧等制度措施,逐步提升草原生態質量和穩定性。(省林草局、省發展改革委、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省水利廳、省農業農村廳、三江源國家公園管理局、青海湖景區管理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森林生態保護修復。科學實施國土綠化,加強森林保護修復、森林質量精準提升等,保護好獨特的森林生態系統,增強森林生態系統碳匯能力。(省林草局、省發展改革委、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省水利廳、三江源國家公園管理局、青海湖景區管理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河湖、濕地、冰川雪山凍土生態保護修復。加強冰川雪山凍土保護、小流域綜合治理、河湖水系連通、濕地保護修復、野生動物棲息地恢復治理等,構建循環通暢、生態良好、功能完備的生態水網體系。(省林草局、省發展改革委、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省水利廳、三江源國家公園管理局、青海湖景區管理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荒漠化、沙化土地治理修復。開展沙生植被保護,實施防護林網建設、退化植被修復等,加強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建設,建設喬灌草科學配置的綠色生態屏障,進一步促進生態環境狀況持續好轉。(省林草局、省發展改革委、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省水利廳、三江源國家公園管理局、青海湖景區管理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五)自然保護地生態保護修復。加快推進以國家公園為主體的自然保護地體系示范省建設,按照系統治理、綜合治理、科學治理的原則,實施自然保護地生態保護修復重大工程,促進生態功能持續發揮。(省林草局、省發展改革委、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省水利廳、三江源國家公園管理局、青海湖景區管理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六)農田生態系統保護修復。加快構建高標準農田建設規劃體系,強化高標準農田建設,嚴格耕地及永久基本農田保護。開展全域土地綜合整治,實施土地整理、土地復墾、生物多樣性保護等,改善農田生境和條件。(省發展改革委、省自然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業農村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七)城鎮生態系統保護修復。加強生態廊道、生態清潔小流域、生態基礎設施和生態網絡建設,提高城鎮生態質量,提升生態系統韌性和穩定性。(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水利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八)礦山生態保護修復。加強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重建生態系統,合理開展修復后的生態化利用。(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省林草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九)探索發展生態產業。鼓勵和支持投入循環農(林)業、林下經濟、生態旅游、休閑康養、自然教育、清潔能源及水資源利用等;發展經濟林產業和草、沙、生物質能源等特色產業;參與河道保護修復,在水資源利用中依法優先享有權益;引導企業開展生態特色產業產品認證、品牌建設等工作。(省發展改革委、省自然資源廳、省水利廳、省農業農村廳、省文化和旅游廳、省林草局、三江源國家公園管理局、青海湖景區管理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支持政策
(一)規劃管控。
各市州、縣級政府應將生態保護修復和相關產業發展的空間需求納入本級國土空間規劃。依法依規合理安排生態保護修復區域內各類空間用地的規模、結構、布局和時序,優化國土空間開發保護格局。(省自然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各市州、縣級政府應科學編制有關生態保護修復規劃,確定區域內生態保護修復任務和重點項目,使社會資本投資主體能夠清晰地預測評估項目風險和盈利水平。(省自然資源廳、省林草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社會資本投資生態修復項目范圍內涉及零散耕地、林地、園地、其他農用地需要空間布局優化的,可納入生態保護修復方案一并依法依規審批。項目驗收后,通過年度國土變更調查,統一調整土地性質,依據調整土地用途文件辦理不動產登記。(省自然資源廳、省林草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產權激勵。
對集中連片開展生態修復的社會資本投資主體,允許依法依規取得一定份額的自然資源資產使用權、特許經營權,其中以林草地修復為主的項目,可利用不超過3%的修復面積開發生態產業。在修復后的土地上發展旅游產業,建設棧道等非永久性附屬設施,在不占用永久基本農田以及不破壞生態環境和不影響地質安全的前提下,其用地可不征收、不轉用,按現用途管理。(省自然資源廳、省水利廳、省農業農村廳、省林草局、三江源國家公園管理局、青海湖景區管理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對社會資本修復的國有建設用地,擬用于經營性建設項目的,該社會資本投資主體在同等條件公開競爭中具有優先權。對于依法出讓的土地,可通過土地出讓合同約定在1年內分期繳納土地出讓金,首次不得低于50%。擬用于非營利性的教育、科研、體育、公共文化、醫療衛生、社會福利等建設項目,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可按有關規定以劃撥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權。(省自然資源廳負責)
對社會資本修復的集體建設用地,符合法律法規政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方式共同興辦企業時,社會資本投資主體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按照國家統一部署穩妥推進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的,社會資本投資主體依法依規按照投資及收益分成比例獲得相應收益。(省自然資源廳、省農業農村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對社會資本修復的國有農用地,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和法律法規政策的前提下,擬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或者漁業生產的,社會資本投資主體可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取得使用權,由地方政府或其授權部門與社會資本投資主體簽訂國有農用地承包經營合同,以協議形式確定收益。(省自然資源廳、省農業農村廳、省林草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對社會資本修復新增的集體農用地,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將經營權依法流轉給社會資本投資主體。社會資本投資主體將自身依法取得的存量建設用地修復為農用地的,經驗收合格后,騰退的建設用地指標可在省域內交易;修復為耕地的,經評定符合條件的新增耕地可用于占補平衡。(省自然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業農村廳、省林草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鼓勵各地開展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工作,社會資本將建設用地修復為耕地的,騰退的建設用地指標可優先用于相關產業發展,節余指標可按照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政策,在省域范圍內流轉使用。(省自然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林草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積極落實生態系統保護修復激勵政策,全面提升生態系統碳匯能力,增加碳匯增量,鼓勵開發碳匯項目。研究制定林地、草地或濕地等生態碳匯項目,根據國家碳匯排放及交易制度,參與全國碳排放權交易,逐步提高生態系統碳匯交易量。(省發展改革委、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水利廳、省農業農村廳、省林草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資源利用。對于合理削坡減荷、消除地質災害隱患等修復工程新產生的土石料及原地遺留的土石料,河湖疏浚治理產生的泥沙、淤泥,以及優質表層土壤和鄉土植物,在科學編制資源利用方案的前提下,可無償用于本修復工程,納入成本管理;如有剩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政府依托公共資源交易平臺處置,并保障社會資本投資主體合理收益。(省發展改革委、省自然資源廳、省水利廳、省林草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財稅支持。發揮財政引導和帶動作用,統籌用好現有資金渠道,整合各類社會資源,積極落實普惠性稅收優惠政策,對符合條件的社會資本投資項目按規定享受節水節能、環境保護等稅收優惠政策。社會資本投資建設的林地,符合條件并按規定納入公益林區劃的,可以享受相關政府補償補助政策。(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省水利廳、省林草局、省市場監管局、省能源局、國家稅務總局青海省稅務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五)綠色金融。在不新增政府隱性債務的前提下,鼓勵引導金融機構加快發展綠色金融,拓寬投融資渠道,優化信貸評審方式,積極開發適合的金融產品,為生態保護修復項目提供中長期資金支持。推動綠色基金、綠色債券、綠色信貸、綠色保險等對生態保護修復的投資力度。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發行綠色債券,建設生態保護修復工程。支持綜合能力強、技術領先的骨干企業上市掛牌融資。鼓勵金融機構建立專屬業務審批機制、專門服務部門、專業服務團隊及專項激勵約束機制,提升綠色金融服務能力,提供有效金融服務支持,推動實現生態效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最大化。健全森林保險制度,推進草原保險試點,鼓勵保險機構創新保險產品,防控降低災害風險。(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國資委、省財政廳、省自然資源廳、省林草局、省市場監管局、人行西寧中心支行、青海銀保監局、青海證監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五、保障措施
(一)強化組織領導。各級政府要加強工作協調,進一步規范項目組織實施、資金管理、投資收益分配等相關事項,確保社會資本參與的項目順利開展。各有關部門要按職責分工,強化工作統籌,完善配套措施,細化操作流程,形成工作合力。
(二)提高服務效率。堅持依法行政,加強監管執法,建立健全聯評聯審工作機制,簡化項目審查審批流程。鼓勵開展生態保護修復理論和技術研究,總結可復制、可推廣的生態修復技術和模式,構建產學研用相結合的良性發展機制。
(三)做好宣傳引導。充分利用各類媒體平臺,加大政策解讀和輿論引導,主動回應社會和群眾關切,傳播各地好經驗好做法,提升傳播力、引導力、影響力,推動形成全社會關心支持生態保護修復事業的良好氛圍。
本實施意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2年10月23日